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師範大學章程

四川師範大學章程

《四川師範大學章程》是由四川師範大學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四川省教育廳核准、經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12月16日審議通過的高等學校章程。該章程於2014年12月31日核准發布。

《四川師範大學章程》分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校、黨的領導、學校組織與治理結構教育、教學與科研、教職工與學生、資產與財務管理、校友會,基金會、信息公開、學校標識、附則共11章,總計15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師範大學章程
  • 發布單位四川省教育廳
  • 發布文號: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12月16日
  • 評議機構: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核准施行時間:2014年12月3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修正情況,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2年7月,四川師範大學成立《四川師範大學章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
2014年5月6日,四川師範大學召開《四川師範大學章程》專家諮詢會。
2014年8月29日,四川師範大學召開中共四川師範大學第五屆委員會第十二次全委會,研究討論《四川師範大學章程》。
2014年9月11日,四川師範大學召開《四川師範大學章程》徵求意見會。
2014年9月26日,四川師範大學舉行《四川師範大學章程》徵求意見會,徵求在校學生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2014年12月11日,四川省教育廳發布《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對四川農業大學等十二所高校章程核准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四川師範大學發布《關於對〈四川師範大學章程〉(核准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4年12月16日,《四川師範大學章程》經2014年度四川省教育廳廳長辦公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核准公告

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號(四川師範大學)
四川師範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四川師範大學章程》,經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12月16日2014年度教育廳廳長辦公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四川省教育廳
2014年12月31日

修正情況

2023年2月22日,經2022年第13次校長辦公會、中共四川師範大學第六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53次會議審議通過,四川省教育廳核准,中共四川師範大學委員會、四川師範大學印發《四川師範大學章程(修訂版)》。

章程內容

序言
四川師範大學始於1946年創辦的川北農工學院,1950年合併川北文學院組建川北大學,1952年合併川東教育學院(原鄉村建設學院)、四川大學和華西大學的部分專業組建四川師範學院,1964年原成都大學數理化三系併入學校,1985年更名為四川師範大學,1999年原成都煤炭管理幹部學院併入學校。
學校紮根巴蜀大地辦大學,服務治蜀興川新戰略,以“立足成都、服務四川、面向全國、關注世界,把學校建設成為在中國教育界有重要影響、在全球有一定知名度的師範大學;不斷增強教職工的幸福感和成就感,不斷提升在校學生和校友對川師的認同感和自豪感,使學校成為全校師生和校友心中的精神家園”為願景,以“學生中心、教師主體、引領社會”為辦學理念,自覺擔當“引領區域教師教育,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國家重大需求,傳承創新中華文明”的責任與使命,致力於在教師教育領域,把學校建設成為“人民教育家誕生的搖籃、優秀校長成長的基地、優秀教育教學成果轉化的平台、國家和四川省教育的高端智庫”,不斷強化教師教育特色和優勢,增強學校的核心競爭力,努力把學校建設成為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綜合性師範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學校辦學目標,規範辦學行為,保障師生員工合法權益,建設和完善符合學校實際的現代大學制度,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工作組織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四川師範大學,中文簡稱為“四川師大”或“川師”,英文譯名為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SICNU”。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靜安路5號,學校現有獅子山校區、成龍校區和遂寧校區(鄉村振興學院)。獅子山校區(註冊地)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靜安路5號;成龍校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成龍大道二段1819號;遂寧校區(鄉村振興學院)地址:四川省遂寧市河東新區科創西路88號。
第四條 學校是獨立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四川師範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依法治校。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六條 學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舉辦,主管部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第七條 舉辦單位管理和監督學校的辦學活動依法進行,任命學校校長和其他須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考核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及終止等事宜。
第八條 舉辦單位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經費和條件,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支持學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學發展。
第九條 學校開辦資金為19101萬元。
第十條 學校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職能,培養具有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推動國家和民族進步,促進人類文明發展。
第十一條 學校以教師教育為主要特色,舉辦有文學、理學、工學、哲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歷史學、教育學、藝術學、農學、設計學(交叉學科)等十二個學科門類。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規劃學科布局,加強學科交叉,培育新興學科,促進學科協調發展。目標是把學校建設成為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綜合性師範大學。
第十二條 學校舉辦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教育為主要形式。學歷教育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為主。全日制是指學生在國家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全日在學校學習,或者大部分時間從事學習的一種形式。學校普通本科學生的學制為4年,修業年限為3至6年。專升本學生的學制為2年,修業年限為2至4年。因創業休學的學生修業年限可延長兩年。研究生學歷教育主要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具有系統專業知識,能開展科學研究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高層次人才。碩士研究生修業年限為3-5年、博士研究生修業年限3-7年。繼續教育包括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和非學歷繼續教育,主要對社會成員的專業知識和職業能力進行更新、補充、拓展和提高,服務國家發展戰略,助力全民終身學習高質量教育體系建設。
第十三條 學校辦學規模由國家有關部門根據社會需求、教育規劃、辦學條件及相關標準指標統籌核定。
第十四條 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學校可向為促進人類社會進步或為推動本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治校和自主辦學,設立法律顧問;
(二)確定學校發展目標,制定學校發展戰略規劃;
(三)設定學校內部機構,確定工作職能;
(四)聘用和管理教職工;
(五)教育和管理學生、學員;
(六)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七)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八)頒發學業證書,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九)開展科學研究,建立智慧財產權交易平台,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
(十)設立招生委員會,制定招生方案,規範招生;
(十一)開展社會合作,實現學校與社會協同發展;
(十二)開展國際交流和合作;
(十三)管理、使用、處置資產,組織收入,分配收益;
(十四)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學校事務的非法干涉;
(十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人才培養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二)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
(三)接受國家和社會的監督,為國家和社會的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動力;
(四)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為教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條件和保障;
(五)依法保障教職工的福利待遇;
(六)健全學生權益保護機制,促進學生成長成才;
(七)傳承人文和科學精神,保障校園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條件,營造和諧校園;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黨的領導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四川師範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按照黨章和黨內法規有關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關係隸屬於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常務委員會。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常委可由上級黨組織選派或由學校依照黨章和黨內法規等選舉產生。黨員校長、副校長,組織部長、宣傳部長、統戰部長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委常委領導班子。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職責包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校紀委和省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二十二條 中共四川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民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條 幹部和人才工作
(一)學校黨委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學校幹部實行統一管理。選拔任用幹部,必須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堅持注重實績、民眾公認,努力實現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
選拔任用學校中層管理人員,由學校黨委及組織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析研判和動議、民主推薦、考察,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經學校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二)學院黨組織在幹部隊伍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同學院行政領導一起,做好本單位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以及學生輔導員的配備、管理工作。
對學院行政領導班子的配備及其成員的選拔,學院黨組織可以向學校黨委提出建議,並協助學校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
(三)學校黨委建立健全優秀年輕幹部發現培養選拔制度,制定並落實年輕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大膽選拔使用經過實踐考驗的優秀年輕幹部。統籌做好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的培養選拔工作。
(四)學校黨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貫徹人才強省戰略,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營造潛心育人、潛心科研、激發創造活力的工作環境,用好用活黨內和黨外、國內和國外等各方面優秀人才,形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健全黨組織聯繫服務專家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二十四條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學校黨委牢牢掌握黨對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統一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發揮行政系統、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廣大教職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學校各級黨組織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對師生員工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教育,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做好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思想教育,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教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教育,國情教育、形勢政策教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教育、國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師德師風建設的全過程,幫助廣大師生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學校各級黨組織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構建思想政治工作體系,加強意識形態陣地管理。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辦好思想政治理論課,推進課程思政建設,拓展新時代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徑,形成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圍和工作機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定期分析師生員工的思想動態,堅持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區別不同層次,採取多種方式,推動思想政治工作傳統優勢和信息技術高度融合,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二十五條 民眾團體工作
(一)學校黨委研究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和學生會(研究生會)、學術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學生社團管理,支持他們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二)學校黨委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六條 領導和保障
(一)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幹高效和有利於加強黨建工作的原則,設立組織部(黨校、黨建辦)、宣傳部、統戰部和黨委教師工作部、學生工作部(處)·武裝部、黨委保衛部(保衛處)等機構。
(二)按照社會主義政治家、教育家標準,配合上級黨組織選好配強學校領導班子,把政治過硬、品行優良、業務精通、銳意進取、敢於擔當的優秀幹部選配到學校領導崗位。
學校黨委按照專職為主、專兼結合、數量充足、素質優良的要求,將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完善選拔、培養、激勵機制。專職黨務工作人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員應當在編制內配足,總數不低於全校師生人數的1%,每個學院至少配備1名專職組織員。專職輔導員崗位按照師生比不低於1:200的比例設定,專職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崗位按照師生比不低於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機制,為學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經費和物質支持。
(三)學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情況納入巡察內容,作為學校領導班子綜合評價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開展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工作,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視不夠、落實不力的,應當及時提醒、約談;對出現嚴重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責問責,督促抓好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四章 學校組織與治理結構
第二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獨立負責地開展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校務工作。校長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規定進行選拔,可採用內部推選、外部選派等方式進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舉辦者任命。
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政治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常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成員由校長、副校長組成。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行政辦公室主任、紀委副書記、工會常務副主席可以列席會議。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
第三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必須由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原則上每兩周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經校長同意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託副校長召集並主持。出席人員應對決策建議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贊成意見超過應到會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可以書面形式表達,但不作為意見統計。校長應當最後表態。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校學科、專業、重要學術機構的設定及其他學術發展的重大措施;
(三)審議與學校重要學術事務相關的規章制度與相關學術標準,審定教師職務聘任、崗位設定與考核等學術條件;
(四)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五)法律、法規、章程及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4—6人,秘書長1人。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學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由主任委員提名,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學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才能舉行。
第三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的決議事項需經與會委員的半數以上投票通過,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五條 學校在學院(所、中心)設立學術分委員會,作為所在單位最高學術機構。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對學位授權、學位管理工作進行審議、評定與決策的專門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學校黨政領導下根據自身職能開展工作。
主要職責:
(一)指導學位授權點的規劃、建設及評估工作,審議學校碩士、博士學位授權學科;
(二)審定學校學位教育的有關標準、規定和實施細則;
(三)授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完成相應職責;
(四)審定研究生導師評定及管理辦法;
(五)審批新增博士研究生導師名單;
(六)審批新增碩士研究生導師名單;
(七)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八)作出撤銷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九)監督指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工作及審理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有爭議的事項;
(十)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需專題討論的問題和相關事項;
(十一)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所規定的其他學位工作職責和上級學位委員會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十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2人,總人數為25—31人的單數,任期三年。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學校相關校領導和職能部門負責人、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以及校長提名的專家組成。相關校領導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在任職期間依職務替代原則更換。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由院(所)或一級學科單位選舉產生。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需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四川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八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處理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年召開2次全體會議,如有特殊需要也可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的副主席召集主持。
第四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決定應當以會議的方式進行。會議應當有全體成員的2/3以上出席方為有效。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與授位相關的表決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其它事項表決按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不得無故缺席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不能委託投票。不能出席者應請假,並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後向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報告。
第四十二條 如果討論議題確有需要,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邀請相關專家、職能部門人員、教師及學生代表等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具有旁聽權以及陳述權,但不具有表決權,其意見作為委員會決策的參考。
第四十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在討論、審議或評定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相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有可能影響審議公正性的事項時,相關委員須迴避。
第四十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的重大決定應當予以公示,並設定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學位評定委員會委託辦公室接受個人或組織的書面申訴請求。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成立權威和中立的專門工作組,工作組在成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處理結果並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經1/3及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的決定為最終結論。申訴人如對學位評定委員會最終結論仍不服,可逐級向上級部門進一步申訴。
第四十五條 學校在學院(所、中心)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專門委員會,是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專門性學術組織,主要負責學校教學事務有關學術事項和其他工作,保障教師和學生在教學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事業科學發展。
第四十七條 教學指導專門委員會委員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兼任,委員人數為7-13人的單數,其中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不少於1/2,來自學院和教學一線的委員不少於1/2。教學指導專門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兼任,副主任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兼任。
第四十八條 教學指導專門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委員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務處、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為學校教學指導專門委員會秘書單位,分別負責教學指導專門委員會有關本科教學、研究生教學的日常事務。根據工作需要,經教學指導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可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臨時工作組或專門學術組織,就具體事項協助教學指導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五十條 教學指導專門委員會在學校學術委員會授權範圍內代表學校學術委員會行使職權,根據《四川師範大學學術委員會教學指導專門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職稱評審等工作,各學院(所、中心)負責做好推薦與配合工作。
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審議學校教師職稱評審方案;
(二)負責評審正高級教師職稱;
(三)負責審定各級評審組評審通過的副高級、中級職稱人選;
(四)協調和處理評審工作中的有關事宜。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由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專家等組成。人數一般不少於25人,全體委員應具有正高級職稱,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原則上每學年召開1次全體會議,如有特殊需要也可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到會人員必須達到全體委員的2/3,評審結果方為有效。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評審專家總數的2/3以上的即為評審通過。
第五十五條 學校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職稱評審中的申訴和舉報。對評審程式、評審結果有異議者,可進行申訴或舉報,學校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有關申訴或舉報,負責進行調查和核實,並報學校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學校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職稱評審中有關申訴、舉報和爭議的處理。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
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與教職工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第五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五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六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共青團組織指導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開展工作。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六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學院依據學生人數按比例民主推選產生。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為一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由學生會召集。重大事項需經學生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2/3以上通過;在表決其他問題時,以全體代表的1/2以上通過。
第六十四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學校在基層單位建立二級工會組織。
第六十五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上級共青團組織的指導下,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團員代表大會定期召開,選舉產生學校共青團的領導機構。
第六十六條 學院(所、中心)是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需要設定的教學研究機構,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隊伍建設和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 學院(所、中心)黨委(黨總支)負責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委會議研究決定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培訓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繫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六十八條 學院(所、中心)設院長(所長、主任)1人,副院長(所長、主任)若干人。院長(所長、主任)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單位教職工報告工作。
第六十九條 學院(所、中心)實行黨委會、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據議事規則開展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學與科研
第七十條 教育教學是學校辦學活動的基本內容。
第七十一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學校依法依規招收和培養留學生,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加快發展繼續教育、現代遠程教育等不同形式的教育。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根據人才需求,在專業設定許可權內,自主設立並完善雙專業、雙學位等人才培養模式;學校按國家要求制定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方案並實施。對達到相關培養標準的學生,學校依法頒發相應畢業證書或授予相應學位。學校校長職位暫時空缺時,畢業生畢(結)業證書的“校長簽印”欄印章,可由暫時負責學校行政工作的學校領導或學校章程及相關規定中明確的代行校長職權的學校領導名章代替簽發,至任命新校長為止。
第七十三條 學校人才培養堅持質量為先,建立健全自我監控評估和校外監控評估相結合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對教學各環節進行全過程嚴格監控和評估,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七十四條 學校加強教材(含教輔資料)、教師教學資料的意識形態審核管理,成立學校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校長)為組長,分管校領導為副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學校教材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貫徹黨和國家有關高等院校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研究確定教材建設、編寫和選用的規劃;研究解決有關教材工作的重大問題;指導教材審核委員會的工作,並審議教材審核委員會的審核結果。
第七十五條 學科建設是學校發展的基礎。學校以學科建設為引領,促進整體辦學實力提升。
第七十六條 學校制定學科建設規劃,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創新,構建以國家級、省(部)級、校級重點學科以及碩士、博士學位授權點為重點的學科體系。
第七十七條 學校遵循教育發展規律,有計畫地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 科學研究是建設高水平師範大學的重要支撐。學校科學研究緊緊圍繞國家重大理論問題與現實問題,結合學校實際,促進學科全面發展,提高教育質量,提升創新能力,建立具有學校特色的科研創新體系。
第七十九條 學校大力弘揚“崇尚學術、發揚民主、追求卓越”為核心內涵的大學文化,著力構建對學問有敬畏之心、對學者有敬重之情、對學術活動有投入之願的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
第八十條 學校組織並支持師生開展學術研究,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科研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八十一條 學校加強基礎理論研究,突出套用對策研究,不斷提高協同創新能力和科學研究質量。
第八十二條 學校堅持政產學研用結合的原則,推進科研成果的轉化套用,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
第八十三條 國際化辦學是學校重要發展戰略。學校以國際化辦學為導向,圍繞高端國際型人才培養,不斷提升學校的核心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
第八十四條 學校舉辦高等教育,引領基礎教育,向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
第八十五條 學校依法舉辦校辦企業,促進教學科研成果的產業化,實行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
第八十六條 學校加強校地合作、深化校校合作、拓展國際交流合作,引進優質教育資源,開展多層次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第八十七條 學校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依法訂立和履行契約。未經校長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訂立契約。
第六章 教職工與學生
第一節 教職工
第八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員等組成。
第八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二)依法從事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行政管理和保障服務,按工作需要使用學校資源;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和學習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四)德、能、勤、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與其貢獻相符的獎勵和榮譽;
(五)對涉及切身利益的相關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十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教育事業,勤奮工作,恪盡職守;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樹立良好師德,遵守職業規範;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十一條 到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契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應盡義務。
第九十二條 學校關注教職工的職業生涯發展,重視教職工職業生涯發展規劃,通過體制機制創新,為其個人成長、能力提升提供和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和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九十三條 學校對在辦學活動中成績與貢獻突出的教職工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約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九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九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法律顧問和教師代表人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組成人員為單數。
第九十六條 教師認為與教育教學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可向學校有關部門(組織)積極反映,相關部門(組織)應認真解釋、說明,在政策規定和職責許可權範圍內予以解決或處理。
第九十七條 教師認為有關部門(組織)的解釋、說明不合法、不公正,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據申訴程式向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十八條 學校關心離退休教職工的生活和健康,按照國家政策規定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待遇。
第二節 學生與學員
第九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一百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二)依據學校規定選擇專業和課程;
(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資源;
(四)參加學校組織的見習、實習、研習活動;
(五)自主開展科學研究,參加各類學術活動,發表學術成果;
(六)自主開展符合學校規定的創新創業活動;
(七)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及學術文娛體育活動,參與社會服務;
(八)在品德、能力和學業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九)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十)對涉及切身利益的相關事項表達異議,並向學校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訴;
(十一)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二)入學後按照相關規定經過相關程式後享有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專業、升級、降(留)級、休學、復學等機會。其中,保留入學資格需在入學報到後學籍註冊前進行,轉學、轉專業需在大學第四學期結束前進行,一次性休學最長時間為1年,1年滿後還需休學的需重新申請;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一百零一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的管理制度;
(二)誠實守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服從學校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名譽和利益;
(四)勤奮學習,自覺完成學業計畫;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尊敬師長,尊重勞動,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團隊精神和行為習慣;
(七)愛護學校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八)自我修養,自我淨化,自我提高;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一百零二條本科在校學生每學期學分未達到規定要求,將要給予學業預警,預警學生將作警示、降級或退學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 本科學生在修讀年限內,發生學業、學術方面的違紀行為將視其情況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零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校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法律顧問、學生代表等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接收學生申訴申請書,處理相關申訴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一百零六條 學生對學校給予的違紀處分、學籍處理等涉及本人重大利益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據《學生申訴辦法》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一百零七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學生團體在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開展活動,接受學校的指導和管理。
第一百零八條 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在學校註冊、接受非學歷教育培訓、沒有學籍的受教育者,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應盡的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 學校為學員提供必要的學習生活條件和幫助,對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員頒髮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一百一十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多渠道籌措辦學和發展資金,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和教職工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和各類發展基金等。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科學設定財務機構,配備專業財會人員,夯實財務基礎。
第一百一十二條 學校嚴格貫徹實施政府會計制度,推行預算績效管理一體化,強化績效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學原則,建立健全學校財經管理制度,加強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建設,規範學校經濟秩序。構建完善的財務監督體系,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加大財會監督力度。有效防範財務風險,保障學校資金安全。
第一百一十三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一百一十四條 學校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嚴格執行政府採購規定,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源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一百一十五條 學校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審計部門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依規對學校及所屬機構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對各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和評價。
第一百一十六條 學校加強後勤管理,完善後勤保障體系,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和質量。
第一百一十七條 學校在如下情況發生時應終止辦學:
(一)根據本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條 學校申請終止辦學,須向原審批機關提交申請材料,獲得原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終止辦學。
第一百一十九條 學校終止辦學後,應妥善安置學生,制訂學生安置方案,並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財務清算,制訂財務清算報告、財產處置方案等。
第一百二十條 學校終止辦學後,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國有資產清查、評估、劃轉、交接手續。
第一百二十一條 學校終止辦學後由業務主管單位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併到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
第一百二十二條 學校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章 校友會、基金會
第一百二十三條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學校及其前身院校和併入院校就讀過的博士生、碩士生、研究生班、本科生、專科生、成教生、進修生、各類培訓班、短訓班學員、各國留學生等;
(二)曾在學校及其前身院校和併入院校工作過的教師、職工(含授予名譽學位者和四川師範大學聘請的各類兼職教授);
(三)享有學校榮譽證書及榮譽職銜的人士;
(四)經學校批准,獲得學校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作為負責校友工作的專門機構。校友會是學校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以“服務校友、服務學校、服務社會”為根本宗旨,加強校友與母校的聯繫,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服務四川經濟社會發展。
第一百二十五條 校友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成員半數以上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設會長1人,秘書長1人,副會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按照校友會章程行使職責,履行義務。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1次會議。
第一百二十七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成立具有地域、行業、院系、專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在校友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條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改革、發展,對做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一百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育基金會,積極吸引社會捐贈,拓展辦學資源。學校接受捐贈的基本原則是:
(一)符合《四川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以及教育基金會相關管理辦法;
(二)符合法律、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三)遵循捐贈自願原則,各類捐贈須是捐贈者的自願行為;
(四)遵循褒揚原則,凡協助捐贈成功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籌資比例,學校給予相應形式的獎勵。
第一百三十條 學校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三十一條 學校分立、合併、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九章 信息公開
第一百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保障教職工與學生的知情權、監督權,促進依法治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
第一百三十三條 黨務公開、校務公開遵循服務大局、依法依紀、及時有效、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 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或依照有關規定等不宜公開的事項外,學校信息公開事項應包括:重要決議決定事項、重要檔案、重要會議精神、重要工作情況、重要政務活動、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及其辦理落實情況。
第一百三十五條 根據公開事項內容,視情況通過以下方式公開:新聞報導、檔案登載(全文或摘要)、會議紀要、專題解讀、評論文章、情況通報或其他方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 信息公開工作須建立保密審查機制。擬公開的黨務信息中含涉密內容的,須按上級和學校有關涉密檔案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一百三十七條 學校校訓為“重德、博學、務實、尚美”。學校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的治學精神,秉承“勵志篤行、止於至善”的校風和“求真循理、慎思知明”的學風。
第一百三十八條 學校校標形狀為近圓形,由中英文學校名稱、校訓和阿拉伯數字“1946”等元素構成。“1946”代表學校創建於1946年。
第一百三十九條 學校校旗為綠底白字的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學校校標及毛體的“四川師範大學”字樣。
第一百四十條 學校校色為獅山綠,象徵學校蓬勃的生機和辦學活力。
第一百四十一條 學校校歌為《托起祖國的太陽》。
第一百四十二條 學校校慶日為5月16日。
第一百四十三條 學校網址是www.sicnu.edu.cn。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本章程可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中任何一方提議修訂。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啟動章程的修訂,章程的修訂應充分體現民主、公開原則。
第一百四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可啟動章程的修訂: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
(二)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
(三)學校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四)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五)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由校長簽發,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規範。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根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一百四十八條 學校設立專門機構對章程的實施進行監督,受理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舉報與投訴,確保章程順利實施。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五十條 本章程自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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