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師範學校規程是民國初年教育部依《師範教育令》,對高等師範學校各事項作出的具體規定。1913 年 2 月頒布。分 7 章,共 35 條。規定高等師範學校分預科、本科、研究科。預科每年招收身體健全、品行端正的師範學校、中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預科、本科學生之總額,須在 600 人以下。預科修業 1 年。學習科目為倫理學、國文、英文、數學、論理學、圖畫、樂歌、體操。本科由預科畢業生升入,修業 3 年,分國文、英語、歷史地理、數學物理、物理化學、博物 6 部,各部設分習科目和通習科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師範學校規程
- 公布時間:191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