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寧縣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管理辦法》是新寧縣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邊民互市貿易管理試行辦法
- 施行地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寧縣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管理辦法》是新寧縣政府發布的檔案。
《新寧縣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管理辦法》是新寧縣政府發布的檔案。第一條為了保護礦山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根據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關於改進我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收存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將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統籌安排使用的通知》(財建...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為了保證採礦權人在採礦過程中以及礦山停辦、關閉或閉坑時,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義務而由採礦權人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有的保證金。本辦法所稱礦山...
本辦法所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採礦權人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而繳存的備用資金。第三條 保證金的繳存、使用和管理,按照採礦權審批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組織治理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工程時,應當建立保證金及利息支出台賬。採礦權人有權查閱治理費用使用情況。第十八條 保證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十九條 縣以上地方...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驗收的辦法和標準,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三條 保證金按照下列規定提取:(一)一次性治理完畢的,經驗收合格後,保證金的90%由採礦權人提取。(二)分期實施治理工程的,根據工程驗收審定的治理...
第一條 為了保護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礦山生態環境因開採遭到的破壞,根據《吉林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是指採礦權人在銀行專戶存儲,用於在其開採礦產資源的過程中,對...
《山東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為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有效預防和治理礦山開發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落實礦山企業治理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規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
《新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明確,礦山企業按規定提取基金,不再單獨繳存土地復墾費。礦山企業應將已退還的保證金轉存為基金,欠繳、緩繳的保證金套用於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每月末應按照開採礦種係數、開採方式係數、銷售收入...
《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驗收辦法》是湖南省制定的一項辦法。第一條為了保護礦山地質環境,防治礦山地質災害,維護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管理...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規程》(DB63/T 2073-2022)是2023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青海省地方標準,歸口於青海省自然資源廳。地方標準《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規程》(DB63/T 2073-2022)規定了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綜合調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7日頒布的 《吉林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相關報導 日前,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了《吉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
自治縣實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管理,具體收取標準、交存方式、使用和管理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七條 自治縣有關行政機關不得以採礦權人...
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是一種條例條令。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的繳存、使用和管理,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有效防治礦山開發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及誘發的地質災害,促進經濟...
同時考慮到實踐操作過程中,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可能會涉及“三廢”治理與土地復墾,為避免職能交叉問題,《規定》將“三廢”治理與土地復墾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從而明確規定開採礦產資源涉及土地復墾的,依照國家有關土地復墾的法律法規執行...
創新尾礦殘留礦再開發、礦山廢棄地復墾利用、集體土地流轉利用等政策,引導社會資金、資源、資產要素投入,積極探索利用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方式,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加快治理。簡化管理程式,推進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編制...
第三條 “治理方案”編制規範和內容要求應符合地質礦產行業標準《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編制規範》(DZT/223-2011)、《山東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其中,涉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內容的,還應符合《...
積極研究和精心部署磷礦資源成礦遠景區的勘查工作,逐步加大磷礦資源勘查投入,提高勘查程度,增加資源儲備,提高磷礦資源保障程度。(十六)建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制度 建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制度,加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力度,礦山企業...
本辦法所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包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礦山土地復墾。第三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
推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制度。備用金歸繳存的採礦權人所有,專戶儲存,專項用於該採礦權人採礦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的治理,不得挪作他用。備用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章 地質遺蹟保護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
促進行業科技進步作用 根據項目成果出台了《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暫行辦法》,編制了湖南省地方標準《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出台了省級規範性檔案8個等。成果的推廣套用使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管理工作提升到了一個新的...
採礦權人報送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年度報告,應當反映地質環境保護的情況。第二十條 採礦權人應當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責任,加強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制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方案,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基金,對在礦產資源勘查、...
與審查,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山東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礦山環境保 護與治理恢複方案編制規範》(DZT/223-2011)、《山東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太原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 (2010年10月21日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11年1月14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批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礦山...
為保證礦山企業認真履行保護、治理和恢復環境義務,有效治理因礦山開採引發和加劇的地質災害,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貴州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黔府辦發〔2007〕38號)和遵義市貫徹《貴州省...
(四)按規定不予退還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五)其他應當納入統一管理的資金。第二十八條 新建礦山出讓時應當提取安全環保綠色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通過捐贈、...
第二十三條 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採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保證金繳存、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
開採礦產資源實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七條 採礦權人自取得採礦許可證之日起,儲量規模為中型的在二年內,小型以下的在一年內,應當進行生產或者按照設計工期進行開工建設;逾期未進行生產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