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楚縣自然資源局是巴楚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巴楚縣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巴楚縣委、巴楚縣人民政府及地區和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黨組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楚縣自然資源局
- 辦公地址:巴楚縣教育中路7-1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巴楚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巴楚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巴楚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土地、草場等糾紛的配套措施、辦法。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裁定巴楚縣土地、草場、礦山、林地、水域等權屬糾紛。指導監督巴楚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巴楚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巴楚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相關政策,合理配置巴楚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巴楚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落實自治區、巴楚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巴楚縣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巴楚縣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巴楚縣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巴楚縣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巴楚縣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巴楚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並實施巴楚縣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巴楚縣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巴楚縣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巴楚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巴楚縣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擬訂和實施巴楚縣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巴楚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貫徹執行自治區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巴楚縣地質工作。編制巴楚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巴楚縣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巴楚縣重大地質礦產專項勘查。負責巴楚縣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巴楚縣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巴楚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巴楚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巴楚縣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巴楚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初審。負責巴楚縣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巴楚縣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巴楚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巴楚縣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巴楚縣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巴楚縣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巴楚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巴楚縣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巴楚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監督實施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巴楚縣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參與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四)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巴楚縣林業和草原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巴楚縣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動態監測和評估。
(十五)組織巴楚縣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及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巴楚縣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草地管理,監督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國家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七)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巴楚縣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化調查,執行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十八)負責巴楚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及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應急處置;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九)負責監督管理巴楚縣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負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自然遺蹟、地質遺蹟、古生物化石保護地、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申報材料的初審並按程式上報;負責巴楚縣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巴楚縣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負責推進巴楚縣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依法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二十一)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二十二)指導巴楚縣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指導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三)指導巴楚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巴楚縣林業和草原重特大案件的查處;負責林業和草原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和草原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四)監督管理巴楚縣林業和草原地區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巴楚縣林業草原預算內投資、巴楚縣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巴楚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貫徹執行中央、自治區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五)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及外事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二十六)根據授權,對縣人民政府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地委、行署工作要求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七)職能轉變。喀什地區林業和草原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
(二十八)統一管理和協調巴楚縣林業和草原局。
(二十九)完成巴楚縣委、巴楚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職能轉變。巴楚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自治區和巴楚縣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巴楚縣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巴楚縣林業和草原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工作制度和工作計畫,負責文電、會務、翻譯、信息、機要、檔案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協調巴楚縣自然資源領域脫貧攻堅工作;承擔機關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督查督辦、新聞宣傳、保密、安全保衛、信息化建設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各類資金的財務管理;承擔和參與自然資源非稅收入征管,參與擬訂有關收益分配製度;監督檢查項目資金的使用;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和工作經費的管理,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工作;對全縣各鄉鎮自然資源所業務、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對自然資源工作經費和各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涉外項目、援疆相關工作;指導機關安全保衛工作。
(二)組織人事股
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史志、年鑑的編纂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和退休幹部工作。
(三)國土空間規劃股
擬訂巴楚縣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制度,承擔建立巴楚縣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巴楚縣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開展自然資源領域重大問題調查研究;組織編制巴楚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自治區、地區人民政府、行署審批的巴楚縣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地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擔巴楚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
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耕地、園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報自治區、地區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
(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
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辦法的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各鄉鎮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承擔地質遺蹟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耕地保護監督股
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及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七)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確權登記股
擬訂巴楚縣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按照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的總體部署,組織實施巴楚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巴楚縣水、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巴楚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承擔自然資源綜合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巴楚縣自然資源及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巴楚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負責巴楚縣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巴楚縣黨政機關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等專項登記工作。
(八)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和開發利用股
承擔巴楚縣自然資源有關法規和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巴楚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擬訂巴楚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辦法;承擔報地區行署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配合巴楚縣公共資源交易部門做好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巴楚縣市場調控;負責巴楚縣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巴楚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九)礦產勘查開發保護監督股
對地質礦產勘查開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查詢管理工作;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承擔礦山企業年度礦產資源統計數據的審查、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礦業權管理股
擬訂巴楚縣礦業權管理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許可權內礦業權管理和出讓,統計分析並指導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巴楚縣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科、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一)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股
編制巴楚縣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規劃、測繪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管理測繪資質和測繪活動,監督實施測繪技術標準;組織開展測繪成果匯交和目錄編制;負責組織實施測量標誌檢查、維護和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遷的報批工作;承擔巴楚縣測繪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和公共服務、應急保障工作;承擔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並根據授權發布;監督管理巴楚縣地圖市場,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檢查地理信息安全和數據保密工作。
(十二)自然資源督察執法股(紀檢監察室)
完善巴楚縣自然資源督察制度,組織實施自治區自然資源督察相關政策、工作規則等;根據授權,承擔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擬訂巴楚縣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並指導實施;查處巴楚縣重大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巴楚縣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鄉鎮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各鄉鎮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系統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處理土地糾紛;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承擔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等日常工作。
(十三)生態保護修復和草原管理股
承擔森林、草原、濕地、荒漠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擬訂國土綠化重大方針政策,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貫徹落實退耕(牧)還林(草)方面的政策、法規和規章;指導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工作;指導林果業發展工作;組織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指導草原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巴楚縣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負責新疆國家沙漠公園的管理,承擔防治荒漠化公約履約工作;負責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草種管理工作;擬訂行業發展戰略、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組織指導相關項目的實施;負責統計信息。
(十四)森林資源管理股
編制森林採伐限額;指導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巴楚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全區森林經營規劃、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組織公益林區劃落界工作;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負責行業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組織、監督管理和指導巴楚縣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和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
承擔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和“放管服”等改革相關工作;指導林下產業管理和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負責林業和草原政策的調查研究,提出巴楚縣林業和草原綜合性方針、政策建議;負責林業和草原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相關聽證以及行政審批改革相關工作;指導、協調行業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政務公開工作;指導森林公園審批工作。
將巴楚縣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巴楚縣林木種苗管理站、巴楚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局、巴楚縣草原監理所、巴楚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巴楚縣防沙治沙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自然保護區和濕地管理辦公室、公益林和國有林場管理站、草原監理站(草原防火辦公室)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巴楚縣林業和草原局。
人員編制
巴楚縣自然資源局行政編制14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3名。工勤編制1名。
巴楚縣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