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鄭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 外文名:Statutes of Zhengzhou Early Childhood Normal College
  • 核准單位:河南省教育廳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29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鄭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前身為鄭州幼兒師範學校,創建於1954年,是新中國成立後河南省第一所、全國第一批獨立設定的七所幼兒師範學校之一。2012年4月經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家教育部備案,鄭州幼兒師範學校正式升格為鄭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學校秉承“讓學生、教師和學校共同發展”的辦學理念,堅持“目標引領、依法治校、民主參與、科學發展”的管理方針,以建設具有幼教特色、國內一流的套用型高校為辦學目標,把“全員育人模式”作為德育起點,把“學會共同生活,學會探索世界,學會表現表達”作為人才培養的任務。
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推進依法治校,促進科學發展,保障辦學自主權,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實現辦學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學校中文全稱為“鄭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中文簡稱為“鄭州幼專”。英文全稱為“Zhengzhou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英文縮寫為“ZPEC” 。網址:http://www.zyedu.org/。法定住所位於鄭州市金水區市民新村北街9號,學校設有金水校區(地址為金水區市民新村北街9號)和鄭東校區(地址為鄭州市鄭東新區鄭開大道與康莊路交叉口)。
第三條 學校是經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家教育部備案的全日制公辦高等師範院校,由鄭州市人民政府舉辦,鄭州市人民政府與河南省教育廳共同管理。
第四條 學校舉辦者根據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依法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和監督, 同教育行政部門考核評估學校辦學質量和水平,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遴選、考察、推薦、任免學校幹部。
第五條 學校舉辦者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並提供相應的辦學條件和環境,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支持學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
第六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開放辦學,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八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履行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職責。
第九條 學校全面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推進信息技術與高等教育的深度融合,同時堅持產、學、研結合的原則,支持學校套用實踐轉型與幼兒師範特色教育發展,著力打造國內“學前教育的智庫,幼教精英的搖籃”。
第十條 學校秉承“為學為師,至真至美”的校訓,弘揚“崇德尚美、勵志篤行”的校風,堅持育人為本,植根幼教、立足河南、面向全國,著力培養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具有國際視野、愛國情懷、擔當意識、服務精神、重於實踐的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
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一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和知識創新為根本任務,堅持教學與科研的統一、教學與辦園的統一、學術貢獻與社會服務的統一、文化傳承與文化創新的統一。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
(二)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制定學校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設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機構;
(五)確定內部收入分配;
(六)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和經費;
(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履行以下義務:
(一)公平公正招收優秀學生,招聘高層次教學和管理人才;
(二)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三)提供一流的教學服務;
(四)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五)多渠道籌措辦學資源;
(六)保護學校資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七)實行校務公開;
(八)提高學校綜合聲譽;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地方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自身辦學條件,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建立學科自我發展、動態調整、交叉融合機制,保持合理的學科結構、專業規模和學科發展的前瞻性、戰略性。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突出幼教等相關行業職業技能,彰顯幼教特色。
第十六條 學校以全日制專科層次學歷教育為主,其中五年制大專招生對象為符合錄取條件的國中畢業生,三年制大專招生對象為符合錄取條件的高中畢業生,適度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等。學校按照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學校依法對符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並頒發學業證書。學歷教育頒發畢業證書,非學歷教育頒髮結業證書。
第十八條 學校依託辦學歷史優勢和幼教特色,鼓勵教職工和學生開展教學研究與套用實踐,構建教學與辦園一體化發展模式,推動產學研合作。積極爭取政府和業界資源,最佳化人才培養環境,提高學校辦學水平。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簽訂和履行契約。未經校長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簽訂契約。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條 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鄭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帶領全校黨組織和黨員在把握辦學方向、提高辦學質量中發揮領導和帶頭作用。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書記全面主持黨委工作,對黨委負責。學校黨委由全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委的職責主要是:
(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發揮各級黨組織在學校建設中的作用;
(三)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
(五)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六)統領學校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教風和學風;
(七)對學校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八)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根據集體決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制定黨委會議事規則,規定議事範圍、議事程式等,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鄭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做好反腐倡廉建設各項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落實學校黨委會決定的相關事項。學校實行校長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
校長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二十六條 校長通過校長辦公會行使職權。校長辦公會由校長或校長委託的校領導主持,主要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依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在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校長對會議各項議題具有最終決策權。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機構。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須按照有關規定,提交黨委會議或校長辦公會議進行集體研究決策。
第二十八條 根據黨管幹部的原則,學校黨政領導班子由上級黨組織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研究決定,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對學術事務進行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保障教授治學。
第三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通過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由校長聘任。委員會的構成應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五年,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
第三十一條 凡應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的議題,未通過審議的,不能提交學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討論。校學術委員會設定若干專門委員會和分委員會,授權其處理相關學術事務。
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發展改革的重大政策規劃以及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和學術機構設定方案;
(二)審定學術道德重要事項以及專業技術評聘、教學科研成果評價、人才培養質量等標準;
(三)評定教學科研成果獎項、高層次人才崗位與重要學術組織任職人選以及各類學術科研基金項目等事項的學術水平;
(四)指導分委員會與專門委員會的工作,並就教學科研資源配置、重大教學科研項目申報、國內外合作辦學等提出諮詢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學校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及教學計畫制定、課程與教材建設、教學質量保障和實驗教學等方面的研究與諮詢、指導與服務、評估與審議。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學校專業規劃、建設與調整等重大事項的諮詢與審議。
第三十四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每學年召開一次,實行民主集中制。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教代會代表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教代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在教代會職權範圍內,可由學校工會主持召開教代會代表團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其結果應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鄭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委員會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三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學生代表大會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組織章程履行其職責。凡學校在籍學生均可當選為學生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八條 學校通過多種形式發揮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嚴格把關涉及學校發展的重大決定或重要舉措的出台和調整,完善和實施充分聽取黨外代表人士意見的相關制度。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九條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包括黨政職能部門、教學科研單位、教輔部門、後勤服務部門以及臨時性議事協調機構。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可與境內外組織聯合設立合作辦學機構。
學校可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實行自主管理和運營。
第四十條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根據學校核定的部門職責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校依據國家學科設定辦法,自主設定系(部)。系(部)是學校的基層教學單位(以下統稱“教學單位”),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調整設定。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學校和教學單位兩級管理體制。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教學單位相應的管理權,並對教學單位的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教學單位作為基層教學科研組織,是各學科發展目標的責任單位和主要辦學資源的支配單位,在學校領導下,具有以下主要職責與許可權: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單位實際,制定系(部)發展規劃;
(二)設定內部教學、研究單位,制定內部工作規章制度;
(三)根據學校規定,遴選和管理本單位各類人員;
(四)考評本單位教職工的工作,負責各類人員的收入分配;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負責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活動,研究擬訂本單位人才培養計畫和學業標準;
(七)負責學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並就學生獎懲提出意見;
(八)組織本單位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對外交流等活動;
(九)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與許可權。
第四十四條 系(部)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負責人,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系(部)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系(部)黨總支是系(部)的政治核心,負責系(部)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並監督系(部)主任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五條 教學單位一般採用黨政聯席會下的系(部)主任負責制。黨政聯席會是教學單位領導集體研究和審定本單位重要事項的決策機構,由系主任、黨總支書記、系副主任、黨總支副書記、系工會主席等有關人員組成。會議由系主任或黨總支書記召集並主持。黨政聯席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本單位重大改革和發展方案、措施及發展規劃;
(二)審定本單位年度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計畫;
(三)審定本單位年度經費的預決算報告和收入分配方案;
(四)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機構的設定、調整;
(五)決定本單位崗位設定、擬進人員計畫及人選;
(六)決定本單位各類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七)本單位各種較大額度經費開支的審批工作;
(八)黨政聯席會成員認為需要討論和決定的其他工作和問題。
涉及教學單位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需經教學單位教代會(或教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六條 教學單位可設立基層學術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遵循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教學單位在做出涉及學術事務的重大決策前,應聽取基層學術委員會的意見。
第四十七條 教學單位教代會(或教職工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本單位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學校教代會指導下開展工作,對本單位領導幹部行使評議、監督權。
第四十八條 學校圖書館、檔案館等公共服務機構為師生員工提供學術和信息服務,後勤保障機構為師生員工提供後勤服務,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活動的開展。學校不斷改革和完善後勤管理與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職級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一條 在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範圍內,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相應工作、學習、休假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涉及個人合法權益的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九)學校規則或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在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範圍內,教職員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教職工行為規範;
(二)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樹立良好師德,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四)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接受考核與監督;
(六)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學校教學計畫,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七)學校規則或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護教職員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學校關心教職工的切身利益,逐步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十五條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倡導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和科研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建立學習型組織,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
第五十六條學校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解聘)、晉升(或降級)、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六章 學生與學員
第五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學員是指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活動,公平使用教育教學資源;
(二)在資源許可的範圍內,按一定程式選擇專業和選修課程;
(三)獲得學業、品行的公正評價,通過個人表現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四)滿足國家及學校規定的相應條件後,獲得學歷證書;
(五)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或參加學生社團;
(六)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申請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困難補助等;
(七)知悉學校發展改革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和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四)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學科研設備和其他公共設施;
(六)踐行和弘揚“鄭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精神;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條 學員的權利和義務由其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學校為學員在校學習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一條 學校積極改善辦學條件,為學生學習和成長提供必要資源。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益保護機制和生活救濟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學生可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學生申訴委員會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第六十三條 學校鼓勵、引導學生課餘時間參加社會實踐、勤工助學和其它公益活動,促進學生綜合素質提高。
第六十四條 學校設立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形式的資助項目,關心在學習及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五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就業指導與推薦等服務。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的學生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七章 經費與資產
第六十七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鼓勵依法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
第六十八條 學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吸引社會捐贈,籌措教育事業發展資金,增加辦學資源,加大辦學投入。
第六十九條 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學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十條 學校致力於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爭取辦學經費的增長。
第七十一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七十二條 學校建立相應的資產管理制度,依法對學校各類資產進行科學管理。
第七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制度,明確經濟責任,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財務監督,保證資金規範、安全、有效使用。
第七十四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五條 學校財務部門建立健全財務管理體系,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緊密結合學校發展規劃,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並定期向校長呈報財務分析報告。
第七十六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社會形象。
第七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防範財務風險。
第八章 學校與外部關係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鄭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校友會,鼓勵校友以各種方式支持學校建設和發展,並對為社會和學校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校友進行表彰,以弘揚愛校榮校精神。
鄭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校友包括:在我校學習三個月以上,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在鄭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被聘為鄭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及各類專家、學者等。
第七十九條 學校成立鄭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教育基金會,為學校籌集辦學資金,增加辦學資源,改善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八十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十一條 學校面向社會合理開放教育資源,公眾在共享學校教育資源的同時應遵守學校相關規定。
第八十二條 學校積極推進校企合作和協同創新,通過人才聯合培養、協同科研、合作辦學等多種形式,為地方教育和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促進教育質量提升和社會進步。
第八十三條 學校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自主與境外高水平大學合作設定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按照中外合作辦學協定和章程,明確辦學宗旨,維護學校權益,履行辦學責任。
第八十四條 學校採取多種形式,加強與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符合學校職能的各種合作,積極推進協同創新。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徽形狀為圓形圖章,由外到裡層依次是外圍圓圈、“鄭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及“1954”(學校建校年)字樣、“圓形藍色圖底”、“幼苗”。“圓形藍色圖底”象徵浩瀚的天空,與“幼苗”構成“笑臉”圖案,寓意幼苗在藍天下幸福成長,鄭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像是托起祖國未來希望的大家庭,培育幼教新苗,護佑他們茁壯成長。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歌為《鄭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校歌》。
第八十七條 學校擁有標識專有權,未經學校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河南省教育廳核准備案後公布施行。
第八十九條 學校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學校設立章程執行委員會,負責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對違反章程規定的行為進行獨立調查,並向學校報告。
第九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自教育廳核准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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