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規範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審判工作,促進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制定本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規範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審判工作,促進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制定本規
上級人民法院是被申請人。第六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的,應當依法先行申請確認。申請人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式對生效裁判案件進行再審的,不適用本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是為正確審理人民法院在審判和執行中違法侵權的確認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制定。經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5次會議通過...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侵權損害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可以不組織聽證。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國家賠償案件是指依照國家賠償法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刑事賠償案件和其他司法賠償案件。第四條本規定所指的聽證,是指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為...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訴,應在收到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二年內提出。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不予受理:(一)對已經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複查處理後,當事人仍無理纏訴的;(二)賠償請求人與...
為了規範國家賠償案件審理,根據國家賠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中文名 關於青海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共同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 第一條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請求人向人民法院、...
切實保障賠償請求人申請確認、申請賠償的權利,進一步加強對人民法院自身的管理和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5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及確認案件文書樣式(附後)...
解釋第三條針對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經受理但尚未結案的確認案件,規定應當依照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繼續審理並作出確認或不予確認的法律文書。
五、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通知》(法發[2004]1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監督庭負責國家賠償確認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法明傳[2004]473號)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的通過日期是2011年2月28日並於2011年3月22日起開始實施的一項規定。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 [1] 通過日期 2011年2月28...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釋》根據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工作實際,針對人民...
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只限於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間接造成的損失或者遭受的精神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
《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規定》經2013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0次會議通過,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13〕27號印發。該《規定》共26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1997〕10號)同時廢止。本規定實施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在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後,裁定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交由具備審理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由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或者指定的專門法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在1997.06.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
《國家賠償案件審理程式》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釋〔2011〕6號 【發布日期】2011-03-17 【...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被錯誤逮捕宣告無罪後有關財產賠償義務機關認定問題的批覆(2003.2.2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04.8.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條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是本院對審判執行工作進行集體領導的最高審判組織,負責掌握全省法院審判執行工作運行態勢,監督和指導全省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第三條審判委員會履行審理案件和監督、管理、指導審判執行工作的職責:(一)...
統一法律適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對賠償監督程式問題在全國範圍內展開專題調研,並廣泛徵求中央有關部門、本院各部門、各高級法院意見,經專家論證,修改形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送審稿)...
根據1982年12月4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
為正確適用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結合國家賠償工作實際,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7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案由的規定》。該《規定》共14條,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法案全文 ...
為審理好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公布和施行以來,一些地方高級人民法院就該法的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案件的範圍問題請示我院,經研究,現答覆如下:一、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賠償法》199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已於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
《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是在2012發布的法律法規解讀檔案。2012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立案規定》),這一司法解釋根據2010年修正的國家賠償法,針對人民法院...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審查受理國家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規定如下:詳細內容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審查受理國家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規定如下: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