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師範大學章程

福建師範大學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福建師範大學黨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福建省教育廳核准的《福建師範大學章程》,經福建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2月3 日省教育廳第2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章程概況,章程細則,

章程概況

福建師範大學是我國最早建立的師範大學之一,前身是1907年由清朝帝師陳寶琛創建的福建優級師範學堂,後由華南女子文理學院、福建協和大學、福建省立師範專科學校、福建省研究院、福建法政專門學校、國立海疆學校、福州大學等單位幾經調整合併,於1953年成立福建師範學院,1972年更名為福建師範大學。2003年,學校被列為福建省重點建設高校;2012年,成為福建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共建高校;2014年,被確定為福建省重點建設高水平大學。
學校秉承愛國奉獻、為人師表的光榮傳統,踐行“知明行篤,立誠致廣”的校訓,弘揚“重教、勤學、求實、創新”的校風,強化教師教育等辦學特色,培育英才、繁榮學術、服務社會、傳承文明,致力於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綜合性大學。

章程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維護師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福建師範大學簡稱為“福建師大”;英文名稱為Fujia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FNU”。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上三路8號。校本部設有旗山校區和倉山校區。學校可根據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舉辦,福建省人民政府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依法監督,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保障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學校是以公益性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業單位法人,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面向社會自主辦學,依法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監督與考核,履行辦學職責。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福建師範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七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開展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著力培養富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
第八條 學校堅持“學術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戰略,推進“教學改革、科技創新、學科提升、開放辦學、文化引領、科學治理”工程,實施辦學質量與創新能力提升計畫,努力提升綜合實力和辦學水平。
第九條 學校強化教師教育特色,做強做優教師教育,積極服務基礎教育發展,著力辦成國內基礎教育改革的實驗區、教育決策諮詢的思想庫和培養高素質教師的搖籃。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十條 學校牢固確立人才培養的中心地位,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強化“厚基礎、重實踐、求創新、強能力”的育人特色,切實提升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一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網路教育及其他形式的學歷和非學歷教育。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福建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合理確定辦學規模,擬訂招生計畫和方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錄取學生。
學校學科專業涵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和藝術學等門類。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十四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建立健全科學評價體系,鼓勵協同創新和自由探索相結合,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十五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開展寬領域、多渠道、高層次的國際交流合作,積極拓展對外合作辦學,打造漢語國際教育品牌,提高國際化辦學水平。
第十六條 學校發揮閩台合作交流優勢,著力先行先試,深化合作辦學,拓展對台研究,提升交流合作水平,努力成為海峽兩岸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合作的前沿重鎮和重要平台。
第十七條 學校依託深厚的辦學文化底蘊和人文學科優勢,大力推動文化傳承創新,培育具有學校特色和風格的文化品牌,服務國家和地方文化繁榮發展。
第三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福建師範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辦學,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離退休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學校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關工委、青年聯合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全委會由常委會召集,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校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校黨委常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非黨委常委的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及學校辦公室、紀委辦、發展規劃處負責人列席會議,其他人員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第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統戰團體、無黨派人士聯誼會、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成員由校黨政領導組成,學校辦公室、監察處、發展規劃處負責人列席會議,其他人員根據需要列席會議。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對會議所議事項,由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必須經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福建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科學發展。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為學校的諮詢議事機構,由學校舉辦者、校領導、資助學校辦學的董事單位、著名校友、社會賢達、校外著名專家等組成,依據其章程組織開展學校辦學重大事項的諮詢、籌措辦學資金、與外部聯繫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統戰團體和無黨派人士聯誼會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四條 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校工會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校團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本著“精簡、高效、合理、規範”的原則,自主設定黨務管理、行政管理職能部門和公共服務機構,決定其職責配置。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若干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以及其他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合作等任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其他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 學 院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等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並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根據學校章程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條 學院經校黨委批准,設立相應黨委(黨總支),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關工委、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一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學生培養工作。
(二)組織開展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四)負責本學院教職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擬訂本學院財務預算,負責本學院財務與資產管理。
(六)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院長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制度。黨政聯席會議由黨委(黨總支)書記、院長、副書記、副院長、工會主席組成,可根據需要由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研究確定相關人員列席會議。黨政聯席會議根據其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學院重要事務。
第三十三條 學院可成立教授委員會,從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中推薦或選舉產生,根據章程行使專業設定、學科建設、教師評聘、學術評價、教學指導等事項的評議職能。
第三節 學術治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校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學校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科研工作委員會、聘任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民主推薦、公開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並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
學校下列事務,提交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討論之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直接由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在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做出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行使學校學術委員會賦予的職責。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負責教學重要事項的審議工作;設立科研工作委員會,負責科研的決策諮詢、評議、評審和協調工作;設立聘任委員會,負責全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各級各類崗位聘用工作。上述專門委員會依據學校學術委員會審定的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主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邀請;議事決策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三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學位事務的決策、審議等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並作出授予或撤銷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自設、調整、撤銷博士、碩士學科方向。
(三)對學位授權點建設情況及學位授予工作進行檢查與評估。
(四)遴選研究生指導教師。
(五)審定學校有關學位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六)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批准的章程組建,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委員由校長提名、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並報省學位委員會備案。
學院設立學位委員會,行使學校學位委員會賦予的職責。
第四節 民主管理機構
第三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校黨委領導,按規定程式行使職權,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職權。教職工代表大會以校工會作為工作機構,並由校工會與選舉產生的執行委員會共同承擔其職責。
第四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學校全體教職工依法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由主席團主席主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接受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六)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七)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八)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九)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一條 學校在各學院等單位建立健全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本單位黨委的領導,在校工會和教代會執委會的指導下,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的民眾性組織,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一般每一至二年舉行一次,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方能召開,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通過上一屆委員會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新一屆委員會的工作任務。
(三)修改和通過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委員會、研究生委員會。
(五)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
(六)其他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決議的事項。
主席團成員、主席人選須以公開競爭的方式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或其常設機構選舉產生。
學生會、研究生會承擔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校支持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通過各種合法渠道,反映學生的建議、意見和訴求,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學校涉及學生利益的重大決定,應召開聽證會或邀請學生會主席、研究生會主席列席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專任教師、教輔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五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尊重和愛護教師,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合理和公平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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