五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局長:張兆君
  • 主管工作:主管全面工作
  • 內設機構:辦公室,財務和基金監管股等
領導班子,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領導班子

五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張兆君
主管工作:主管全面工作

主要職責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制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管理和指導技工教育工作;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制定街道(鄉鎮)、社區基層就業工作發展規劃,健全公益性崗位開發機制,指導基層工作體系建設;組織制定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制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組織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運營政策和實施辦法;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組織實施對基金的預防、調節和控制工作,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與離退休政策,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制定和實施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和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和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執行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九)會同有關部門執行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執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巨觀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課題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組織起草工作。
(二)財務和基金監管股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建設,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綜合、財務預決算工作;承擔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核工作;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勞動關係股
執行勞動關係相關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負責牽頭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工作;負責勞動用工和勞動契約備案工作;負責特殊工時管理工作;負責各類企業勞動契約鑑證工作;承辦企業職工調動事宜;審核和監督國有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負責全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資定級、工資變動及工資調整工作;審核和指導國有企業改制、集體企業改革、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的制定與實施,規範企業裁員行為,指導改制破產職工託管服務和企業職工檔案保管認定工作;負責企業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補辦認定工作。
(四)保險股
執行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政策,負責參保企業單位離退休人員享受特殊貢獻待遇審批、生活待遇和增加離退休費審核、參保企業單位人員退休、退職享受國家提前退休政策待遇人員的審批工作;負責監督指導社保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負責企業職工、流動人員手續及待遇核定和調整;負責城鎮未參險集體企業職工參加養老保險資格的審核、審批工作;負責“五七工”、“家屬工”參險審核、審批工作。負責執行國家及上級部門相關政策,負責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助金的審核、審批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傷人員的認定、傷殘等級鑑定及待遇的審核、審批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培訓教育股
負責全市企業職工培訓,組織實施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實施勞動預備制度辦法,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組織和實施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建立和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執行職業技能鑑定制度,指導工人技術等級考評、崗位培訓和考核工作;負責全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綜合指導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並進行巨觀管理和結構調整工作;負責全市專業帶頭人的梯隊建設;負責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
(六)工資股
貫徹執行並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工資性津貼、補貼制度和標準;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晉升的審批工作;負責新參加工作、調配人員、職務變動人員套改工資及科技津貼的審批工作;研究擬定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個人工資資料庫;負責制定工勤人員崗位規範、考核考評標準和考核考評辦法,指導工人技術等級考評、崗位培訓和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考核獎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
(七)機關事業福利股
貫徹落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福利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機關福利費管理及扶貧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認定、工傷認定、傷殘等級評定和因病進行醫務勞動鑑定等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助金、病假、休假的審批工作。
(八)軍轉安置股(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規;制定軍轉幹部安置計畫並協調落實;負責全市轉業軍官、自主擇業軍隊轉業軍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職稱管理股
負責全市高、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審查和材料呈報工作;負責初級職稱審批工作;負責管理農民職稱、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考績、考核的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
(十)考評股
負責全市黨政機關、鄉鎮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負責制定目標責任制考核方案、研究擬定目標責任制考核政策;負責黨政機關鄉鎮年度目標制定審核、考核驗收工作;負責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和匯總;負責提出黨政機關和鄉鎮年度考核類別、部門負責人考核等次及獎勵意見,提交考評審員會討論;負責完善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分類、考核、獎勵、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政策法規;承擔機關公務員及市直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審核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人員;審核系統表彰獎勵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活動;負責全市科級及科級以下非領導職務設定的報批工作。
(十一)機關事業退休管理股
貫徹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的審批工作及兩個待遇(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的落實;負責退管活動經費收繳、組織退休幹部文體活動工作;負責對退休人員慰問、病休、健康療養的審批工作;協調解決退休中的有關問題;建立和完善個人離退休費資料庫;指導市幹部療養院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退休審批及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十二)幹部調配股
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幹部、人員調動事宜。
(十三)信訪仲裁股
負責指導全市勞動爭議仲裁和企業調解委員會工作,勞動爭議的預防、調解、仲裁和勞動契約鑑證,參與處理與勞動爭議有關的上訪和罷工問題,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
(十四)監察股(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與之合署)
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各項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宣傳、實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市投訴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受理工作。
機關黨委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定。
三、其他事項
(一)市人才交流中心、市退休幹部管理服務中心、市幹部療養院、市企業職工檔案室、市農村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作為事業單位獨立設定。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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