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和改善礦山生態環境,促進和規範本市以礦山綠色植被恢復為主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促進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土地復墾條例》《遼寧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遼寧省礦山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20年3月30日
為了保護和改善礦山生態環境,促進和規範本市以礦山綠色植被恢復為主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促進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土地復墾條例》《遼寧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遼寧省礦山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為了保護和改善礦山生態環境,促進和規範本市以礦山綠色植被恢復為主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促進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土地復墾條例》《遼寧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遼寧省礦山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法...
對本條例實施前廢棄礦山的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由礦山所在地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督促責任人依法恢復治理;責任人滅失的,由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恢復治理。第二十三條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應當達到下列標準:(一)因礦產資源勘查、開採...
第三十一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責任人無法確認的,由礦山所在地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使用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政府專項資金進行治理恢復。第三十二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採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義務的情況進行...
第十八條採礦權人應當根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標準,制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採礦權由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並公示、公告審查結果。採礦權...
《指導意見》明確了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提出今後一段時期,我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要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地方政府礦山地質...
採礦權人應當嚴格執行經批准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方案。開採礦產資源 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由採礦權人負責治理恢復,並在礦山關閉前,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採礦權發生轉讓的,該義務同時轉讓。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規程》(DB63/T 2073-2022)是2023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青海省地方標準,歸口於青海省自然資源廳。地方標準《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規程》(DB63/T 2073-2022)規定了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綜合調查、...
(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八)土地復墾方案;(九)地礦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條 地礦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採礦登記申請後1個月內作出審查決定,並通知採礦權申請人。準予登記的,採礦權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
(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八)土地復墾方案;(九)地礦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條 地礦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採礦登記申請後1個月內作出審查決定,並通知採礦權申請人。準予登記的,採礦權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
採礦權人逾期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其新的探礦、採礦權申請。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青山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
2013年3月27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以財建〔2013〕80號印發《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支出範圍、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監督檢查、附則6章26條,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引言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應當編制規劃並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發新的礦山,應當結合礦山的地質條件採用先進工藝技術,防止對環境的破壞。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者對停用的採礦場、排岩場、尾礦庫和其他礦山用地,必須制定生態恢復計畫,落實生態恢復...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與治理工程施工監理規範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與治理工程施工監理規範》是2016年黃河水利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縣(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八)耕地保護監督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 貫徹執行...
河北省國土保護和治理條例 山西省 山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條例 遼寧省 遼寧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 遼寧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吉林省 吉林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吉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 ...
第二十條採礦權人在領取採礦許可證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足額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採礦權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企業所有、政府...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開採礦產資源的採礦權人,應當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並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以下簡稱備用金)。第三條備用金是指採礦權人在開採礦產資源過程中及其在閉坑、停辦、關閉礦山後為保護礦山地質...
保證金本金及利息屬採礦權人所有。採礦權人在規定時間內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經驗收合格後,保證金本金及利息返還採礦權人。保證金的交存及管理使用辦法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不按批准設計要求進行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按礦石損失量處以銷售價格50%的罰款。(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恢復義務的,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自治縣國土...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擾亂、阻礙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修復工作,侵占、損壞、損毀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設施或者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修復設施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處3萬元...
由濟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歸口並組織起草,省魯南地質工程勘察院和山東大學聯合制訂的DB3708/T 12-2022《露天非煤礦山開採 大氣污染治理技術導則》和DB3708/T 11-2022《礦山地質環境治理 大氣污染治理技術導則》兩濟寧市地方標準...
正在制定的《礦產資源保護條例》強調了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和礦山環境治理的內容,提出實行礦山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和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一些省、區、市通過人大頒布實施了礦山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為礦山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