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暫行規定》的決定

2000年4月26日鞍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0年7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暫行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08.18
  • 實施時間:2000.08.18
鞍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廢止《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暫行規定》的決定,業經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0年7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8月18日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法》已於1998年8月29日進行了修訂,國務院根據新頒布的《土地法》也於1998年12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我市於1989年依據修訂前的《土地法》制定的《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暫行規定》與新《土地法》和《實施條例》已不相適應。因此,決定廢止《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暫行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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