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於2011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解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過程中優撫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
- 實施時間:2011年8月1日起
- 決定機關: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於2011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解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過程中優撫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對《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1999年6月30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010年7月21日國務院第120次常務會議、2010年3月29日中央軍事委員會...
軍人傷亡性質認定,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依法設立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為軍人建立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對軍人退出現役後的醫療費用給予一定補助的軍人保險制度。主要是為了與國家推行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解決...
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對《江西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三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軍官、軍士、義務兵等人員。“本條例所稱軍屬,是...
法規,包括《兵役法》、《國防法》、《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以及《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
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2011修訂)是國務院於2011年01月08日發布,自2004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 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2003年09月11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1年01月08日發布。民用運力國防動員...
新修訂的《徵兵工作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1985年10月2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 2001年9月5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徵兵工作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 (1988年4月27日中央軍委發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認一九五五年至 一九六五年期間授予的軍官軍銜的決定 (1988年7月1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 中國人民解放...
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關於成立黨的軍事委員會的決議》,指出,必須同過去一樣,在中央政治局和書記處之下成立黨的軍事委員會,擔負整個軍事工作的領導。中央政治局、書記處和軍事委員會有關軍事工作的決定,可用軍事委員會(簡稱...
中央軍委主席 江澤民 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內容全文 (1990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71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軍人犧牲、病故,國家按照規定發給其遺屬撫恤金。第五十條 國家建立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財政給予定額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4號(1988年9月23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內務部關於轉發烈士遺物免費郵遞辦法的通知(1952年11月24日)內務部關於革命殘廢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問題的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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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烈士褒揚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烈士褒揚工作。2011年7月公布的《烈士褒揚條例》施行以來,在宣傳和弘揚烈士精神,撫恤優待烈士遺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