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師範大學章程

《首都師範大學章程》是首都師範大學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首都師範大學章程
  • 發布單位:首都師範大學
目錄,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五章 學 生
第六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七章 社會服務和外部關係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九章 附 則

全文

序 言
首都師範大學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創建於1954年,原名北京師範學院。1960年後,華北人民大學、工農師範學院、藝術師範學院、北京師範專科學校等部分院系先後併入北京師範學院。1980年被北京市政府確定為市屬重點大學。1992年,北京師範學院分院併入北京師範學院,同年更名為首都師範大學。此後,隨著北京聯合大學外國語師範學院、北京第三師範學校、通州師範學校、北京市幼兒師範學校的先後併入,首都師範大學成為一所涵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藝術學等門類的綜合性師範大學,成為培養高素質師資及其他專業人才的重要基地,為北京市乃至全國的各行各業輸送了大批現代化建設人才。201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發文決定共建首都師範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首都師範大學(以下簡稱為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校長為法定代表人。學校在招生、學科和專業設定、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社會服務、國際交流與合作、機構設定與人員配備、財產處置等方面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學校舉辦者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為學校教育事業發展提供辦學經費和政策支持,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並依法支持、指導和監督學校的自主辦學行為。
第三條 學校名稱為首都師範大學,英文名稱為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CNU,學校法定住所地為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105號,目前設有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105號)、北一區(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83號)、北二區(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56號)、東一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白堆子甲23號(首體南路南口))、東二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北三街5號)、良鄉校區(北京市房山區良鄉高教園區首都師大良鄉校區)、通州校區(北京市通州區中山街50號)、來廣營校區(北京市朝陽區來廣營西路1號)八個校區和北戴河培訓中心、金海湖培訓中心兩個培訓中心。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根據辦學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大學制度,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提高教育質量,提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水平,依法接受舉辦者和上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與指導。
教師教育是學校優先發展的重要領域,學校保持和發揚在培養中國小師資、為基礎教育服務方面所具有的優勢,以高水平學科群建設推動高水平教師教育發展,通過改革創新強化特色。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的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六條 學校黨委由首都師範大學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七條 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為人民服務,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防範和抵禦校園傳教滲透。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研究處理工會、教代會、團代會、學代會的提案,以及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八條 學校黨委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黨委全委會,如遇重大問題可以隨時召開。
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黨委常務委員會作為常設機構履行其職權職責。黨委常務委員會的議事規則按照《中共首都師範大學委員會常委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九條 學校設立中國共產黨首都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紀委”),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構,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
紀委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十條 學校設校長一名,副校長若干名,協助校長履行職權。學校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十二條 學校建立黨政領導集體決策制度、決策公開與查詢制度、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凡涉及學校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的事項,必須經過學校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各項規章制度,保證決策的科學民主。
“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對學校辦學的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進行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
校務委員會由學校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代表、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相關知名人士以及學校邀請的其他代表組成。
學校制訂校務委員會規程,校務委員會依其規程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校務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學校章程擬定或者修訂等重大問題提供決策諮詢或者參與審議;
(二)參與籌集學校辦學資金,對學校的重要建設項目給予支持和資助,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三)加強學校與社會的密切聯繫,爭取社會參與和支持學校的辦學工作;
(四)對學校辦學與管理活動實施督導和評估檢測;
(五)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其他重要協定,並提供諮詢建議,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
(六)對學校辦學質量進行評估監測,並提供意見和建議;
(七)履行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十五條 學校依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設立學術委員會,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委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學校制訂學術委員會規程,學術委員會依其規程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建議、專業設定,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
(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三)調查、處理學術糾紛;
(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五)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範的其他事項;
(六)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就學校整體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並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學院(學系、學部、研究所、研究中心)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本章程開展工作,校學術委員會對各學術分委員會的工作予以指導,或根據需要授權學術分委員會履行相關職責,召集各學術分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
學術分委員會是本單位學術事務審議、評定、諮詢以及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評判機構,在學術分委員會主任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設立人才培養委員會,負責人才培養相關工作。人才培養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協調、管理全校專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研究人才培養工作的突出問題、重大趨勢、重大改革舉措及相關條件保障,並提出決策建議;
(二)審議人才培養規劃、人才培養方案與教學管理制度;
(三)監督與指導招生章程制訂、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組織建設、教學設施建設、教師培訓與學生管理等工作;
(四)審議各類重要教學獎懲方案,評審、推薦各類重要教學獎項;
(五)監督、檢查學校、院系人才培養方案、規章制度與質量保證措施的落實情況,裁決有關教學責任事故及教學爭議;
(六)審議人才培養年度工作計畫、人才培養狀況基本數據與年度質量報告;
(七)完成學校委託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人才培養委員會下設專科與本科人才培養分委員會、研究生人才培養分委員會及基礎教育師資培養分委員會。各分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單獨舉行專題會議。
學校制訂人才培養委員會規程,人才培養委員會依其規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學院(學系)依照校人才培養委員會規定設立人才培養分委員會。分委員會根據本章程開展工作。
校人才培養委員會對各分委員會的工作予以指導,或根據需要授權分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召集各分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授予的相關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獲準的學位授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定本校有關學位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二)做出授予學士、碩士與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審議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四)在國家授權範圍內,審議學位授權學科的設立、調整與撤消事宜;
(五)審核批准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六)做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做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七)研究、處理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科門類設定若干分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分委員會主席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
學校制定學位委員會規程,學位委員會依其規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學院(學系)可依照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各項規定設立分學位評定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根據需要成立相關工作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和各自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學校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六條 學校支持學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相關活動,發揮其優勢作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二十七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以及利用學校非國有資產舉辦的校辦產業,依照法律、法規自主運營與管理,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依法對附屬機構和校辦產業行使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所設立的獨立教學科研機構,包括學院、學系、學部、教研部、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實驗室等,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發展、師資隊伍建設、社會服務、國際交流等職能,在學校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接受學校監督。
第二十九條 獨立建制的教學科研機構的設立、變更與撤併,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在廣泛聽取意見與充分調研論證基礎上提出,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後,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獨立建制的教學科研機構可以根據學校規定及實際需要下設非獨立建制的系、研究所、研究室、研究中心、實驗室等機構。
第三十條 獨立建制的教學科研機構設院、所長(主任)一名,副院、所長(副主任)若干名。
院、所長(主任)是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學校規定或授權,制訂落實本單位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與課程建設工作;
(二)按照學校章程與規章制度對本單位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外事、學生、教職員工實施管理;
(三)依法管理與使用學校劃撥的辦學經費與資產;
(四)定期向本單位教職工報告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安全穩定工作;
(六)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副院、所長(副主任)協助院、所長(主任)履行上述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院(系)級單位黨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在本單位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 學院(學系)根據需要就重大院務問題召開教授會。教授會可推舉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並對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與工勤人員組成。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員工的全員聘任制,對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崗位聘任與資格認證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聘用制度。
學校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崗位設定比例數額內,根據需要自行設定各類崗位,採取競爭上崗,擇優聘任的方式,並由聘任雙方簽訂聘任契約。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行崗位職務工資制,貫徹按勞分配原則,發揮薪酬的保障、激勵、調節功能與作用。
學校對重點崗位給予較高的職務工資,對做出突出貢獻者予以薪酬與其他福利待遇方面的獎勵。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行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與教師職務制度,根據教學、研究工作需要,設定教學崗位和研究崗位。教學崗位以教學工作為主,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個崗位等級。研究崗位以學術研究工作為主,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三個崗位等級。管理崗位按照規定設定不同層級。工勤人員設定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和高級技師、技師等不同層級。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教學、研究活動,參加學術團體,進行學術交流;
(二)使用學校公共資源,享受相應的工資與福利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與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與決策;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
(七)對職務晉升、崗位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行使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 教職員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守法愛國,規範言行;
(二)愛崗敬業,履行崗位職責;
(三)關心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四)遵守職業道德與學術規範;
(五)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履行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 學校保障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與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與保障。
第四十條 教職員工在聘期內按所聘職務享受相應工資待遇。教職員工辭聘、解聘後,其專業技術職務、職務工資及崗位津貼同時取消。
辭聘、解聘人員可以競聘校內其他崗位,受聘後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考核制度,定期對教職員工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與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崗位聘任、晉升、分配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激勵機制,對取得突出成績、為學校發展做出貢獻的教職員工集體或個人實施表彰及獎勵。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與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教師認為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或不服學校所做出的處理決定,可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依法行使討論建議、討論通過和評議監督等基本職權,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支持工會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
第四十六條 兼職教師、客座教師、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在站博士後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其它規範性檔案以及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為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成人高等教育學生以及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普通高等教育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教育資源,公平接受就業指導與服務;
(二)參加社會服務與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按國家、學校規定的標準與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其他形式的社會資助;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與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與學位證書;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涉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教學與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社會公德與公序良俗;
(二)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與生活設施;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珍惜、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履行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學校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紀律處分或批評教育。
第五十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與救濟機制,為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與幫助。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因學校取消入學資格、學位評定資格、退學處理決定、考試作弊懲戒以及其他紀律處分不服而提出的申訴。
第五十二條 學校支持學生會與研究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支持與保障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條 成人高等教育、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和義務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或另行約定。
第六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五十四條 學校不斷完善校園基礎設施、圖書文獻與檔案、網路信息服務體系、建立能源管理體系,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學生與教職工的學習、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十五條 學校提供多樣化後勤服務保障措施,更好地滿足廣大師生的生活需求。
第五十六條 學校建立並完善校內師生共同參與的監督與評價體系,保證學校後勤安全穩定運行、促進服務質量的不斷提升。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教育事業發展資金。
學校鼓勵與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完善國有資產的共享、共有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保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十條 首都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英文縮寫為:CNUEF)是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註冊的非公募基金會(登記證書:京民基證字第0020139號)。
首都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負責籌集、接受並管理來自國內外各種公益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的支持與捐贈。
教育基金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一條 教育基金會尊重捐贈意願,專款(物)專用,賬目公開,接受監督,支持學校事業發展。所獲資金用於下列方面:
(一)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改善教學環境與教學條件;
(二)獎勵優秀學生與優秀教師;
(三)資助基礎研究、教學研究與著作出版;
(四)資助教師出國深造、參加國際學術合作與國際學術會議;
(五)獎勵為學校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與人員;
(六)特定項目捐贈可以按照捐贈者意願定向使用。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財經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研究學校重大資產、資金等事項,為學校決策提供建議方案及諮詢意見。
學校制訂財經資產管理委員會章程,財經資產管理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及幹部離任等內部審計制度,完善財經監督機制,並接受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章 社會服務和外部關係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及自身條件與特色,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完善服務體系。
學校鼓勵學科團隊及個人積極主動地投入社會服務,開展與其他高校、校外科研機構及企業的合作,推動協同創新。
第六十五條 學校積極參加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大決策諮詢論證,向政府部門提供規劃、決策的意見與建議。
學校圍繞國家及地區發展重大戰略需求與目標積極承擔任務,主動爭取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為區域經濟發展、產業轉型及提升服務。
第六十六條 學校主動為企業提供戰略規劃、技術研發、技術集成、技術測試、成果推廣及人員培訓等方面的服務,推動產學研結合。
第六十七條 學校充分發揮文化優勢,積極參與地方歷史文化資源、文化創意產業開發與法治文化的建設。
第六十八條 學校積極推進教師教育創新,為首都基礎教育發展提供積極的支持與幫助。
學校與有條件的中國小校及其他組織聯合建立合作共同體,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六十九條 學校積極開展面向成人高中後與大學後各種形式和類型的繼續教育,發展現代遠程教育,為終身教育體系與學習型社會建設服務。
第七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公益性社會服務,為農村、邊遠欠發達地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及弱勢產業提供各種科技及智力服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建立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學校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的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首都師範大學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支持各地校友依法自願建立校友會,為各地校友會開展工作創造條件,支持與促進校友與學校之間的聯繫。
第七十三條 學校積極實施與國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項目合作,開展合作辦學、教師互訪、學生互換、學分互認、聯合培養、海外實習及國際暑期班等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利用國外優秀教育資源,開拓新的合作辦學與人才培養模式。
第七十四條 學校支持優勢學科、特色學科、重點科研基地與平台等,積極與世界一流大學、科研機構開展項目合作,建立高水平的聯合科研實體。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法開展外國專家與外籍教師聘用工作,為加強師資隊伍與學科建設水平提供服務。
第七十六條 學校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吸引各國留學生來校學習。
第七十七條 學校積極創辦海外孔子學院,推廣漢語以及中國文化,推動中外校際合作,增進文化交流。
第七十八條 學校支持各學院(學系)、研究所、重點學科與優勢學科舉辦高水平國際學術會議,積極爭取承辦國際學術組織的學術年會或與其聯合舉辦國際學術會議。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九條 校名“首都師範大學”由歐陽中石教授題寫。
首都師範大學章程
首都師範大學校徽
第八十條 校徽為長方形證章,教職員工的為紅底白字,本科生的為白底紅字,研究生的為粉底白字。
第八十一條 校標由CNU大寫英文字母、敞開的書籍、橄欖枝和與學校英文字型組成,採用錯動性建構造型,代表著首都師範大學是一所富有創新精神、積極進取與開放辦學的大學。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旗分為主旗與副旗。主旗為藍色長方形旗幟,副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均印有學校校標、歐陽中石所題校名以及學校英文大寫字母縮寫的標準組合。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歌是《首都師範大學校歌》。
第八十四條 學校以“為學為師、求實求新”為校訓,倡導、繼承與發揚“厚德、篤學、敬業、自強”的校風。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6日。
第八十六條 學校網址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學校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應依據本章程制訂,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章程生效前有關規範性檔案中與本章程不一致者,應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予以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予修訂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九條 章程的制定與修改由學校黨委、校長辦公會議、黨代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或以上主體機構聯合提出,學校成立章程修訂委員會起草章程修訂案與說明。章程修訂案與說明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報核准機關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九十條 本章程由校長辦公會議解釋。學校設立章程委員會,負責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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