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北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領導下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高招辦”)組織實施。為做好今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4]1號)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本市情況,作如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 性質:法規
  • 年度:2014年
  • 地區:北京
一、報名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健康。
具有北京市正式戶口,或符合《2014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京參加高等職業學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京招考委[2013]15號)規定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或在北京定居並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須持有北京市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 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 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考生;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相關政策說明
因升學原因將戶口遷入我市集體戶口的學生,除下列情況可在限定範圍內報名外,其他情況不得報名:體育類中專校集體戶口的應屆畢業生,只能參加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藝術類中專校集體戶口的應屆畢業生,只能參加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只能參加高等職業學校招生考試。
(四)報名辦法
報名包括網上提交報名申請、網上填報個人信息並繳費和現場報名資格確認三個階段,具體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關於做好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3〕16號)執行。
二、招生計畫
市高招辦從“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下載教育部分送至北京的高校招生來源計畫信息,整理形成《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統一向社會公布。除教育部規定可以不做分省計畫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畫均須經教育部匯總分送。未經教育部下達的招生來源計畫,市高招辦不予接收和公布。未經市高招辦公布的計畫不安排招生。
三、招生章程
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在有關省(區、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預留計畫數及使用原則,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高校的招生章程必須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後方能向社會公布。有關高校制訂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市高招辦在《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中同時向社會及考生告之在京招生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四、志願填報
考生要嚴格按照《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填報志願。考生志願分本、專科按錄取批次順序填報。
(一)本科志願
1.志願設定:本科招生高校按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四個批次依次錄取。本科提前批設定兩個順序志願,每個志願填報1所高校。本科一、二、三批各設定兩個順序志願,第一志願可以填報2所平行志願高校,第二志願可以填報3所平行志願高校。以上每個志願高校設定6個志願專業,考生填報時須註明是否服從院校內專業調劑。
取得自主選拔、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等特殊類型招生資格認定的考生,須將資格認定高校填報在第一志願中的第一所高校,方能享受相關特殊類型招生政策。
2.填報時間:5月12日8時至17日24時。
3.徵集志願:錄取期間,按考生已填報志願錄取結束時,如當前批次高校計畫未完成,將根據情況徵集考生志願。徵集志願填報及錄取在下一批次錄取開始前進行。
(二)專科志願
1.志願設定:專科招生高校按專科提前批、專科普通批兩個批次依次錄取。專科提前批設定兩個順序志願,每個志願填報1所志願高校,每所志願高校設定6個志願專業;專科普通批為平行志願,設定20個志願高校,每個志願高校設定1個志願專業。
2.填報時間:8月1日8時至2日24時。
3.徵集志願:專科普通批按考生已填報志願錄取結束時,如高校計畫未完成,將根據情況徵集考生志願。
五、考試與評卷
北京市受教育部委託實行分省命題,考試和評卷工作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全國統考試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一)考試科目
文史類考生,考語文、數學(文)、外語、文科綜合。
理工類考生,考語文、數學(理)、外語、理科綜合。
外語考試分英語、俄語、日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市高招辦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
語文、數學(文/理)、外語滿分均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滿分各為300分,高考滿分750分。
(二)考試時間
全國統考於6月7日至8日進行,各科目的具體考試時間見下表:
日期 6月7日 6月8日
上午 9:00—11:30 9:00—11:30
語文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下午 3:00—5:00 3:00—5:00
數學(文/理) 外語
(三)評卷
評卷工作分科目集中進行。各科目評卷點分別成立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在市高考評卷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語文、數學(文/理)、英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實行網上評卷。
(四)成績公布
考生考試成績在市高招辦規定的時間內,經各區(縣)高招辦通知各報名單位,由報名單位通知考生本人。
(五)錄取控制分數線劃定
本科各個批次按照語文、數學(文/理)、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四科總分劃定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專科各個批次按照語文、數學(文/理)、外語三科總分劃定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或省級招辦另設的專門附加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體檢時間為3月1日至20日,具體時間由報名單位通知考生本人。體檢組織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員會、市衛生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細則〉的通知》(京高招委字〔1998〕007號)檔案執行。
考生的體檢須在市體檢中心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等有關要求,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未能在規定時間參加體檢的考生,可於6月9日下午到北京市體檢中心補檢。
北京市體檢中心為本市的終檢醫院,負責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七、錄取
高校在京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錄取期間,高校和市高招辦要保證通訊聯絡暢通。參加不同批次錄取的高校,分別執行不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一)錄取原則
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
高校須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
高校要制訂科學合理的錄取辦法,要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願的關係,當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第一志願的考生電子檔案不足時,不得拒錄非第一志願報考的考生。
(二)投檔規則
高校應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在投檔正式開始前向市高招辦明確本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在本校招生計畫數的120%以內。
順序志願按照“志願優先,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進行投檔,第一志願錄取結束後,若高校招生計畫未完成,再對未完成計畫進行第二志願投檔錄取。
平行志願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對同一科類批次線上未被錄取的考生按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進行一次性投檔。本科平行投檔時根據考生所填報志願高校順序,投檔到排序在前且有計畫餘額的高校,分數相同的考生符契約一所高校投檔條件且計畫餘額不足時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文/理)、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的成績,對單科成績高者進行投檔,直至完成該校招生計畫,單科成績均相同的同時投檔;專科平行投檔時根據考生所填報志願高校專業順序,投檔到排序在前、會考成績符合要求且有計畫餘額的高校專業,分數相同的考生符契約一所高校同一專業投檔條件且計畫餘額不足時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文/理)、外語科目的成績,對單科成績高者進行投檔,直至完成該高校專業招生計畫,單科成績均相同的同時投檔。
專科批次錄取採取高會統招形式, 即招生高校根據各專業培養需求從會考備選科目中選定2或3門確定成績等級要求,會考備選科目為:歷史、政治、地理、物理、化學、生物、信息技術、通用技術等8門,考生會考成績必須滿足所報專業要求方能投檔。
錄取過程中,首先在批次分數線上進行考生已填報志願的錄取,如有院校招生計畫未完成,將根據情況依次進行批次分數線上徵集志願錄取、按已填報志願降分錄取和降分再次徵集志願錄取。
(三)照顧對象的錄取
1.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向學校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錄取:
(1)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的應屆畢業生;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的應屆畢業生(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秩序冊、成績單冊);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項目限定為田徑、籃球、足球、排球、桌球、武術、游泳、羽毛球、健美操、跆拳道10項)並通過全市統一測試的應屆畢業生;
(4)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5)烈士子女;
(6)經有關中學推薦,市教委核准,市招生考試委員會批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的應屆畢業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區(縣)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考生。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向學校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錄取:
(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
(2)台灣省籍考生;
(3)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4)獲得下列獎項的應屆高中畢業生: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被評為“北京市優秀學生幹部”的應屆畢業生;
*(6)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被評為“北京市三好學生”的應屆畢業生;
*3.少數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向學校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錄取。
4.下列考生,參加高考並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
5.下列考生,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的應屆高中畢業生;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北京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一等獎的應屆畢業生。
標註符號“*”的照顧政策僅適用於北京地區的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同時符合多項照顧政策的考生,不作累計加分,只取最高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投檔。
各中學應將照顧對象名單於4月下旬開始在校園顯要位置進行不少於兩周的公示。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將於5月上旬開始公示全市照顧對象名單。
(四)對殘疾考生的錄取
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五)按教育部規定,考生一經錄取,不得換錄。
(六)錄取名單備案與發放錄取通知書
在京招生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報市高招辦核准,市高招辦核准後列印錄取新生名冊以及民辦高等學校錄取考生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並分別加蓋錄取專用章。招生高校根據錄取新生名冊向考生寄發本校印製並加蓋校章的錄取通知書(民辦高等學校同時寄發《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
(七)考生檔案
考生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等)、綜合素質評價信息(應屆高中畢業生)、體檢信息、志願信息、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已錄取考生須向高校提供紙質檔案,紙質檔案包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檔案和考生報名信息表、考生體格檢查表、照顧加分證明材料等考務檔案。各區(縣)高招辦負責組織報名單位進行組檔。
八、特殊類型招生
藝術類專業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招考委〔2013〕22號)檔案執行。
體育專業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專業招生規定的通知》(京招考委〔2014〕6號)檔案執行。
藝術特長生考生錄取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關於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在京招收藝術特長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3〕19號)檔案執行。
高水平運動員考生錄取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關於做好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4〕5號)檔案執行。
高職自主招生按照《北京教育考試院關於印發2014年北京市高等職業教育自主招生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考高招〔2014〕5號)檔案執行。
報考軍事院校、武警部隊院校以及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國防生的考生還需要參加面試和軍事院校招生體檢,具體時間、地點以6月下旬考生接到的《面試、體檢通知單》為準。有關要求按照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應屆高中畢業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報考有面試要求的高校或專業的考生,需要按照招生高校的要求參加相應的面試。
高校自主選拔、保送生、飛行員、運動訓練和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市高招辦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九、信息公開公示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辦、有關高校、中學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的通知》(教學[2005]4號)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等有關檔案規定,堅決落實信息公開制度。要做到信息採集準確、公開程式規範、內容發布及時。
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各區(縣)高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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