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學章程

《新疆大學章程》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核准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大學章程
  • 發布單位:新疆大學
序 言
新疆大學的前身是創辦於1924年的新疆俄文法政專門學校,1935年1月更名為新疆學院,1960年10月1日,新疆大學成立,2000年12月30日,原新疆大學與原新疆工學院合併組建新的新疆大學。新疆大學是國家教育部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共建的全國重點綜合性大學,是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
學校自創辦以來,繼承光榮革命傳統,秉承“愛國愛疆、團結進步”的新大精神,牢記“團結、奮進、求實、創新”校訓,肩負發展新疆高等教育重任,求真務實,開拓進取,逐步形成具有鮮明地區特色、在新疆的發展繁榮與各民族的共同進步中具有重要影響的大學。面向未來,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己任,致力於把學校建設成為西部先進、中亞一流、國際知名的高水平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規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新疆大學,簡稱為“新大”。
英文全稱:Xinjiang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xju”,學校的網址是。
學校法定住所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勝利路666號。學校設有校本部、北校區、南校區三個校區,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政策,遵守並執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為自治區和國家培養合格可靠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學校加強對學生的愛國主義教育、民族團結教育,促進各民族師生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賞、相互學習、相互幫助。
學校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不斷提高教育辦學質量,不斷提升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創新能力。
學校不斷提高和完善依法治校水平,把各項教學、科研、行政、財務管理活動納入到法治化軌道,逐步實現依法治校。
學校遵循宗教與教育相分離的原則,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宗教妨礙學校教學、科研、行政及師生生活。
第四條 學校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舉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管理。
教育部依法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並對學校發展給予政策支持,學校依法接受教育部的領導和業務指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學校發展給予人力、物力、財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學校依法接受其行政領導、並積極為新疆的建設與發展貢獻力量。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新疆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七條 中國共產黨新疆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行使對學校工作的統一領導權,凡屬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其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中國共產黨新疆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常務委員會履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八條 中國共產黨新疆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校長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擬訂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實施;
(二)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三)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組織開展教學活動、思想品德教育、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國際合作與交流以及社會服務工作等;
(五)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對學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項進行處理和決策。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學術委員會由校內各學科領域在國內外學術界有較高聲望的專家學者組成。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審議科研計畫方案,審議推薦科研項目,審查評定科研成果;
(三)討論審批校內科研機構設定;
(四)制定學術規範,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
(五)完成校長委託的其他學術事項;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術委員會章程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聘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審議學校學科的設定和調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負責提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報學校審核;
(四)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
(五)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六)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機構。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由學風端正、教學水平高、熱愛並關心學生、具有履職能力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人才培養規劃、人才培養質量監控、教育教學改革等重大議題及相關政策與措施進行研究與論證,並提供指導性意見;
(二)研究並論證專業設定和調整,審議關於制(修)訂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的原則意見,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建立並完善學校教學質量標準和監控體系;對影響教學質量的問題進行專題研討,提出解決方案;
(四)審議並確定有關教學建設與教學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五)審議學校實驗室和校內外學習實訓基地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
(六)討論各類教學成果獎、教學獎勵、教學競賽、教育研究課題的推薦和評選工作;
(七)審議並確定學校年度教學工作總結和下年度教學工作計畫;
(八)裁定有關教學責任事故、教學工作考核及教學評估中的爭議;
(九)審議學校投入的教學建設經費的使用情況;
(十)討論由校長委託的其他教學事宜,提供諮詢建議。
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是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決策機構。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相關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由主任定期召集會議。對會議所議事項,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招生、學生工作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在校黨委領導下,依據學校規定或各自管理辦法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由各院(系、部等)教職員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保證一定比例的少數民族教師、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審議通過學校工作報告、發展規劃、學校章程、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項;
(二)討論決定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依法維護教職工權益;
(三)民主評議和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參與推薦學校行政領導等;
(四)其他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領導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由主席團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實際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學校實行兩級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制。二級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在校教職員工代表大會指導下,參照校教職員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新疆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鼓勵和支持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認真聽取其建議、並進行積極回應。
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聽取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二)形成對學校管理和發展事業的提案、並提交有關部門處置;
(三)審議學校上一屆(次)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代表大會委員會;
(五)討論應由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校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分別由各教學單位本科學生直接選舉產生,校研究生代表大會代表分別由各教學單位研究生代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屆滿進行換屆選舉。
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學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如遇特殊情況經三分之二(含)以上代表提議、並經校黨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團委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十八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為師生提供服務。校長可向校區派出代表,授權其就屬地事務進行協調、管理和服務。
學校圖書館、檔案館、網路與信息技術中心、理化測試中心、工程訓練中心等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二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十二條 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生管理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工作的決策機構。
第二十三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定或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實際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活動;
(三)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五)制定內部工作規則;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擬訂學院年度招生計畫;
(八)擬訂內部機構設定方案,就學院人員的聘任與管理提出意見;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學院黨委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各項決定,負責學院黨建、思想政治和反腐倡廉等工作,支持並監督院長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學院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院長定期向校長和本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院設立院系兩級學術委員會。學院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行使學術權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研究院、所(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研究機構。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內部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任務。學校保證其規定範圍內的學術自主權。
第三章 辦學活動
第二十八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二十九條 學校依法向對社會做出卓越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三十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同時開展留學生教育和繼續教育。
第三十一條 學校為綜合性大學,學科涵蓋哲學、經濟學、法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及藝術學等九個門類。根據學校發展需要,可增設其它學科門類。
第三十二條 學校遵循教育發展規律,根據強化辦學定位、突出辦學特色、最佳化高等教育結構的原則,結合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有計畫地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三十四條 科學研究是學校辦學活動的重要內容。學校加強基礎理論研究,突出套用對策研究,不斷提高協同創新能力和科學研究質量。學校依法保障學術自由,鼓勵師生員工開展科學研究。
第三十五條 學校堅持政產學研用結合的原則,推進科研成果的轉化套用,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
第三十六條 國際化辦學是學校重要發展戰略。學校以國際化辦學為導向,圍繞高端國際型人才培養,不斷提升學校的核心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為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三十八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社會服務工作進行管理。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合理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的各項制度,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堅決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新疆穩定。
(三)合理使用學校資源,自覺履行聘約或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樹立良好的師德風尚,遵守學術道德規範,自覺促進學術發展;
(六)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的權利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在教學改革、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校建設等方面成績優異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於違反學校規章條例、聘用契約的教職員工,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紀律處分、學籍處理等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自覺遵守學校各類規章制度;
(三)堅決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新疆穩定;
(四)按規定誠信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提升個人修養;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位。
第五十一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諮詢、心理測試、危機干預、就業、創業指導等服務,設立獎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形式的資助項目,採取多種措施保證學生健康成長。
第五十二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並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四條 學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學生社團,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章 校友和校友會
第五十六條 新疆大學校友包括: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接受過學歷教育的學生、接受過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員;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授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的社會人士;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學校授予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個人。
第五十七條 學校設立“新疆大學校友會”,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
第五十八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規劃與成就。
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學校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七章 經費 資產 後勤
第五十九條 學校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增加辦學資源。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六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第六十一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管理、使用和處置。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堅持後勤工作“安全、高效、服務、廉潔”八字方針,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總體圖案是兩個同心圓,其寓意是各民族師生團結和諧。校徽中心圖案為新疆大學最早的教學樓—-紅樓。“天山”圖案表示新疆大學的地理特徵---天山腳下。“1924”為新疆大學的創立時間。“六朵花瓣”圖案象徵新疆大學學子滿天下,桃李花盛開。兩圓之間,是以漢文、維吾爾文、英文書寫的“新疆大學”校名。
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印有校徽及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白色毛體校名,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歌是《我們正青春年少》,作詞林基路,作曲陳谷音。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9月第三個星期六。
學校每逢十周年舉行大慶,慶典日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經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最終由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後,報自治區教育廳核准。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條 學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三)章程依據的重要事實發生變化;
(四)學校管理體制、學校發展目標發生變化。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教育廳核准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