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管理規則,目錄,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二章 報 名,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三章 命 題,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四章 試卷的印製、接送、保管,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五章 考 試,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考點主考的職責如下,第三十四條,監考員的職責如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六章 評 卷,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章 統計分析,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八章 附 則,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管理規則
文 號:[88]教試字002號
發布日期:1988-5-21
執行日期:1988-5-21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報名
第三章 命題
第四章 試卷的印製、接送、保管
第五章 考試
第七章 統計分析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實施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行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管理,省(自治區、直
轄市)招生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三條
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也可單獨考試。
第二章 報 名
第四條
高考報名時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確定公布,報名工作由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
第五條
考生在戶口所在的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設定的報名站報名。
符合借考條件的考生,經本人申請,雙方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可在借考的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設定的報名站報名。
考生應按有關規定交驗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報名時,考生應繳納報名及考試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決定。
第七條
報名結束後,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應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和當地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對考生逐個進行報名資格審查。對符合報名條件的,發給《准考證》。《准考證》須貼上考生當年一寸免冠照片,並加蓋縣(市、區)招生委員會騎縫鋼印章。
第三章 命 題
第八條
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組織命題。
第九條
高考命題應既有利於普通高等學校選拔優秀新生,又有利於中學教學。
第十條
根據全日制中學教學大綱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布的複習範圍命題、制定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
第十一條
高考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在考試前屬國家絕密材料。
第十二條
高考命題人員的身份對外保密。命題人員不準參加任何有關高考的補習、輔導活動,不準向任何人透露高考試題的內容和命題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編寫、出版、印刷、銷售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使用的複習資料、輔導材料、習題集、升學考試模擬題。
未經國家教育委員會同意,不得翻印、出版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試題、參考答案、評分標準。
第四章 試卷的印製、接送、保管
第十四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試卷(包括相應的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下同)清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指定專人負責接收。
試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印製。
草稿紙由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自備。
第十五條
參加試卷印製、分裝、接送、保管的人員,必須工作負責,嚴守紀律,保密觀念強,身體健康,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高考。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選定符合保密要求的印刷廠承擔試卷的印刷、分裝任務。並派出專門人員,負責印刷和保密工作。
第十七條
參加試卷印刷、分裝人員集中食宿,從接觸試題到考試結束止,個人因私事必須和外界發生聯繫需經批准,與外界通信須經檢查,不準單獨外出,不準擅離職守。
第十八條
制定嚴密的印刷、分裝工作程式,杜絕任何差錯的發生。
第十九條
試卷袋的封口處貼上密封條並加蓋密封章。
第二十條
印刷後不再使用的試卷清樣、底片、印版,以及廢紙、廢卷,應及時由兩人以上監督銷毀。
第二十一條
嚴格制定並履行試卷分發、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運送試卷必須專人專車。試卷在運送途中,必須人不離卷。禁止其他人員乘坐運卷車。
第二十三條
試卷必須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地方,輪流每班三人日夜值班守護。
第二十四條
試卷在印製、分裝、接送、保管過程中,請公安人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
第二十五條
試卷在啟用前,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擅自拆封。
第二十六條
若發生試題失密事件,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嚴防擴散。同時,報告國家教育委員會。
第五章 考 試
第二十七條
考生憑《准考證》參加高考。
第二十八條
高考於每年七月七、八、九日舉行。
考試時間表(北京夏時制)如下:
日 期
| 當年7月7日
| 當年7月8日
| 當年7月9日
|
上午
| 9:00-11:30
| 9:00-11:00
| 9:00-11:00
|
| 語 文
| 數 學
| 物理、歷史
|
下午
| 2:30-4:30
| 2:30-4:30
| 2:00-4:00政治
|
| 化學、地理
| 外 語
| 4:30-5:30 生物
|
第二十九條
考試以縣(市、區)為考區。下設考點,考點設在縣(市、區)招生委員會所在地。每個考點根據考生數的多少,設若干考室。每個考室考生不得超過三十名。考生座位必須單人、單桌、單行排列,間距八十公分以上。
第三十條
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應指定專人編排考點、考室和考生順序號。
第三十一條
以考區為單位,按科類連續編排考生順序號。
編好後,同考生姓名一起報上級招生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積極創造條件以縣(市、區)和科類為單位將考生順序號隨機排列,依次編排《准考證》號。依《准考證》號順序安排考生座位。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招生委員會應選擇具備安全、安靜、採光好等條件的學校設定考點。
考點應設必要的服務設施。
考室內除考試必備物品外,不得有其它任何物品或字跡。
第三十三條
每個考點配備主考一人、副主考二人,由縣(市、區)招生委員會委任。
考點主考的職責如下
1.主持本考點的考試,全面負責本考點的工作。
2.培訓監考員和考點工作人員,明確職責、任務和分工,熟悉和掌握各種規章制度、考試紀律、監考程式及髮捲、答卷的裝訂與密封等具體作法。
3.向各考室分發各科考試的試卷、草稿紙等。
4.發出考試預備、考試開始、考試終了的信號。
5.處理考試期間發生的重大問題。
6.驗收監考員密封的答卷冊和答卷袋。
7.及時將考試中的違紀舞弊情況報請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處理。
副主考協助主考做好上述工作。
第三十四條
每個考室最少配備二名監考員。
未將考生順序號隨機排列的考區,本校教師不能監考本考生。
以往考試紀律較差的考區,由上級招生委員會統一調派監考員。
監考員的職責如下
1.組織考生進入考室。
2.宣讀考試紀律,關於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處罰規定、考試注意事項。
3.領取、啟封、核對、分發試卷。
4.指導考生在試卷規定的地方填寫姓名、考號,核對考生姓名、考號、照片。
5.維護考試秩序,保證考試的順利進行。除主考、副主考、巡視員外,制止其他人進入考室。
6.監視考生考試,制止考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對違反考試紀律的考生填寫《考生違紀情況記錄單》。
7.收集、清理、裝訂、密封考生答卷。
監考員工作時應集中精力,嚴肅認真,忠於職守。在考室內不吸菸、不閱讀書報,不談笑,不抄題、作題,不念題或者解釋試題內容,不檢查考生答題情況,不得提前或者延長考試時間。在考試期間,不得把試卷帶出考室。
第三十五條
考點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協助監考員做好考室外的監督和為考生服務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
凡當年有直系親屬參加高考的不能擔任主考、副主考、監考員或者考點工作人員。
第三十七條
考生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1.進入考室時, 只能攜帶必需的鋼筆、原子筆、鉛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不準帶入計算尺、計算器或者書包、資料等。
2.只能在試卷規定的地方填寫自己的姓名、考號,不得在試卷上作其它任何標記。
3.開考信號發出後才能開始答題。
4.只能用藍、黑色墨水(芯)筆答題,作圖可用鉛筆。
5.不準在試卷密封線內或者草稿紙上答題。
6.遲到三十分鐘者不得進入考室,開考三十分後才能交卷出考室。
7.保持考室安靜,不準吸菸,不準說話,不準喧譁,交卷後立即退出考室,不準在考室外逗留或者談論。
8.不準交頭接耳,不準左顧右盼,不準夾帶、偷看、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接傳答案或者交換答卷。
9.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後,立即停筆,依次退出考室,不準帶走試卷、草稿紙。
第三十八條
考試工作程式如下:
1.每科考試開始前二十分鐘,監考員向主考(副主考)領取試卷、草稿紙等直入考室。
2.開考前十五分鐘,主考(副主考)發出考生進入考室的信號。
監考員組織考生有秩序地進入考室,對號入座。
考生坐定後,監考員向考生宣讀考試紀律和處罰規定,宣布該科考試的注意事項。
3.開考前十分鐘,監考員當眾啟封試卷袋,逐份核對,若發現試卷有差錯,及時換取備用試卷。開考前五分鐘開始發試卷。
4.考生在得到試卷後,應首先清點試卷頁碼,檢查試卷是否破損,試題有無漏印或者字跡不清等,然後在試卷密封線內規定的地方寫上自己的姓名、考號等。
5.開考時間到,主考(副主考)發出考試開始信號,監考員宣布開始答題。
6.考試開始後,監考員甲在考室的前台監視,監考員乙逐個核對考生在試卷上所填的姓名、考號和考生相貌是否與《准考證》上的一致,若有不符,立即查明,予以處理。
7.開考三十分鐘後,監考員在未到考生試卷的“准考證”和“姓名”欄分別填上該生准考證號和“缺考”字樣。
8.考試終了前十五分,監考員應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
9.考試終了時間一到,主考(副主考)發出考試終了信號。
10.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後,監考員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依次退出考室。
11.考生出考室後,監考員依照准考證號(包括缺考考生)從小到大(小號在上、大號在下)的順序收集、清點、整理好考生的答卷,交主考(副主考)驗收,合格後裝訂、密封。
12.每科考試結束後,監考員應清理考室,關上門窗。
第三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州)招生委員會應向縣(市、區)派出考試巡視員,檢查考試情況,協助作好考試工作。
第四十條
借考生和少年班考生的答卷單獨裝訂、密封,由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於七月十日寄借考生戶口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或者少年班考生所報考的高等學校。
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應指定專人(兩人以上)負責借考生答卷的收發與保管。
第四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擅自拆密封答卷。
第四十三條
各科考試結束後,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應立即整理、清點全部答卷袋,並迅速經地(市、州)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或者直接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評閱。
第四十四條
答卷的運送、保管、交接按試卷的相應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考試期間,國家教育委員會考試管理中心和地方各級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應安排晝夜值班。
第四十六條
因自然災害造成考生未能及時參加考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可在七月十五日前向國家教育委員會申請啟用副題補考。補考時間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確定,補考管理規則與正式考試相同。
第四十七條
對報考外語院校或者系科(專業)的考生,應進行外語口試。
外語口試是高考的組成部分。口試試題的命制、分發、接送、保管和口試均應按高考的規則進行。
外語口試試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組織命制。
第六章 評 卷
第四十八條
評卷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
第四十九條
承擔評卷任務的高等學校分學科設評卷點。
各評卷點成立評卷領導小組。其職責如下:
1.領導和組織本評卷點的評卷工作。
2.在學習、掌握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的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的基礎上,制定評分執行細則。
3.掌握、檢查執行統一評分標準(含評分執行細則,下同)的情況,糾正執行統一評分標準的偏差。
4.培訓評卷教師,在正式評卷前進行一至兩天的試評,使每個評卷教師熟練掌握統一的評分標準。
5.裁決評卷過程中有關評分標準的分歧意見。
6.對試題作定性分析(包括對試題、參考答案、評分標準的意見與建議)。
第五十條
評卷教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聘請,以高等學校教師為主。
評卷教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1.工作責任心強。
2.業務水平較高。
3.遵守紀律。
4.身體健康,能勝任評卷工作。
5.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高考。
第五十一條
評卷要求如下:
1.作文和論述題由二人分別評閱,在一定幅度內取二個分數的平均數,超出一定幅度由評卷組討論確定。
其它題目一人一題單獨評閱,疑難問題由評卷組討論解決。
2.一律用紅芯原子筆評閱記分,評卷教師不得帶其它筆入評卷點。
3.記分要準確、工整。
用阿拉伯數字記分,只記得分,不記扣除的分數。
4.計算分數時,對每題和小題中小數點以後的分數不作四捨五入,每科積分時才作四捨五入處理。
5.複查教師對已評試卷逐份認真進行複查,若有不同意見,應與原評卷教師協商解決,意見不能統一時,由評卷領導小組裁決。
6.積分覆核人員對各題的小題分和全卷的各題分全面覆核。
7.分數訂正由評卷點指定專人負責。訂正後,加蓋評卷點分數校對章。
8.評卷教師、複查教師、積分覆核員及分數訂正人均應簽字負責。
9.對有異常情況的試卷(如雷同卷、字跡前後不一致,在密封線外寫有考生姓名、考號或標記,有《考生違紀情況記錄單》等),先評分,同時填寫《答案異常情況記錄表》,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處理。
10.評卷結束前,評卷領導小組應組織力量對評卷質量進行全面檢查。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應向各評卷點派評卷檢查組。
第五十三條
評卷工作人員應遵守以下守則:
1.認真負責,按時完成任務。
2.堅守崗位、堅持原則。
3.愛護試卷及各種資料,做到完整無損。
4.保守秘密,遵紀守法,不泄露評卷、統分情況。
5.不查詢考生成績,不收集、整理有關試題及評卷、分數的資料、數據。
6.不將評卷、統分的檔案、資料及答卷帶出工作場地。
7.不自立評分標準。
8.不塗改考生答案和成績。
9.不私拆密封答卷冊,不撬看密封線內的考生姓名、考號。
第五十四條 考試成績及時通知考生本人。
考試成績不公布,不查卷。
考生答卷應保存至當年12月31日。
第七章 統計分析
第五十五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考試管理中心負責高考成績統計分析,對考試質量和考生水平作出科學評價,為高考命題和中學教學提供反饋信息。
第五十六條
統計分析方案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考試管理中心統一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按要求向國家教育委員會考試管理中心提供統計分析所需的考試成績資料。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可根據本規則制定考試管理補充細則,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