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師範大學章程

安徽師範大學章程

《安徽師範大學章程》制定工作自2014年3月正式開始,歷時1年多。章程制定期間,有近百人次參與,共收到學校各代表團反饋的意見和建議200餘條,經過充分討論、對比和選擇的基礎上進行吸納,先後對文稿進行了6輪較大的修改完善。

《安徽師範大學章程》於2015年8月28日安徽省教育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9月1日由安徽省教育廳廳長簽署核准書正式發布。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學生、教職員工、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教學科研機構、經費財產和後勤等九章,共七十二條,9800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師範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安徽省教育廳
  • 評議機構:安徽省教育廳常務會議
  • 發布文號:皖教秘〔2015〕420號
  • 審核發布時間:2015年8月28日
  • 核准時間:2015年9月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4年3月,安徽師範大學章程制定工作正式啟動,學校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章程制定工作大致分為學習調研、制定起草、徵求意見、提交審議4個階段。首先開展了廣泛的學習調研,之後進入文本起草階段。
2014年10月11日,安徽師範大學召開大學章程制定工作推進會,審議《安徽師範大學章程推進工作方案》,研究下一階段主要工作。
2015年8月28日,安徽省教育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皖教秘〔2015〕420號,對《安徽師範大學章程》予以正式核准。

核准公告

皖教秘〔2015〕420號
安徽師範大學:
你校報請核准的《安徽師範大學章程》,經安徽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8月28日安徽省教育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核准。
本批覆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學校名義發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向本校和社會公開,並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安徽省教育廳
2015年 9 月1日

章程內容

序言
安徽師範大學的前身是1928年創建於安慶市的省立安徽大學,1946年更名為國立安徽大學,1949年成建制遷至蕪湖市,與安徽學院合併組成新的安徽大學,校址為蕪湖赭山。1952年,全國高校院系調整,安徽大學調入和調出部分系科後下設師範學院和農學院。1954年,安徽大學的師範學院、農學院分別建院,本部更名為安徽師範學院,農學院遷往合肥市,建立安徽農學院。1958年,安徽師範學院實行文理分院,部分文科遷往合肥市,與合肥師專合併,組建合肥師範學院。1960年,安徽師範學院更名為皖南大學。1968年,皖南大學更名為安徽工農大學。1970年,合肥師範學院主要系科及院部回遷蕪湖市,併入安徽工農大學。1972年,經國務院批准,學校定名為安徽師範大學。1978年,被列為安徽省重點建設高校。2005年,蕪湖師範專科學校整體併入安徽師範大學。2013年,被確定為安徽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共同建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秉承“厚德、重教、博學、篤行”的校訓,弘揚“厚重樸實、至善致遠、追求卓越、自強不息”的精神,倡導“嚴謹治學、敬業奉獻、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教風和“勤學慎思、質樸謙遜、知行合一、求實求新”的學風,致力於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高素質人才以及引領教育發展的教師教育英才,建設特色鮮明的綜合性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科學發展,保障師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安徽師範大學,簡稱“安徽師大”,縮寫“安師大”或“安師”,英文名稱為Anhui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AHNU。
學校法定註冊地為安徽省蕪湖市北京東路1號。學校根據辦學資源分布,設有赭山校區、花津校區和皖江學院校區。花津校區住所地為安徽省蕪湖市九華南路189號,皖江學院校區住所地為安徽省蕪湖市九華北路171號。學校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校址。
第三條 學校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舉辦並與教育部共同建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人才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學校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學校依法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安徽省人民政府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堅持以本科生培養為重點,優先保障教育教學,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第五條 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涵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六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學歷教育為主,開展繼續教育、留學生教育和各級各類專業培訓。
第七條 學校依法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推動優質教育資源的輸出和引進,提高辦學國際化水平。
第八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訂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專業招生人數。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五)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
(六)自主建立健全科學的質量保障和評價體系,全面提高學校辦學質量。
(七)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教職員工津貼、工資分配和福利待遇。
(八)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收入、受捐贈財產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二章 學生
第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實踐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享有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通過正常渠道依法對有關學生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學校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申訴委員會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學校制度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或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
第十三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聽證、申訴等權益保護和救助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依法享有的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扶。
第十四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進修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學習者,其權利義務由學習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員工比例,實行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崗位等級的編制管理,不斷最佳化教職員工隊伍結構。
第十七條 學校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和崗位聘任制度,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職級制度和崗位聘任制度,對工勤技能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對教職員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依規開展教學、科研、社會服務活動,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遵守職業道德、學術規範。
(四)忠誠教育事業,履行崗位職責規定的工作任務。
(五)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權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為教職員工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完善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制度,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學校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教職員工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救濟。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學校制度的教職員工,進行批評教育或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
第二十四條 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或退職條件的教職員工,應當退休或退職,退休或退職後享受相應待遇;學校對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 特聘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外籍教師、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在站博士後、校聘人員等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等活動期間,依據國家和學校的規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安徽師範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地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設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選舉產生,黨委常委會議是學校黨委集體議事和決策的主要形式。
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向全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委全委會及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
常委會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安徽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協助學校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依法依規開展廉政監察、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
第三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定教授委員會,其定位與功能、組成規則、職責許可權、運行制度等按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本章程規定執行。
教授委員會主任由不擔任行政職務的資深教授擔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教授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教授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調整、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教授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院教授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教授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教授委員會可以就學位評定、教學指導、教師聘任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一)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授予、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學位授予爭議裁決等有關學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項。學位評定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相關學位點知名教授和學位點負責人代表組成。
(二)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學科與專業建設、課程與教材建設、教學質量保障和實驗教學等方面的研究與諮詢、指導與服務、評估與審議。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由學校教學單位和相關部門具有較深學術造詣和豐富教學經驗的教師代表組成。
(三)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有關學術事項的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委員由相關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相關學科教授代表組成。
第三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繫有關專門委員會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學校建立健全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十七條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代表教職工的利益,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學校工會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
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學校建立健全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三十八條 學校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校內其他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相關章程開展工作。
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委員會是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的領導機構。
第四十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及民眾組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學校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機構、公共服務機構、專門委員會、領導小組等。
學校內部設定的各級各類組織機構,根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獨立學院或其它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有關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根據需要與外界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學校根據管理機構的性質,對其實行評估和考核。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自主設定若干學院和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等教學科研機構。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學校通過預算方案劃撥學院日常經費和其他資源,對學院實行目標考核。
第四十五條 學院黨委負責本單位黨建與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和授權,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院長定期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制度,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議事決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由學院黨委書記或院長主持,成員由黨委書記、院長、黨委副書記、副院長組成;根據會議議題需要,可以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八條 學院設定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是學院發展規劃、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學科學位建設、學術發展與評價、學風建設等事項的論證、諮詢機構,依據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院實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選舉產生二級教代會執行委員會,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學校對科研機構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負責人按有關程式由校長聘任或任命,非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負責人由相關學院聘任。
第六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五十一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籌措事業發展資金,建立和完善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的機制;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勵基金。
第五十二條 學校財務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審計與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規範、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條 學校資產是指屬於學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依法自主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學校資產配置以發展規劃和年度事業計畫為基本依據,堅持財政平衡的可持續發展理念。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建立保護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智慧財產權的制度。
第五十四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加強資源監控,最佳化資源配置,不斷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建設,不斷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保障服務。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十七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五十八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加強與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合作,推進協同創新,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由熱心高等教育,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咨議機構,旨在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繫與合作、籌措學校辦學資金,為學校非行政常設機構。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安徽師範大學校友會是依法註冊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依其章程開展活動。校友會的執行機構是校友理事會。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在世界各地和各界成立校友聯誼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一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含歷史上組成或併入的有關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社會各界人士。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為校友的事業發展和繼續教育提供便利條件。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接受校友和社會捐贈,募集資金,增加辦學資源。教育基金會遵循捐贈自願的原則,堅持專款(物)專用、賬目公開,充分發揮基金使用效能。
教育基金會依照章程行使職責,接受各方監督。
第八章 標識和校慶日
第六十三條 學校設立視覺形象標識系統,包括校名、校徽、校訓、校旗、校歌、標準色等基礎元素。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校徽為圓形圖案,校徽上部為郭沫若題寫的校名;下部ANHUI NORMAL UNIVERSITY為英文校名;中間圖案為教師正在授課形象,表達教書育人、為人師表之寓意,其中“●”代表太陽,下面由學校縮寫“安師大”的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A、S、D組成,1928代表建校時間,藍色象徵藍天或黑板,寓意為“教師是太陽底下最光輝的職業”。
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證章。
第六十五條 學校標準色為“師大藍”(C:96 M:70 Y:0 K:0)。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採用藍色為底色,中央印有學校校徽,校徽為金色,下半部印有安徽師範大學校名,字型顏色為白色。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歌為《安徽師範大學校歌》,沿用學校前身省立安徽大學1933年第九次校務會議審定的校歌,由時任省立安徽大學校長程演生作詞、國立音樂學院院長蕭友梅作曲。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4月10日。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和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審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
第七十條 學校其他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和修訂,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自安徽省教育廳批覆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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