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包括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項目的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包括招標人、採購人、出讓人、轉讓人等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的主體。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包括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等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競爭的主體。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競得人是指通過公共資源交易程式獲得項目成交資格的競爭主體。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實行綜合監督管理與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行政監督與交易相分離的監督管理體制,統一交易平台,統一交易規則,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信息公開。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中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公共資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項,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履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為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各類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
(二)會同有關部門整合全市公共資源交易評審專家資源,協助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建立、管理湖北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黃岡區域庫,負責徵集本區域專家,實現資源共享;
(三)對市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依法受理職責範圍內的公共資源交易投訴,協調處理公共資源交易中的爭議和矛盾,依法查處屬於自身監管職責範圍內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四)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建立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協調公共資源交易執法工作;
(五)指導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建設,推進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工作;
(六)對縣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指導、協調;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具體工作,並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七條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和湖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簡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法律法規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及平台運行實施審計監督。
第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發展方向,建立健全電子交易系統,不斷最佳化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和交易流程服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提供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發布平台,按照規定整理保存交易資料、現場監控音像資料及文字記錄資料等,為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提供條件;
(二)負責進場交易項目的登記,為進場交易項目的交易活動提供服務,承擔專家抽取服務工作;
(三)負責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系統的維護和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交易程式
第九條 項目具備法定交易條件的,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應當持項目審批、核准檔案等材料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項目登記手續,並在國家、省規定的媒體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上發布交易信息公告;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在不同媒體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上發布的交易信息應當一致。
第十條 參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的專家,應當從依法建設的綜合評標、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專家。法律、法規對專家的產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全面推行電子評標、評審,積極推廣遠程異地評標、評審。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交易檔案、交易過程、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提出,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在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作出答覆前,依法應當暫停交易活動的,暫停交易活動。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應當自依法確定公共資源交易競得人之日起15日內,向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交易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和公共資源交易競得人,應當在交易檔案規定的期限內訂立書面契約,契約的標的、價款、質量、履約期限、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交易檔案和成交承諾檔案一致,不得另行簽訂背離上述檔案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應當自契約簽訂之日起15日內,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將相關契約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的交易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訴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對依法應當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檔案。
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不得阻礙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受理投訴,並依法予以處理:
(一)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規避招標,或未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
(二)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當事人不遵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活動現場工作規程的;
(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程式、資格預審檔案及招標檔案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四)評標(評審)活動中,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或其他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的;
(五)對於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需要迴避的、沒有行政監督部門查處或者行政監督部門查處職責交叉的,以及特別重大的違法行為的。
對不屬於前款規定情形的投訴,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辦結後,應將對投訴作出的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給綜合監督管理機構。移送時間不計算在投訴有效期時間內。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受理投訴並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一)財政部門負責受理對政府採購貨物、服務項目和採用非招標方式採購的政府採購工程項目的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法律法規對政府採購投訴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受理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以及其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行使行政監督權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受理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水上、交通運輸輔助業以及其他由交通運輸部門行使行政監督權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四)水利和湖泊部門負責受理防洪、灌溉排澇、水土保持、水利樞紐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由水利和湖泊部門行使行政監督權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受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土地整治、礦業權出讓轉讓以及其他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行使行政監督權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六)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受理環保專項資金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七)商務部門負責受理進口機電設備採購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八)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受理農業工程等和農業有關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九)林業部門負責受理林業工程等和林業有關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十一)其他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相應行政監督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在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違法違規案件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部門按規定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一)依法需要暫停或停止執行項目,降低資質資格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或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處罰,暫停或停止土地或礦業權出讓、資產權屬登記過戶,或者其他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相關部門處理;
(二)依法需要暫停或停止資金撥付的,應當移送項目資金撥付相關部門處理;
(三)依法需要禁止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活動的,應當移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處理;
(四)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件需要移送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舉報件或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移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履約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並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決定通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在公共服務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有關問題。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黃岡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黃政辦發〔2018〕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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