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選擇委託評估、拍賣機構,確保執行工作規範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選擇委託評估拍賣機構統一管理辦法
第一條執行過程中,需要對財產進行評估、拍賣的,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第二條確定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工作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統一管理。
省高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對委託評估、拍賣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評估拍賣機構確定後,具體評估、拍賣中的執行事項由受理案件法院執行機構實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條各級法院指定專人負責申報確定評估、拍賣機構工作。
第四條下列案件,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確定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工作:
(一)評估
1、西寧、海東中院及轄區法院受理的申請執行標的10萬元以上的案件;
2、海南、海北中院及轄區法院受理的申請執行標的20萬元以上的案件;
3、海西中院及轄區法院受理的申請執行標的30萬元以上的案件;
4、黃南、果洛、玉樹中院及轄區法院受理的申請執行標的50萬元以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