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是自然資源部組織對2019年發布的《自然資源部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進行了更新。
2021年7月27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以自然資辦函〔2021〕1373號印發修訂後的《自然資源部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然資源部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27日
- 發布單位: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自然資辦函〔2021〕1373號
發布通知,清單內容,
發布通知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自然資源部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
自然資辦函〔2021〕13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各派出機構,部機關各司局:
近日,我部組織對2019年發布的《自然資源部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進行了更新,已經部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1年7月27日
附屬檔案:
自然資源部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清單內容
類別 | 序號 | 事項名稱 | 處罰種類 | 實施主體層級 | 設定依據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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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類(29項) | 1 |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行政處罰 | 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四條 | |
2 | 對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行為中涉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五條 | 第七十五條中“對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處罰”不屬於自然資源部門處罰事項 | |
3 | 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責令繳納復墾費,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 ||
4 | 對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處罰 | 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 ||
5 | 對超過批准的數量占用土地的行政處罰 | 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 ||
6 | 對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處罰 | 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 ||
7 | 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處罰 | 責令交還土地,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九條 | ||
8 | 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於非農業建設,或者違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六十條 | ||
9 | 對轉讓房地產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處罰 |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六條 | ||
10 | 對轉讓房地產時未經批准,非法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或者經過批准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但未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政處罰 | 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七條 | ||
11 | 對非法侵占長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中涉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七條 | ||
12 | 對在長江乾支流岸線一公里範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中涉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關閉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 | ||
13 | 在長江幹流岸線三公里範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中涉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關閉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 | ||
14 | 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規定進行生產建設活動中涉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關閉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 | ||
15 | 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責令限期治理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一條 | ||
16 | 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拆除,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二條 | ||
17 |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拆除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三條 | ||
18 | 對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複種植條件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責令繳納復墾費,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 ||
19 | 對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範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 ||
20 | 侵犯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警告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六十三條 | ||
21 | 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行政處罰 | 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通報批評,警告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六十四條 | ||
22 | 對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行政處罰 | 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第十七條 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第三十三條 | ||
23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 ||
24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 ||
25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 ||
26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 ||
27 | 對接受土地調查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現場指界義務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第十七條 【部門規章】 1.《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5號)第二十九條 | ||
28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責令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四十三條 | ||
29 | 對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第十九條 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第三十五條 | ||
礦產類(60項) | 30 | 對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開採,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2.《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十七條 | |
31 | 對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行政處罰 | 責令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罰款,吊銷採礦許可證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2.《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十七條 | ||
32 | 對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行政處罰 |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四十二條第三項 | ||
33 | 對將探礦權、採礦權倒賣牟利的行政處罰 | 吊銷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第三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四十二條第三項 | ||
34 | 對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行政處罰 | 罰款,吊銷採礦許可證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四十二條第六項 | ||
35 | 對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區塊範圍進行勘查工作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二十六條 | ||
36 | 對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二十七條 | ||
37 | 對擅自印製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二十八條 | ||
38 | 對不按照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吊銷勘查許可證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 ||
39 | 對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吊銷勘查許可證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 ||
40 | 對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後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吊銷勘查許可證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 ||
41 | 對不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手續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吊銷勘查許可證 | 國家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三十條 | ||
42 | 對不按期繳納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應當繳納費用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繳納,吊銷勘查許可證 | 國家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令240號)第三十一條 | ||
43 | 對違法勘查石油、天然氣礦產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勘查許可證 | 國家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三十二條 | ||
44 | 對不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罰款,吊銷採礦許可證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十八條 | ||
45 | 對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範圍界樁或者地面標誌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恢復,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十九條 | ||
46 | 對擅自印製或者偽造、冒用採礦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二十條 | ||
47 | 對不按照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不按期繳納應當繳納費用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繳納,吊銷採礦許可證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二十一條 | ||
48 | 對不辦理採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手續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吊銷採礦許可證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二十二條 | ||
49 | 對違法開採石油、天然氣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罰款,吊銷採礦許可證,責令限期恢復,沒收違法所得 | 國家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二十三條 | ||
50 | 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的行政處罰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第十四條 | ||
51 | 對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轉讓採礦權的行政處罰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採礦許可證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第三條第二項 2.《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第十五條 | ||
52 | 對未按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匯交,罰款 | 國家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第二十條 | ||
53 | 對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沒收、銷毀地質資料,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吊銷其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或者取消其承擔該地質工作項目的資格 | 國家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第二十一條 | ||
54 | 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治理,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四十二條 | ||
55 | 對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其資質證書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394號)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 ||
56 | 對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其資質證書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394號)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 ||
57 | 對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其資質證書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394號)第四十四條第三項 | ||
58 | 對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其資質證書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394號)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 ||
59 | 對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 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國家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四十五條 | ||
60 | 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單位不及時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變更、註銷手續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部門規章】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二十二條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二十九條 | ||
61 | 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單位不按時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部門規章】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二十七條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三十條 | ||
62 | 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資質單位不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註銷手續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部門規章】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二十一條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二十八條 | ||
63 | 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資質單位不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部門規章】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二十七條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二十九條 | ||
64 | 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不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註銷手續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部門規章】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十八條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十九條 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二十六條 | ||
65 | 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不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部門規章】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二十五條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二十七條 | ||
66 | 對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而未編制的,或者擴大開採規模、變更礦區範圍或者開採方式,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並經原審批機關批准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部門規章】 1.《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二十六條 | ||
67 | 對未按照批准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礦山被批准關閉、閉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復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部門規章】 1.《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二十七條 | ||
68 | 對未按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計提,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部門規章】 1.《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二十八條 | ||
69 | 對探礦權人未採取治理恢復措施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部門規章】 1.《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二十一條 2.《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二十九條 | ||
70 | 對擾亂、阻礙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侵占、損壞、損毀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設施或者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設施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部門規章】 1.《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三十條 | ||
71 | 對未經批准發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發掘,限期改正,沒收發掘的古生物化石,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部門規章】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五十條 | ||
72 | 對未按照批准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發掘,限期改正,沒收發掘的古生物化石,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部門規章】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五十條 | ||
73 | 對古生物化石發掘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發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第三十七條 【部門規章】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五十二條 | ||
74 | 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第三十八條 【部門規章】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五十三條 | ||
75 | 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有關古生物化石,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第三十九條 | ||
76 | 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的博物館、科學研究單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單位以及發掘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為己有的行政處罰 | 沒收違法所得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第四十四條 | ||
77 | 對單位或者個人在生產、建設活動中發現古生物化石不報告的行政處罰 | 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部門規章】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五十一條 | ||
78 | 對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行政處罰 | 沒收有關古生物化石,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部門規章】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五十四條 | ||
79 | 對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第四十一條 【部門規章】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五十五條 | ||
80 | 對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追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第四十二條 【部門規章】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五十六條 | ||
81 | 對礦山企業未達到經依法審查確定的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等指標的行政處罰 | 責令改正,罰款,吊銷採礦許可證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三條 | 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不再使用,已更新為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 | |
82 | 對因開採設計、採掘計畫的決策錯誤,造成資源損失的行政處罰 | 責令其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產整頓、吊銷採礦許可證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4月29日國務院發布)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 ||
83 | 對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和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行政處罰 | 責令其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產整頓或者吊銷採礦許可證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4月29日國務院發布)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 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不再使用,已更新為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 | |
84 | 對礦山的開拓、采準及採礦工程不按照開採設計進行施工,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行政處罰 | 責令其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產整頓、吊銷採礦許可證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4月29日國務院發布)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2.《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4月29日國務院發布)第十三條 | ||
85 | 對礦山企業不按照設計進行開採,任意丟掉礦體,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行政處罰 | 責令其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產整頓、吊銷採礦許可證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4月29日國務院發布)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2.《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4月29日國務院發布)第十四條 | ||
86 | 對在采、選主要礦產的同時,未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條件下進行綜合回收或者對暫時不能綜合回收利用的礦產,未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行政處罰 | 責令其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產整頓、吊銷採礦許可證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4月29日國務院發布)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2.《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4月29日國務院發布)第十七條 | ||
87 | 對擅自廢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行政處罰 | 責令其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產整頓、吊銷採礦許可證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4月29日國務院發布)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2.《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4月29日國務院發布)第二十一條 | ||
88 | 對因工程建設活動對地質環境造成影響的,相關責任單位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地質環境監測義務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部門規章】 1.《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9號)第三十條 | ||
89 | 對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侵占、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地質環境監測設施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部門規章】 1.《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9號)第三十一條 | ||
測繪地理信息類 (40項) | 90 | 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准,或者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單位合作,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罰款 | 國家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一條 | |
91 | 對未經批准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或者採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地理信息系統的行政處罰 | 警告,責令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二條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 ||
92 | 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單位未報備案的行政處罰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三條 | ||
93 | 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行政處罰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罰款,沒收相關設備 | 國家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四條 | ||
94 | 對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罰款,沒收測繪工具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行政法規】 1.《基礎測繪條例》(國務院令第556號)第二十九條 2.《地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4號)第四十八條 | ||
95 | 對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罰款,沒收測繪工具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 ||
96 | 對測繪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測繪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行政法規】 1.《基礎測繪條例》(國務院令第556號)第三十條 | ||
97 | 對測繪單位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測繪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 ||
98 | 對測繪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測繪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 | ||
99 | 對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中標,或者讓測繪單位低於測繪成本中標的行政處罰 | 責令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七條 | ||
100 | 對中標的測繪單位向他人轉讓測繪項目的行政處罰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測繪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八條 | ||
101 | 對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罰款,沒收測繪工具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九條 | ||
102 | 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逾期不匯交的,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逾期不匯交的,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匯交,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條 | ||
103 | 對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行政處罰 | 警告,責令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 ||
104 | 對測繪單位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行政處罰 | 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測繪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法規】 1.《基礎測繪條例》(國務院令第556號)第三十三條 | ||
105 | 對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誌的行政處罰 | 警告,責令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第二十三條 | ||
106 | 對侵占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的行政處罰 | 警告,責令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第二十三條 | ||
107 | 對在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控制範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 警告,責令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第二十三條 | ||
108 | 對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行政處罰 | 警告,責令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第四項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第二十三條 | ||
109 | 對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造成永久性測量標誌毀損的行政處罰 | 警告,責令改正,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第五項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第二十三條 | ||
110 | 對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未對屬於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的,泄露國家秘密的行政處罰 | 警告,責令改正,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 ||
111 | 對違法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處罰 | 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 ||
112 | 對實施基礎測繪項目,不使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或者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警告,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基礎測繪條例》(國務院令第556號)第三十一條 | ||
113 | 對干擾或者阻撓測量標誌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築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警告,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 ||
114 | 對無證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並且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監督和負責保管測量標誌的單位和人員查詢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警告,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第二十三條第四項 | ||
115 | 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未按照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測繪成果資料,造成測繪成果資料損毀、散失的行政處罰 | 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 ||
116 | 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擅自轉讓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行政處罰 | 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 ||
117 | 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未依法向測繪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測繪成果資料的行政處罰 | 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 ||
118 | 在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未經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行政處罰 | 責令改正,警告,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 ||
119 | 對應當送審而未送審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產品的行政處罰 | 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1.《地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4號)第四十九條 | ||
120 | 對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行政處罰 | 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1.《地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4號)第五十條 | ||
121 | 對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未按照審核要求修改即向社會公開的行政處罰 | 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1.《地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4號)第五十一條 | ||
122 | 對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准檔案,或者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准檔案和審圖號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沒收違法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1.《地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4號)第五十二條 | ||
123 | 對未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註審圖號,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樣本的行政處罰 | 責令改正,警告,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1.《地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4號)第五十三條 | ||
124 | 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准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網際網路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行政處罰 | 責令改正,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1.《地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4號)第五十四條 | ||
125 | 對通過網際網路上傳標註了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的行政處罰 | 責令改正,警告,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二條 【行政法規】 1.《地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4號)第五十五條 | ||
126 | 對最終向社會公開的地圖與審核通過的地圖內容及表現形式不一致,或者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屆滿未重新送審的行政處罰 | 責令改正、警告,罰款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部門規章】 1.《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4號)第三十二條 | ||
127 | 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以偽造證明檔案、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一次性測繪批准檔案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測繪活動,罰款 | 國家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部門規章】 1.《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8號)第十八條第一項 | ||
128 | 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超出一次性測繪批准檔案的內容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處罰 | 責令停止測繪活動,罰款 | 國家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部門規章】 1.《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8號)第十八條第二項 | ||
129 | 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未經依法批准將測繪成果攜帶或者傳輸出境的行政處罰 | 罰款 | 國家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部門規章】 1.《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8號)第十九條 | ||
城鄉 規劃類 (5項) | 130 | 對城鄉規劃編制甲級資質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行政處罰 | 警告 | 國家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部門規章】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 |
131 | 對城鄉規劃編制甲級資質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行政處罰 | 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 | 國家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 ||
132 | 對城鄉規劃編制甲級資質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行政處罰 | 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 | 國家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 ||
133 | 對城鄉規劃編制甲級資質單位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行政處罰 | 吊銷資質證書 | 國家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 | ||
134 | 對城鄉規劃編制甲級資質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 | 國家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三條 | ||
說明:1.清單範圍是涉及自然資源部部本級的行政處罰事項,具體包括土地、礦產、測繪地理信息、城鄉規劃4個領域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種類的行政處罰事項。 2.按照《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自然資源部立案查處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工作規範(試行)》規定,自然資源部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管轄的案件。 3.清單時間截止到發布之日,今後根據自然資源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清理情況,適時予以更新。 4.清單中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條款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