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師範大學章程

華中師範大學章程

《華中師範大學章程》是為了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舉辦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制定。於2013年10月8日經教育部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13年11月1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部長袁貴仁簽署核准書正式發布。

《華中師範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序言,總則,舉辦者與學校,學校基本制度。學校的組織機構,學生及校友,教職員工,資產、經費、後勤與校園,社會服務與交流合作,附則等九章,總計81條,有9670字。自2013年11月1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中師範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校章程核准書(第6號)
  • 審核發布時間:2013年10月8日
  • 核准時間:2013年11月16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 學校基本制度,第四章 學校的組織機構,第五章 學生及校友,第六章 教職員工,第七章 資產、經費、後勤和校園,第八章 社會服務與交流合作,第九章 附 則,

制定過程

2012年3月26日下午,華中師範大學召開《華中師範大學章程》制定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正式啟動學校章程制定工作。
華中師範大學章程
2014年6月,《華中師範大學章程》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並經學校第10屆學校黨委會第14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正式上報教育部核准。經專家評審、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會議評議等基本程式後,由2013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11月16日,教育部部長袁貴仁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號),對《華中師範大學章程》予以正式核准。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6號)
華中師範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10屆學校黨委會第14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華中師範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1次會議評議,2013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3年11月16日

章程內容

華中師範大學章程

序 言

華中師範大學是在1903年創辦的文華書院大學部(始於1871年創辦的文華書院,1924年改名為華中大學)、1912年創辦的中華大學、1949年創辦的中原大學教育學院的基礎上,1951年組建公立華中大學,1952年改制為華中高等師範學校,1953年定名為華中師範學院,1985年學校更名為華中師範大學。2005年,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
學校以教師教育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大學為辦學目標,以“以生為本、以師為先”為辦學理念,以“一流的文科、高水平的理科、有特色的工科”為學科發展戰略,以“忠誠博雅、樸實剛毅”為大學精神,著力培養引領教育發展的未來教育家以及推動國家、民族與社會發展進步的領導者和精英人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學校辦學目標,規範辦學行為,保障師生合法權益,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華中師範大學(中文簡稱為“華中師大”,英文譯名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英文名稱縮寫為CCNU),法定住所地為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喻路152號。
學校為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出資舉辦,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以及終止,需經教育部審批。
第三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高等教育,不斷拓展繼續教育,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學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學歷教育是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教育修業年限。
第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辦學實際,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
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涵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六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學校可以依法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七條 學校的校訓為“求實創新、立德樹人”。
第八條 學校建設“博學、博雅、博愛”的校園文化,積極發揮文化育人功能。
第九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圓形,由“華大”基本形和學校中英文名稱組成。
學校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十條 學校校旗旗面為紅色,校名位於旗面中間位置。
第十一條 學校校歌為《華中師範大學校歌》,定稿於2013年6月。
第十二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0月2日。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三條 舉辦者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方針政策和基本標準,並據此指導學校的發展規劃,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
第十四條 舉辦者核准學校章程,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糾正學校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第十五條 學校校長、副校長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由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十六條 舉辦者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並制定經費撥款標準和使用辦法。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條 舉辦者制定教育教學質量標準。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保證教學質量達到舉辦者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鼓勵學校積極籌劃和拓展各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項目,鼓勵學校科研和技術成果的社會化和產業化,鼓勵產學研合作的成果運用於研究和教學活動,形成良性互動。
第十九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依法依規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自主規劃和管理校園基建以及其他項目;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條 舉辦者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第三章 學校基本制度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華中師範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黨委和行政對重大問題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
第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教授治學,保障學術自由和學術民主,促進學術發展。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職員工和學生參與學校決策、執行和監督。
學校建立健全師生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機制。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保障和支持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的辦學自主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章 學校的組織機構

  • 第一節 管理架構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華中師範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養、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華中師範大學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黨委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作為常設機構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黨委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執行黨委決定的相關事項。副校長、總會計師以及內設組織機構協助校長對學校各項行政工作進行管理。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學校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事業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有關規定和程式推薦副校長人選;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五)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重要行政事項。
校長辦公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校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
學校下列事務,提交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討論之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直接由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
(一) 學科、專業建設規劃,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的學科專業;
(二) 學術機構設定方案;
(三) 科學研究規劃及年度計畫方案;
(四) 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 學位授予標準及規則,學歷及非學歷教育的標準、教育教學方案以及發展政策;
(六) 學校教師職務聘任標準、政策和辦法;
(七) 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 重大學術交流活動、對外學術交流合作規劃;
(九) 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院(中心)學術委員會章程;
(十) 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國家優秀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勵;
(二) 高級教師職務聘任人選、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各級政府部門組織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與學生培養獎項評定;
(四)其他需要評價學術水平和學術標準的事項。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位評定、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教學科研機構設定分學術委員會或者委託教學科研機構設立的教授委員會等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學術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組建、運行並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諮詢委員會,為服務學校管理決策的諮詢機構。學校諮詢委員會由學校有影響的現職和離退休教職員工代表組成,負責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重大決策事項的諮詢與論證。
諮詢委員會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為學校高層次辦學咨議機構。理事會由資助學校辦學的理事單位、著名校友、社會賢達、校外著名專家組成,負責學校辦學重大事項的諮詢、籌措辦學資金以及外部聯繫,是學校開展社會交流與合作的橋樑與紐帶。
理事會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學校建立健全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契約、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應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學校建立健全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組織。
第三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聯合會等學生組織的領導機構。
第三十五條 學校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三十六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為師生提供優質服務。
  • 第二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當予以調整。
學院下可設系、所、中心等教學和學術機構。
第三十九條 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管理權,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除有特別規定外,學校通過預算方案劃撥學院日常經費和其他資源,定期評估學院的績效。
第四十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學院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
學院黨委(總支)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 大會 。
第四十一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除有特別規定外,學院院長的人選通過學校組織公開招聘、教授民主推薦等方式產生,經學校組織部門考察、黨委常委會批准,由校長聘任。
第四十二條 學院重大事項實行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制度。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負責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包括:學院院長、黨委(總支)書記、副書記以及副院長。
第四十三條 學院設定學術委員會或者教授委員會作為學院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院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
學院學術委員會(或者教授委員會)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或者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二級教代會制度。
學院教代會是學院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五條 為促進有組織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學科研究,學校設立若干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研究機構。
具有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學校根據研究機構的性質,對其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其負責人通過公開招聘或教授民主推薦等方式產生,經學校組織部門考察、黨委常委會批准,由校長聘任。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設各類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基地。建設多層次、多樣化的教學實驗室和校內外教學實習、實踐基地。
各類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基地、教學實驗室、教學實習實踐基地的審批和管理,參照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學校可以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聯合設定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五章 學生及校友

第四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校制定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招生計畫,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努力為各類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機會。
第四十九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國家和學校學籍管理規定以及學生行為規範;
(三)遵守國家考試制度和學歷學位管理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二條 學校保護學生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學校保障和支持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及其他各種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校友包括在華中師範大學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熱忱關心學校發展並自願履行義務的人士。
第五十五條 學校積極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事業發展。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構想,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終身培訓。
第五十六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校友會的宗旨是:依靠海內外校友的廣泛影響,共同提升學校的社會影響力;團結和凝聚海內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員工比例,根據需要合理設定各類教職員工的高、中、初級崗位。
第五十八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要依靠力量。學校尊重和愛護教師,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攀登科學高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培育人才。
第五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社會保障、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公平獲得國(境)內外訪學、進修等學習、培訓的機會;
(九)學校規定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學校規定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各類教職員工實行分類管理。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聘用制度。
學校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晉升、流動、確定績效工資和獎懲的依據。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重視教職員工職業生涯發展規劃,建立學習型組織,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學校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統一的獎勵和榮譽體系制度,對為國家和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四條 學校保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學校保障和支持教職員工通過教代會、工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
第六十六條 學校規範教職員工的職務行為,引領教職員工不斷強化服務意識,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
第六十七條 到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學校規定,以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七章 資產、經費、後勤和校園

第六十八條 學校資產是指屬於學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六十九條 學校資產配置以發展規劃和年度事業計畫為基本依據,堅持財政平衡的可持續發展理念。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不斷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七十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校友和社會捐贈,以募集資金、增加辦學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遵循捐贈自願的原則,堅持專款(物)專用、賬目公開,充分發揮基金使用效能。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七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公開制度等監督制度,主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第七十二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保障服務。
第七十三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建設,積極打造數位化校園、生態校園和人文校園。

第八章 社會服務與交流合作

第七十四條 學校依據自身教育特色和優勢,積極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場辦學機制,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為構築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社會服務。
第七十五條 學校加強與中央政府部門、地方政府、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以及企事業單位等的多形式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國家以及地方和區域發展提供服務。
第七十六條 學校重視、支持校辦產業的發展和建設。校辦產業實行產權明晰、責權明確、自主經營、科學管理的現代企業制度。
第七十七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學術和教育合作,引進國內外優質教育資源,與國內外著名大學和科研機構開展深層次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七十八條 學校致力於文化傳承創新,努力成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忠實傳播者和弘揚者,成為中國先進文化的積極倡導者和發展者。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由黨委常委會審定,並經校長簽發,報教育部核准後生效。
教育部和學校黨委常委會對本章程的書面解釋,與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學校的舉辦者、各級各類組織機構和教職員工,都必須以本章程為辦學的根本準則,並且負有維護章程尊嚴、保證章程實施的職責。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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