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管理規定

為規範法院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是指在審理案件(不含破產清算案件)過程中委託專門機構或專家進行鑑定、檢驗、評估、審計並組織、協調和監督的司法活動。
第三條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實行歸口管理制度,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部門負責統一辦理對外委託工作。
尚未設立司法技術部門的法院由立案庭或指定的部門代行對外委託管理職能(以下統稱委託管理部門)。
第四條人民法院委託管理部門負責對外委託中的程式性工作和對委託事項及其參與人的組織、協調與監督。涉及證據材料質證、評估基準日確定等實體性問題應由移送案件的合議庭決定。
對外委託過程中,移送案件的部門應與委託管理部門相互配合、相互監督。
第五條省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西寧中院除外)委託管理部門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體要求,建立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備選機構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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