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

2022年2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聯合自治區財政廳、生態環境廳印發《新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規範全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
內容解讀,

內容解讀

《新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明確,礦山企業按規定提取基金,不再單獨繳存土地復墾費。礦山企業應將已退還的保證金轉存為基金,欠繳、緩繳的保證金套用於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每月末應按照開採礦種係數、開採方式係數、銷售收入等綜合提取基金;在閉坑前1年提取足額基金,用於礦山範圍內尚未實施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土地復墾及管護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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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強調,礦山企業要嚴格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等措施。採礦權人變更開採礦種、開採方式等影響基金提取金額計算的,應當重新計算提取。礦山企業治理恢復的責任和義務不因採礦權滅失而免除;礦山企業因違法被吊銷生產經營資質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終止採礦行為的,應當履行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義務,所需資金從礦山企業已提取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礦山企業補齊。
《新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要求,採礦權人應將上一年度基金設立、提取、使用等情況錄入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系統,接受社會監督。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動態化的監管機制,加強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監督檢查,並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檔案。礦山企業拒不履行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義務的,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其違法違規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向社會公布,可就其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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