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實行執行案件公開的規定

為進一步增強全省法院執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強化執行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實行執行案件公開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應當向當事人公開。即公開啟動執行程式、採取強制措施及理由、評估、拍賣被執行財產情況、財產分配方案、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理由等執行環節。但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法律禁止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二條執行立案後3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將下列事項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當事人在執行程式中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
(二)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以及應當承擔的風險。
(三)被執行人應如實申報財產狀況,故意不報或瞞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將執行案件承辦人的姓名和聯繫方式
告知雙方當事人。並且書面告知當事人執行法院收取執行案款的銀行戶名、帳號、開戶行。
第五條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進行調查後,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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