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招生健康檢查標準及執行細則

《高等學校招生健康檢查標準及執行細則》於1979年4月25日由衛生部制定並印發實施。《細則》分體檢標準、執行細則2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招生健康檢查標準及執行細則
  • 發文單位:衛生部
  • 發布日期:1979-4-25
  • 執行日期:1979-4-25
體檢標準,執行細則,

體檢標準

1.器質性心臟血管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等)不能錄取。
體檢時遇有下列情況可以錄取:
(1)臥位聽診心臟收縮期雜音肺動脈瓣區不超過3級,其它瓣膜區不超過2級(肺動脈區雜音達到3級和主動脈瓣區達到2級應作胸透或心電圖檢查)。
(2)偶發期前收縮,每分鐘應少於6次(有心肌炎病史者從嚴掌握),體檢時遇此情況應配合心電圖檢查。
(3)心率每分鐘50次至120次之間,屬非病理性。
2.血壓低於86/56毫米汞柱不能錄取(不管有無症狀屬於不合格)。血壓超過140/90毫米汞柱不能錄取,單項肱動脈收縮壓不超過150毫米汞柱,而舒張壓低於86毫米汞柱經尿常規檢驗正常者可錄取(青藏、雲貴等高原地區的考生可適當放寬)。
3.單純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考生高於9克%,女性考生高於8克%可錄取。其他血液病不能錄取。
4.患過結核病下列情況可以錄取:
(1)原發綜合症、浸潤型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經治癒已硬結穩定,經一年觀察無變化者。
(2)血行播散性肺結核、慢性纖維性空洞型肺結核已治癒,經兩年觀察無變化者。
(3)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治癒後兩年以上未復發,經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4)淋巴腺結核無症狀,血沉正常者可錄取。
5.患支氣管擴張不能錄取。幼年時患過支氣管哮喘但上中學以後未復發者可錄取(化工專業不能錄取)。
6.胃潰瘍已癒合者、十二指腸潰瘍一年內無出血史,目前無症狀可錄取。胃次全切除或部分腸切除術後一年無復發無後遺症者可錄取。
7.患急性肝炎已治癒一年,遷延性肝炎已治癒二年可錄取。確診為慢性肝炎患者,不能錄取。
8.既往無肝炎病史,肝在肋緣下2cm以內,質軟無壓痛,肝功能正常者可錄取,既往有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傷寒等病史,脾在肋下1cm以內或肝脾同時觸及(但符合肝在肋緣下2cm以內質軟脾大由於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傷寒造成者),可以錄取。
9.各種惡性腫瘤患者不能錄取。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元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無脈症等不能錄取。
10.慢性腎炎不能錄取。急性腎炎經治癒後達二年,無症狀和體徵,尿蛋白陰性,尿鏡檢正常者可錄取。
11.甲狀腺機能亢進治癒後一年無症狀和體徵可以錄取。
12.有癲癇病史、精神病病史、癔病病史、嚴重的遺尿症、夜遊症、嚴重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不能錄取。
13.風濕性關節炎治癒後一年,無症狀,化驗正常者可錄取。
14.血吸蟲病未治癒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者不能錄取。
15.機體嚴重發育不良或肢體有顯著殘廢、畸形,或有任何一肢體不能運用者一般不能錄取。
16.作過一葉以上肺切除、肺不張者不能錄取。切除一肺葉手術後一年肺功能恢復良好,或其它主要臟器(如心血管、肝、腎等)有過較大手術史術後一年功能恢復良好,除體育、野外作業、海運各專業外可錄取。
17.腦外傷有後遺症或顱內異物存留者不能錄取。嚴重胸廓畸形,類風濕脊柱強直。脊柱側突大於3cm不能錄取。
18.各種脈管炎不能錄取(已治癒者除外),雷諾氏病不能錄取。
19.麻風病患者不能錄取。但麻風病結核樣型,經專科醫生檢查確已治癒一年者可錄取。白癬治癒者可錄取,黃癬治癒者除外交、外貿、文藝專業外可錄取。全身擴散性濕疹、泛發性牛皮癬不能錄取,但治癒者可錄取。皮膚對某種物質過敏者,有關專業不能錄取(如化工、化學專業等)。
20.確診為青光眼不能錄取(青光眼經手術治療後,二年以上無症狀,眼壓正常,每眼視力或矯正視力均在1.0以上可以錄取)。先天性或外傷性白內障,每眼視力或矯正視力在1.0以上可以錄取。
21.確診為視網膜、視神經疾病影響視力者(雙眼視力低於0.7者)不能錄取。
22.聽力喪失者(全聾者)不能錄取。
23.兩眼矯正視力之和低於0.8者不能錄取(包括一目失明,另一眼矯正後視力不足0.8者)。
24.除上述各項外,有影響健康和學習的疾病或嚴重生理缺陷者,是否錄取,由各省、市、自治區研究決定。
註:標準第1條及第16條“先天性心臟病”、“心血管較大手術史”,可掌握為“房間隔缺損”、“動脈導管未閉”等先天性疾病在10歲前已手術治癒,目前心功能良好,體質狀況好者,可考慮錄取一般專業。但不能錄取下列專業,如:工科的地質勘探、採礦、測繪、水文、公路、橋樑建築、內河及海洋運輸專業,理科的地質地理專業,文科的考古專業,林科的森林採伐、運輸機械等專業,體育專業。

執行細則

根據各專業(系科)的不同要求,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錄取的相關專業(系科):
甲、內科疾病
(1)原髮型肺結核以及局限於肺尖部的小塊浸潤型肺結核已達穩定期觀察一年無變化者,除藝術類音樂的管樂、聲樂和表演等專業外,可錄取其它一切專業。其餘各型肺結核和肺外結核符合標準第四條者,不能錄取工科的地質、勘探、採礦、測繪、水文、公路、橋樑建築、海運各專業,理科的海洋物理、地質地理各專業,農科的工業捕魚、土地規劃專業,林科的林業、森林採伐、運輸機械、水運各專業、文科的考古、新聞專業,體育各專業,藝術類的管樂、聲樂和表演等專業。
(2)凡有肝炎、腎炎、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腸潰瘍、慢性支氣管炎、關節炎等病史(10歲前患過上述各種疾病確已治癒者不在此例),不能錄取的專業(系科)範圍同第一條。
(3)血壓:肱動脈血壓在136/86毫米汞柱以上者,不能錄取的專業(系科)範圍同內科疾病第一條外,還應包括冶金類及機械類的壓力加工、鑄造、軋鋼工藝和民用建築專業。
乙、外科疾病
(1)嚴重的下肢靜脈曲張、精索靜脈曲張(靜脈壁肥厚、有膨脹結節、呈蚯蚓或團狀),不能錄取工科的地質勘探、測繪、製圖、建築、海洋、公路、內河運輸類各專業,理科的地質地理專業,文科的考古、新聞專業,農科各專業(水產加工、水產養殖專業除外),林科各專業(城市及居民區綠化、木材機械加工專業除外),體育各專業,藝術類(民樂、管弦樂、作曲、鋼琴等專業除外),靜脈曲張已手術治癒者除藝術類的表演專業、體育各專業外可錄取一切專業。
(2)重度平跖足(平腳板)不能錄取的專業(系科)範圍同外科疾病第一條。輕度平跖足除藝術類的表演、舞蹈專業外可錄取其他一切專業。
(3)一足跛:嚴重者不能錄取(兩下肢不等長超過3公分,或肌肉萎縮肌力在3級以下,或馬蹄足等),輕度跛行不能錄取工科的地質勘探、採礦、測繪、水文、冶金、土木建築工程(土建經濟與組織專業除外)、海洋、內河運輸各專業,農科的工業捕魚、土地規劃專業,林科的林業、森林採伐運輸機械,水運各專業,外交,外貿,體育各專業,藝術類的電影、戲劇、聲樂、表演各專業。
丙、眼科疾病
(1)色盲(包括色弱),可以錄取工科的機械類(如化工機械、冶金機械、建築機械、紡織機械等),理科的數學、力學及理工科不要求辨色力的其他專業,藝術類及文科不要求辨色力的專業。
(2)每眼裸眼視力低於1.2者,不能錄取工科的船舶駕駛專業,農科的工業捕魚專業。
(3)每眼裸眼視力低於1.0者,不能錄取精密儀器,航空機械,船舶機械專業。
(4)每眼裸眼視力低於0.8者,不能錄取藝術類的電影、戲劇、聲樂等各專業。
(5)每眼裸眼視力低於0.5者,不能錄取工業及民用建築、安裝、橋樑等各專業。
(6)每眼視力(或矯正視力)均低於0.6,或一眼視力(或矯正視力)在0.8以上而另一眼視力(或矯正視力)低於0.3者;或深度近視每眼均大於800度者,或兩眼矯正視力之差超過400度者,不能錄取工科、理科(數學、理論物理專業除外)、農科、林科、醫科(但口腔科專業矯正後一眼視力不能低於0.8,另一眼視力不能低於0.6)、體育、藝術類各專業。
丁、五官科疾病
(1)兩耳輕度重聽,或一耳聽力正常,一耳重聽或全聾或在距離2公尺內,對一般講話尚能聽清者(不能戴助聽器),不能錄取工科地質勘探、採礦、測繪、水文、運輸、通訊、建築、特種工業類各專業,以及電機製造和電氣器材製造類中屬於無線電、有線電方面的各專業,醫藥科、理科的動物學、藝術類的音樂、電影、戲劇、舞蹈以及師範院校各專業。
(2)嗅覺失常:不能錄取工科的化工,食品類各專業,理科的化學、生物化學、放射化學、分子生物學各專業,農科的果樹、水產加工專業,林科的化學工藝專業,醫科各專業。
(3)嚴重口吃、嘶啞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礙發音者,不能錄取工科的運輸、通訊類各專業,外語各專業,外交、外貿各專業,藝術類的電影、戲劇、聲樂、管樂各專業及師範各專業。
(4)五官不端正(包括斜眼、對眼、唇裂等)、面部畸形、有嚴重疤麻、斑痕者不能錄取在外交、外貿、海洋運輸管理、海洋運輸業務、海洋運輸船舶駕駛、輪機管理、船舶電氣設備等專業,藝術類及師範各專業。斜眼、對眼不能錄取醫療各專業。
戊、其他
(1)男性考生身高在165公分以下,女性考生身高在155公分以下者不能錄取工科的船舶駕駛、輪機管理、船舶電氣設備專業,體育各專業,藝術類表演專業。
(2)男性考生身高在155公分以下,女性考生身高在150公分以下不能錄取師範院校。
(3)男性考生體重在50公斤以下,女性考生體重在45公斤以下者不能錄取體育各專業。
註:錄取後體檢複查仍按上述標準執行。
體檢要求:
體檢必須在縣級或相當於縣級醫院進行。
(1)心臟聽診:心臟雜音按六級劃分,心臟雜音響度雖不超過標準第一條規定,但雜音粗糙、傳導、時限較長時應結合其他檢查,確能排除病理性雜音,再作正常結論。
(2)期前收縮每分鐘超過5次以上應作心電圖檢查。
(3)體檢表填寫、記載,應明確、肯定。如:書寫收縮期雜音時應按2、3、4……級明確記錄,是2級即寫2級,是3級即寫3級,如不能明確判斷應反覆聽診或會診後確定,不要記載為2至3級以免新生錄取時發生爭論。
(4)由於精神緊張血壓超過140/90毫米汞柱同時伴有心率快的受檢者,囑其休息15分鐘後再測第二次,選其中低值,如仍不正常,主檢醫師再測一次。血壓邊緣或舒張壓不高,收縮壓單項增高者可延長時間(15分至30分),適當多測幾次,但必須以體檢當日血壓為準。
(5)測心率方法同上。
(6)凡有肝炎病史、肝脾大(肝脾同時大者如果有條件應做超音波證實)、肝右肋緣下2cm以內或有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傷寒病等病史,而脾在肋下1cm以內者,均應做肝功能化驗,肝功能化驗項目:TTT、GPT(各地可根據肝炎流行情況加做其它項目)。
(7)患遷延性肝炎的考生,體檢時應交閱二年內的肝功能化驗單作為參考(或經治醫院診斷書)。
(8)凡有腎炎史或血壓140/86~90或收縮壓140~150毫米汞柱應做尿化驗。
(9)患過急性腎炎的考生體檢時應交閱近兩年內的化驗單做為參考(或經治醫院診斷書)。
(10)辨色力檢查統一用俞自平色盲本。
(11)視力檢查統一用E字型視力表,視力減退每眼裸眼視力低於0.6者,需用矯正鏡片測視力。
(12)聽力:用耳語,左右耳分別進行,5米聽到為正常,4米為輕度,3米為中度,2米為重度。
(13)嗅覺:用醋、酒精、汽油三種,全能辨別者為正常,能辨別兩種為遲鈍,三種全不能辨別者為喪失(體檢期間患有感冒者,不查嗅覺,約定一周后複查)。註:如果沒有酒精、汽油可改用白酒、煤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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