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

黑龍江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在1990.11.17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0年11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工作、居住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轉業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以下統稱優撫對象),均依照本辦法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三條 優撫工作實行國家、社會、民眾三結合的制度,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與當地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條 本省境內所有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包括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履行各自職責和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優撫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優待對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召開優撫對象座談會;在接到軍人立功喜報時,應組織民眾給家屬慶功賀喜;在軍屬榮獲先進、模範稱號時,應向軍人所在部隊報喜;在接到軍人犧牲、病故的通知時,及時對其家屬進行撫慰。
第六條 優撫對象在與其他民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建房用地及購買建築材料、分配住房、乘車船等優先權。
第七條 優撫對象符合從事個體經營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辦理營業執照時予以優先;優撫對象從事個體經營納稅確有困難的,稅務部門要按稅法規定酌情給予減免。
第八條 革命烈士和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配偶及其子女需要就業的,由市(區)、縣勞動部門優先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安排其中一人就業。
第九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和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弟妹,自願參軍又符合徵兵條件的,在徵兵期間可優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十條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專業學校、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可適當降低分數段,錄取的身體條件可適當放寬。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和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需要入託兒所和幼稚園的,應優先接收並減免建園費;考入公立學校的,免交學雜費,並優先享受助學金或學生貸款。
第十一條 各級房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對優撫對象的住房和建房要優先照顧。
(一)分配住房時,對在職的烈屬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及在部隊榮立一等功或軍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伍、轉業軍人,在與民眾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未隨軍的軍隊幹部家屬,其配偶要計入分房人口,享受雙職工分房待遇;服現役的義務兵、志願兵應計入該義務兵、志願兵家屬分房人口,其家屬在與本單位職工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分給住房。對職工中的其他優撫對象也應適當照顧。
(二)居住在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優撫對象,其住房確有困難的,由當地房管部門優先統籌解決;在動遷、小區改造、危房改造和集資建房時,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免徵集資費。
(三)安置在城鎮的無工作單位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需解決住房的,由所在市、縣人民政府解決,所需建房經費由同級財政開支。
(四)家居農村的優撫對象住房確有困難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宅基地、建築材料等方面要給予適當安排和照顧。
第十二條 園林部門要對烈屬、退伍紅軍(抗聯)老戰士、老八路、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和中央軍委授予戰鬥英雄稱號、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優撫對象,給予免票遊園優待。
第十三條 革命傷殘軍人乘坐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憑《革命傷殘軍人證》享受半價優待;乘坐國內民航客機的,按票價的80%購買優待票,並準予優先購票。
第十四條 商業、服務、糧食、公用事業等部門,要對退伍紅軍(抗聯)老戰士、老八路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在供應副依、糧食、煤、液化氣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十五條 對安置在城鎮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公安、糧食部門應優先解決本人、配偶、子女(十六周歲以下子女或超過十六周歲仍在學校讀書的子女)的城鎮戶口和糧食關係。
第十六條 衛生醫療部門對優撫對象的醫療要優先照顧。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和在鄉退伍老紅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費用要給予保證;無工作單位的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其傷口復發醫療費和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家屬中的非職工和帶病回鄉復員退伍軍人,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的,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第十七條 分散供養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當地民政部門按規定發給護理費;有工作單位或離退休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單位參照分散共養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標準發給護理費。
第十八條 革命傷殘軍人死亡後,停發傷殘撫恤金或保健金和護理費,同時註銷證件,留作紀念。
(一)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喪葬補助標準,發給喪葬補助費;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
(二)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由民政部門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
(三)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後因傷口復發死亡和因公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後因傷口復發死亡的,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的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因公(工)傷亡人員的規定予以撫恤。
(四)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另增發半年傷殘撫恤金,作為一次性補助,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家屬,享受病故軍人家屬的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其撫恤按本單位有關病故人員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對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應給予優待。
(一)家居農村的義務兵家屬應發給優待金或“以地代優”。優待金的標準按當地務農勞動力上一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入伍第一年按60%、第二年按70%、從第三年起按80%發給。
(二)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入伍的正式職工(包括國營契約制工人),由原單位按不低於其入伍前月標準工資的標準發給優待金,原單位撤銷或關停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發給;從集體所有制單位入伍的職工,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鄉(鎮)直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農村戶口的子女,入伍前參加農業生產或承包責任田的,入伍後享受民眾優待;入伍前沒參加農業生產或沒承包責任田,退伍後又不能安置工作的,應由父母所在單位參照當地農村優待標準給予優待。
(三)從國營農、林、牧、漁場等單位入伍的,退伍後由農、林、牧、漁場安置工作;不能安置工作的,應參照本條(一)項規定給予優待。
第二十條 義務兵在部隊服役期間立功受獎者,按下列比例增發當年一次性優待金: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二)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25%;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0%;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10%;
一人同時榮獲兩種以上獎勵的,按最高一種增發優待金。
第二十一條 優待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的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發給。超期服役的,憑部隊團以上單位通知繼續給予優待;沒有部隊通知的,義務兵服役期滿,即停止發給優待金;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的家屬,不享受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待遇。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其家屬搬遷,當年的優待金由原居住地發給,第二年起由遷入地發給。
義務兵優待金確定之後,由鄉、鎮人民政府為義務兵家屬發《優待證》,並通知其所在部隊。
第二十二條 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紅軍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的老戰士、紅軍(抗聯)失散人員、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戰負傷致殘的民兵、民工,生活達不到當地民眾人均水平的,應給予民眾優待。優待標準按當地人均收入計算,扣除自己收入部分,缺多少優待多少;對其中孤老優撫對象,一口人按兩口人、兩口人按三口人的優待量給予優待。
第二十三條 優待金的提取,由鄉、鎮人民政府納入統籌費,統一由鄉鎮經管站或交民政部門管理,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由縣(市)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第二十四條 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和現役軍人的父母、配偶、紅軍時期和抗日戰爭時間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革命傷殘軍人、老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本人,應免攤義務工。其他退伍軍人回鄉當年應免攤義務工。以上述對象中生活困難者,符合社會減免條件的,可減免農業稅、提留款、陳欠款。
第二十五條 軍人犧牲、病故後,由持證的死亡軍人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規定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立功或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後,按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第二十六條 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的家屬,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雖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維持當地一般民眾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滿十八周歲或雖滿十八周歲因讀書或傷殘無生活來源的;弟妹未滿十八周歲,且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由持證的死亡軍人家屬到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領取定期撫恤金。
第二十七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對象死亡後,除發給應領的定期撫恤金外,另外再發給半年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註銷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
第二十八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對象戶口遷移時,應同時辦理定期撫恤金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憑轉移手續,按本地規定的定期撫恤金標準,從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撫恤。
第二十九條 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對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者,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予恢復原來享受的撫恤和優待。
第三十條 本省境內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撫恤優待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發布的《黑龍江省優待農村優撫對象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