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若干規定

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規範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審判工作,促進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制定本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國家賠償確認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式對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及執行過程中的司法行為造成不法侵害的認定。
第三條申請國家賠償確認,應當向作出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確認的,是確認申請人。
第五條申請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作出原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是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被申請人。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訴訟過程中的司法行為複議後,維持或改變了原處理結果,申請人申請國家賠償確認的,上級人民法院是被申請人。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的,應當依法先行申請確認。
申請人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式對生效裁判案件進行再審的,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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