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師範大學章程

《新疆師範大學章程》是新疆師範大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師範大學章程
  • 性質:規章制度
序言,章程內容,

序言

新疆師範大學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所屬高等師範院校,成立於1978年12月28日。其前身為1906年成立的烏魯木齊市第一師範學校和1972年成立的新疆教師培訓部。
學校以人才培養作為根本任務,堅持“立德樹人”的教育理念,以建立教師教育特色鮮明的教學研究型、綜合性、高水平師範大學為辦學目標,以“師範性、區域性、綜合性”為辦學特點,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注重“質量、結構、規模和效益”協調發展,堅持“科學發展、和諧校園、國際化”三大發展方略,著力培養引領自治區教育發展的未來教育工作者以及推動國家、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創新型、複合型人才。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辦學目標,明確法律地位,規範辦學行為,保障師生合法權益,構建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新疆師範大學。學校簡稱為新師大、新疆師大。英文名稱為XinjiangNormalUniversity。英文名稱縮寫為XJNU。學校法定住所設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醫路102號。
第三條 學校實行一校三區管理。包括新疆烏魯木齊市新醫路崑崙校區、喀什東路文光校區和觀園路溫泉校區。學校可以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專業知識學習和思想品德修養的統一、理論學習和社會實踐的統一、實現自身價值與服務祖國人民的統一、樹立遠大理想與艱苦奮鬥的統一;以陶冶品性、學會學習、學會發展為導向,將崇尚真理、獨立思考和實踐創新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注重人才培養的創新性、綜合性、實踐性、開放性和選擇性;培養以民族振興為己任,具有廣闊的國際視野和跨文化交際能力,綜合素質協調發展的創新型、複合型優秀人才。
第六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學校遵從國家的法律、法規,依照學校的規章制度開展工作,依法保護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學校堅持民族團結互助。學校按照“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賞、相互學習、相互幫助”的原則處理和發展民族關係,在各族師生員工中牢固樹立國家意識、公民意識和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八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堅持黨對教育工作的領導,堅持加強和改進學校思想教育工作,嚴格管理學校思想文化教育隊伍,科學引導師生正確認識和對待宗教問題,堅決抵禦宗教向學校滲透。
第九條 學校加強基礎理論研究,突出套用對策研究,不斷提高協同創新能力和科學研究質量。學校堅持政產學研用結合的原則,鼓勵教師和科研人員將科研過程、經驗和成果融入教學之中,推進科研成果的轉化套用,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
第十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借鑑和吸收人類優秀文明成果,推動文化傳承創新,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
第十一條 學校大力開展校園文化建設,建立體現社會主義特點、時代特徵和學校特色的大學文化,努力營造“文博雅序活”的大學文化氛圍,堅持以大學文化引領人才培養、學術發展、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二條 學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學歷教育是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教育修業年限。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辦學實際,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
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涵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十四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頒發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學校可以依法對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按照相關程式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五條 學校是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以及終止,需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舉辦者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發展規劃、方針政策和基本標準,並據此指導學校的發展規劃,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
第十七條 舉辦者核准學校章程,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糾正學校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第十八條 學校校長、副校長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由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十九條 舉辦者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並制定經費撥款標準和使用辦法。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有計畫地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建立教學管理制度,實施以教學質量為中心的內部評估制度,使教育教學質量符合國家社會發展需求。
第二十一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鼓勵學校積極籌劃和拓展各種形式的政產學研用合作項目,鼓勵學校科研和技術成果的社會化和產業化,鼓勵政產學研用合作的成果運用於研究和教學活動,形成良性互動。
第二十二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依法依規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自主規劃和管理校園基建以及其他項目;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三條 舉辦者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學科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六)依據精簡、效能的原則和實際需要,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三章 制度與決策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黨委和行政對重大問題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現代大學要求,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教授治學,保障學術自由,促進學術發展。
第二十七條 學校實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學生和教職工參與學校決策和執行。
學校建立健全師生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機制。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保障和支持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的辦學自主權。
第二十九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條 學校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健全決策機制和程式,建立健全決策問責和糾錯制度。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決策事項、決策依據、決策過程和決策結果必須公開。
第三十一條 下列重大事項,學校應當在決策前徵求民眾意見,組織專家論證,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最終由集體討論決定:
(一)關係學校發展的重大事項;
(二)專業性較強的事項;
(三)涉及學校重大權益的事項;
(四)涉及教職工和學生重大權益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法律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學校運行機制,維護學校辦學秩序、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學校的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治理結構
第三十三條 根據學校實行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維護政治穩定、民族團結、校園和諧,團結和動員全體教職工、學生推進學校的改革、建設和發展,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構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領導制定學校發展戰略,討論決定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及其負責人;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創造有利於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條件和環境;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任用、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廉政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
(六)領導學校的外事工作、校園文化建設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的民主黨派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
中國共產黨新疆師範大學委員會會議(以下簡稱“校黨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校黨委會閉會期間,中國共產黨新疆師範大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常委會”)作為常設機構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校黨委常委會原則上每半月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緊急事項可臨時召開。出席人員達到或超過全體常委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方可召開;會議決議經全體參會常委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為有效。根據會議需要,可以召集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由黨委書記審定。
校黨委會和校黨委常委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中國共產黨新疆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監督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學校重大決策的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五條校長是學校行政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執行黨委決定的相關事項。副校長以及內設組織機構協助校長對學校各項行政工作進行管理。學校的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學校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學校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予以實施;
(二)組織學校學科建設、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師資隊伍建設、國際合作交流;
(三)擬訂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按有關規定和程式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
(六)制定和執行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七)負責學校安全生產工作,對學校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檢查及隱患整改;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議,出席人員達到或超過全體校領導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方可召開。校長辦公會按照其議事規則,討論決定行政事項。根據議事內容,會議可以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由校長審定。
校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兩個教學周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緊急事項可臨時召開;對會議所議事項,由校長在充分聽取與會人員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做出決策。
第三十七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有關學術的評議、審議和決策諮詢。
學術委員會由學風端正、學術造詣高、堅持原則、熱愛教育事業並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具有履職能力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委員。學術委員會人數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術委員會委員人選由各學科點推薦或由校長提名,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由校長聘任。
校學術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主管科研副校長任常務副主任。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四年,委員可以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上屆人數的三分之二。
校學術委員會由主任定期召集會議。對會議所議事項,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校下列事務,提交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討論之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學位點;
(三)學科建設及科研發展規劃;
(四)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五)制定科研評價標準及其他科研相關政策性檔案;
(六)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或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十八條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或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評定:
(一)學校科研、學科年度計畫方案、學校重大科研工作計畫涉及重要學術問題的可行性論證;
(二)重大科學研究項目的立項及檢查,評議或推薦重大學術成果等;
(三)學校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國家優秀科學研究成果獎勵;
(四)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科研獎項評定;
(五)優秀學位論文審核;
(六)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七)其他需要評價學術水平和學術標準的事項。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教學科研機構設定分學術委員會或由其他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學術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組建、運行並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其條例組建,在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下開展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包括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教學、研究人員。參加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教學、研究人員主要應當從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任期四年。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擔任,設副主任委員2名,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和本科教育的校領導擔任。
學校下列事務,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之前,應當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或者直接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
(一)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
(二)各類學位人員的申請資格審核及學位授予;
(三)提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建議;
(四)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審核;
(五)學位授予相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審定;
(六)與學位工作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學位授予工作中爭議問題的受理。
第四十條學校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校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項審議機構。校教學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由校教學工作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或分管本科教學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聘任。
學校下列事務,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之前,應當提交教學工作委員會審議:
(一)審議學校各級、各類教育發展建設規劃、人才培養方案、專業建設及調整規劃及教學改革發展規劃;
(二)審定教學改革、教學管理、教學基本建設項目和教學科研成果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三)審核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畫,指導教學評價、審核教學獎勵;
(四)審議教學發展戰略和長遠規劃;審議學校和學院教育教學質量建設、實驗室建設工作規劃;制定教學改革規劃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規劃等工作;
(五)審議教育教學相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六)提出教師隊伍培訓意見及建議,提出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建議,督導教風和學風建設工作;
(七)審議諮詢學校委託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學事項。
教學工作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臨時或單獨設定專門機構,承擔相應職責。
第四十一條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或組織。各專門委員會或組織根據校長授權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工在校黨委領導下,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並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應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教職工(代表)大會5年為一屆,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含)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與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參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學校實行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的領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以及相關規定、辦法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學校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四十四條校內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四十五條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由學生代表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學生會、研究生會、留學生會是其分支機構,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分別在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會、研究生會、留學生會代表由各相關教學單位學生直接選舉產生。學校實行校、院兩級學生(代表)會議制度。
第四十六條學校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依法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學校內的行政部門,設立的行政部門負責人由校黨委決定;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若干公共服務機構、專門委員會以及領導小組等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為師生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節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七條學校可以按照學科門類及實際需要在必要時設立學部。學部一般由學科性質相近的教學科研機構組成。學部的責任義務在確定需要設立學部後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學部設定學部長。學部長經學校組織部門考察、黨委常委會批准,由校長聘任。
學部設定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依照有關章程和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學院(系、部),並根據發展需要適當予以調整。
學院下可設系、所、教研室、中心等教學和學術機構。
第四十九條 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管理權,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除有特別規定外,學校通過預算方案劃撥學院日常經費和其他資源,定期評估學院績效。
第五十條學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院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辦學宗旨,主持擬訂學院總體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社會需求,依照學校有關專業設定和教學等方面的規定,組織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
(三)主持擬訂學院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規定和程式,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制定學院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管理學院人員;
(四)主持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院資產,籌措辦學經費,發展科技產業,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
(五)主持擬訂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的方案,代表學院對外開展有關交流與合作;
(六)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黨建及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包括:學院院長、黨總支部(黨委)書記、副書記、副院長及其他應當參加人員。凡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學院工會主席應參與討論決定。
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原則上兩周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可以臨時召開。
第五十二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學院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
學院黨總支部(分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支持本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發揮黨總支部(分黨委)的政治核心作用;
(五)做好本院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三條 學院(系、部)設立由教授為主體的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教學工作委員會。
各委員會根據學校相關委員會的授權和各自章程就學院(系、部)專業設定、學科建設、教師聘任、學術評議、教學指導等事項進行審議,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向學校相關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校相關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四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院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相關職能和程式參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五條為促進有組織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學科研究,學校設立若干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研究機構。
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由學校依其職能賦予相關的職責和職權,並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其負責人通過公開招聘方式產生,經學校組織部門考察、黨委常委會批准,由校長聘任。學校根據研究機構的性質,對其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五十六條 學校建設各類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基地;建設多層次、多樣化的教學實驗室和校內外教學實習、實踐基地。
各類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基地、教學實驗室、教學實習實踐基地的審批和管理,由學校根據學科、專業發展需要以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學校可以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聯合設定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三節學校其他機構
第五十八條 學校重視、支持校辦產業的發展和建設。校辦產業實行產權明晰、責權明確、自主經營、科學管理的現代企業制度。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學校對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益。
第五章學生與校友
第六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教育活動的主體。
學校制定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招生計畫,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努力為各類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機會。
第六十一 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
(三)申請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學歷證書、(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堅持開展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導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學校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學校關注學生就業工作,為學生提供就業諮詢及指導。
第六十四條 學校保護學生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保障和支持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及其他各種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 條新疆師範大學校友包括:
(一)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接受過學歷教育三個月以上,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或接受過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員;
(二)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工作過的教職工;
(三)學校授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的社會人士;
(四)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特聘教授、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導師;
(五)學校授予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個人。
第六十六條 學校積極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為校友的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和條件,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規劃與成就。
第六十七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學校校友會是學校校友自願組成的社團組織。
學校校友會依法註冊成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
第六章教職工
第六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專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的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本校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工比例,併合理設定各類教職工的高、中、初級崗位。
第六十九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要依靠力量。學校尊重和愛護教師,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七十條 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按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公平獲得國(境)內外訪學、進修等學習、培訓的機會;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理或處分等事項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一條 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維護黨的方針政策、堅決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自覺抵制宗教向學校滲透,自覺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和邊疆穩定;
(二)忠誠教育事業,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在能力、素質、品德等方面的全面提升,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五)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弘揚現代文化,服務社會發展;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八)學校規定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各類教職工實行分類管理。學校對教職工實行聘任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學校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對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聘用制度。學校與受聘人員遵循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聘任契約。
第七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學校對教職工的政治思想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方面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流動、確定績效工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七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重視教職工職業生涯發展規劃,建立學習型組織,構建完整的進修、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學校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七十五條學校建立統一的獎勵和榮譽體系制度,學校對在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契約的教職工,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七十六條 學校保障和支持教職工通過教代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
第七十七條 學校規範教職工的職務行為,引領教職工不斷強化服務意識,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和職業道德。
第七十八條 到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學校規定以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學校關心教職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七章財務、資產與後勤
第八十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教育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各類基金。
第八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審計監督制度和財務信息公開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八十二條 學校資產是指屬於學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建立保護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智慧財產權的制度。
學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舉辦者劃撥、學校徵用或租賃的土地。
第八十三條 學校資產配置以發展規劃和年度事業計畫為基本依據,堅持財政平衡的可持續發展理念。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不斷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八十四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職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保障服務。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建設,積極打造數位化校園、生態校園、人文校園。
第八十五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六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八十七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八十八條 學校依據自身教育特色和優勢,積極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場辦學機制,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為構築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社會服務。
第八十九條 學校積極與政府、高校、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方面進行多形式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國家以及地方和區域發展提供服務。
第八章校徽、校旗、校訓、校歌、校慶日
第九十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學校的象徵。
學校徽志為圓形。內部三角形圖案由反白字母“N”、“U”和一個內直外曲的三角形組成。外部圓形環繞“新疆師範大學”中文啟功手寫體、維吾爾文手寫體和英文漢儀中黑簡體三種字型,徽志標準色為紅色。
學校徽章為印有學校徽志的圓形證章和印有中文啟功手寫體、維吾爾文手寫體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九十一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新疆師範大學徽志和著名書法家啟功先生的手寫體、維吾爾文手寫體“新疆師範大學”字樣的校名。
第九十二條 學校校歌為《放飛天山》,瞿琮作詞,李屹作曲。
第九十三條 學校校訓為“博學篤行,為人師表”。
第九十四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9月10日。
第九章附則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長提議,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和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由黨委常委會審定,並經校長簽發,報自治區教育廳核准後生效。章程的修改過程應體現民主、公開原則,章程修改後應當上報教育部備案。
自治區人民政府、學校黨委常委會對本章程的書面解釋,與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十六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學校的舉辦者、全校各級各類組織機構、教職工,都必須以本章程為教育教學和管理活動的根本準則,並且負有維護章程尊嚴、保證章程實施的職責。
第九十七條 本章程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核准後,由學校向社會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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