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哈爾濱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哈爾濱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於2019年2月2日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通過。章程共八章七十五條,章程自2019年2月2日核准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 核准單位黑龍江省教育廳
  • 章條數:八章 七十五條
  • 核准施行時間:2019年2月2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21年11月1日,哈爾濱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修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關於徵求《哈爾濱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修訂意見和建議的公告”。面向全校師生員工、離退休老同志、廣大校友和社會各界人士公開徵求修訂意見和建議。

核准公告

黑龍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0號
哈爾濱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你校報我廳審核的《哈爾濱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經黑龍江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發文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以章程作為辦學治校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促進依法治校和科學發展。
黑龍江省教育廳
2019年2月2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哈爾濱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前身是1952年創辦的“哈爾濱市幼兒師範學校”,2009年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決定,以哈爾濱市幼兒師範學校為依託,合併婦聯幼師學校、民進幼兒師範學校和哈爾濱藝術職業學校等三所學校,籌建哈爾濱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2012年經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成立哈爾濱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辦學,規範辦學行為,建設完善的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法律及黨內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哈爾濱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簡稱:哈幼專。
學校英文名稱:Harbin Preschool Teachers College,縮寫:HPTC 。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址:哈爾濱市香坊區香東街37號;郵政編碼:150038。
第四條 學校網址
第五條 學校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學校,主管部門為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法人登記管理機關為哈爾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條 學校與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關係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學校領導班子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考核和任免。
舉辦者依法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並制定經費撥款標準和使用辦法。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舉辦者依法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第七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經學校黨委會審定,經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同意並提出申請,由省教育廳報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審批,並經教育部備案後,方可實施。
第八條 學校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依法治校,按章程自主辦學,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二)確定發展目標,制定並實施學校發展規劃;
(三)根據國家政策、教育發展需求及辦學實際,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及相應的學生培養方案;遵照國家招生政策,自主制定各學科、專業招生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開、擇優原則開展招生活動。
(四)根據社會需求、學校條件,自主確定育人模式,實施人才培養;
(五)學校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校、科研院所、教育集團之間的科技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學校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決定校內管理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聘任或解聘、獎勵或處分教職工;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產、自有的設施和經費;
(八)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學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二)依法接受國家和社會監督。
(三)維護教職員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五)依法公開學校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哈爾濱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依法治校。
第十一條 學校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的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秉承“讓學生、教師和學校共同發展”的辦學宗旨,弘揚“嚴、實、勤”的優良傳統,堅持“嚴謹管理、科學培養、強化技能、凸顯專長”的育人特色,突出師範教育與職業教育特色,立足哈市、面向龍江,輻射東北三省,努力把學校建成管理規範、特色鮮明、行業一流、國內知名的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名校。
第十三條 學校堅持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培養道德品質高尚、人文底蘊深厚、專業技能紮實、教育理念先進、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全面發展的專科層次學前教育人才。同時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素質高、能力強的套用型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教育形式與辦學功能
第十四條 學校開展普通高等專科教育。學校學歷教育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根據社會需求,積極發展繼續教育。
第十五條 學校專業涉及教育、表演藝術類、航空運輸類等專業門類。堅持以學前教育專業為優勢,以藝術教育和現代服務為特色,積極促進多學科協調發展。辦學規模穩定在5000人左右。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以人才培養質量為生命線,建立和完善教學質量監督與保障體系,設立教學督導與評估組織,實行教學基本狀態監控,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教學科研並重的原則,建立和完善面向學前教育與職業教育發展需求,切合學校辦學實際,以教學貢獻、創新水平、人才培養和社會貢獻為導向的科學有效的多維學術評價機制。
第十八條 學校堅持產學研相結合,積極促進科研成果推廣與轉化,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
第十九條 學校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加強職業道德教育、生命教育、感恩教育、文明教育、成才教育,開展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打造具有學校辦學特色的崇德、尚美、勤學、樂業的大學文化。
第二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中外學前教育教師及學生交流。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管理體制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對學校黨的建設全面負責,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決策、保落實”的職責,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的職責主要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持“四個服務”,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又紅又專、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提升組織力,突出政治功能,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創新黨組織活動載體,豐富黨組織活動內容,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依法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職權主要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可以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由全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黨委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第二十七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校黨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校黨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黨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幹部任免,建議方案應在規定範圍內進行充分醞釀;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諮詢;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
黨委全體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按照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下設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及其下設專門委員會,按校學術委員會章程組建並開展工作。學術委員會人數為11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師(具有正、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審議教育教學、專業建設、科研發展規劃,對重大科研工作與學術問題進行論證、評價、提供諮詢;
(二)制定學術規範和管理制度,指導學校教學、科研管理工作;
(三)評定教學與科研成果;
(四)處理學術爭議,對學術失范行為進行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五)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每屆任期五年,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津貼分配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工會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一條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全體在校生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每兩年召開一次,由學生民主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共青團組織指導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開展工作。
學代會常設機構設在學生會,代表學代會行使規章制定、重大事務決策、民主監督和學代會賦予的其他職權。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訂學代會章程,選舉產生學代會組織機構,審議工作報告;
(二)參與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三)組織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決定應當由學代會作出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三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法律顧問制度,堅持依法治校,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節 系部管理體制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教學系(部)兩級管理體制,教學系(部)是學校的辦學主體,是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職能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對學校負責,接受考核。
第三十七條 教學系(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學科專業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
(二)擬訂本教學系(部)機構設定方案。
(三)制定本教學系(部)的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活動。
(五)負責本教學系(部)教職工的管理、考核和績效薪金分配。
(六)負責本教學系(部)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七)負責本教學系(部)國有資產和教育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八)負責本教學系(部)安全穩定工作和社會服務活動。
(九)組織實施本教學系(部)的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教學系(部)的決策形式,按其議事規則對系部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充分發揮黨組織在重大辦學問題上的政治把關作用。黨政聯席會議一般由系部領導班子成員和黨委委員組成。
第三十九條 教學系(部)黨支部(總支)主要負責系部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學生管理等工作,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的貫徹落實,支持教學系(部)主任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教學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的主要負責人,負責教學系(部)的專業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教學系(部)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根據分工,副主任協助主任履行職責。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一條 教職工由以教師為主體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範圍內,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比例。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全員聘任和分類管理制度,按崗定編、按崗定責、按崗聘任。學校設立全員聘任工作委員會,負責教職工的聘任及考核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校大力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合理制訂師資隊伍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與五年發展規劃,注重“雙師型”教師的培養培訓,通過多種途徑建設優秀教學團隊,實現師資隊伍結構梯隊的合理最佳化和整體水平的顯著提升。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類獎勵、榮譽和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與條件;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學校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愛崗敬業,為人師表;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完成聘任任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益保護和救助機制,成立教職工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教職工在職稱評聘、評優評先、加薪調薪、紀律處分等方面的申訴,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離退休教職工是學校的寶貴財富,學校重視、支持離退休工作的開展。
第五章 學生與校友
第四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第一課堂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第二課堂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勤工助學崗位等;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完成學業;
(四)努力學習、誠實守信、尊敬師長,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綜合素質;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實行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實施素質教育,對學生實行綜合素質評價。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獎懲制度,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的權利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五條 學校支持學生會等學生組織在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生可依法、依規向學校申請組織學生社團,學生社團經學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 學校校友包括在學校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七條 學校積極創造條件,引導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支持促進校友事業發展。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章 經費、資產及保障
第五十九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第六十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經費撥款、上級補助收入、財政專戶資金、經營收入、所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第六十二條 學校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確保資產安全與完整。
第六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要求,結合自身優勢,促進校辦產業規範健康發展。
第六十五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六十六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提升學校信息化水平,切實維護安定有序的校園秩序,努力為師生員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學習、生活環境。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七條 學校的校訓:為學為師、至真至美
第六十八條 學校的校徽:
哈爾濱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哈爾濱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校徽
校徽主體為圓形,根據背景不同可調整為多個顏色,圖形由花朵、晨星、書籍、哈幼專字母等元素組成,校徽含有中文校名全稱、英文名稱、建校年份(1952)。
學校的校旗:
哈爾濱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哈爾濱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校旗
第六十九條 學校的校歌為《哈爾濱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校歌》。作詞人吳冰、王雷、劉丹丹,作曲人肖峰。
第七十條 學校的校慶日為九月十日。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經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同意,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根據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的調整和學校發展的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訂,按照制定程式辦理。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制度須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牴觸。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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