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師範學校規程

高等師範學校規程是民國初年教育部依《師範教育令》,對高等師範學校各事項作出的具體規定。1913 年 2 月頒布。分 7 章,共 35 條。規定高等師範學校分預科、本科、研究科。預科每年招收身體健全、品行端正的師範學校、中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預科、本科學生之總額,須在 600 人以下。預科修業 1 年。學習科目為倫理學、國文、英文、數學、論理學、圖畫、樂歌、體操。本科由預科畢業生升入,修業 3 年,分國文、英語、歷史地理、數學物理、物理化學、博物 6 部,各部設分習科目和通習科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師範學校規程
  • 公布時間:1913年2月
研究科學生由校長從本科及專修科畢業生中選取,在國內外專門學校畢業及從事教育、有相當之學識經驗者,經校長認可亦得自費入學,修業 1 年~2 年,就本科各部擇二、三科目研究之。高等師範學校得另設專修科和選科。專修科於師範學校及中學校某科教員缺乏時設之,修業 2 年~3 年;選科為願充師範學校及中學校教員者設之,修業 2 年以上、3 年以下。高等師範學校學生一般為公費,免納學費,由學校給以膳、雜費,選科生和部分專修科生為自費。師範生畢業後服務期限:本科公費生 6 年,服務於邊遠之地者得減至 4 年。專修科公費生 4 年,自費生減半。高等師範學校應設附屬中、國小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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