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的決定

2010年4月30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0年5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06.22
  • 實施時間:2010.06.22
(2010年4月30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0年5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2010年4月30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的決定》,已經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5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6月22日
經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決定廢止《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0528(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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