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轄制度的通知

涉外(含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集中管轄制度關係到涉外商事案件的審判質效和我國司法的國際聲譽。為進一步規範落實此項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我省涉外商事審判工作實際,對有關事項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轄制度的通知
一、所有涉外商事案件一審案件統一由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集中管轄。
二、集中管轄的案件是指:
(一)涉外契約和侵權糾紛案件;
(二)信用證糾紛案件;
(三)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
(四)審查有關涉外民商案件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
三、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繼承、人身損害賠償、勞動爭議等傳統民事糾紛,不屬於集中管轄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管轄。
四、對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案件的申請再審及申訴,由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受理。對於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決定再審的本院涉外商事生效判決,由有關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辦理。
五、信用證糾紛和涉及外資金融機構案件,不論主體是否涉外,都屬於集中管轄範圍。
六、凡涉外及港澳台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包括仲裁裁決保全、仲裁證據保全、請求確認仲裁協定條款效力,申請撤銷、執行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等案件均實行集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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