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外委託拍賣管理的規定(試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外委託拍賣管理的規定(試行)》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年實行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外委託拍賣管理的規定(試行)
  • 發布單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發布文號:浙高法〔2008〕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人民法院對外委託拍賣工作,實現審判、執行與委託拍賣的分離,建立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工作機制,確保司法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審判、執行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外委託的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對查封、扣押、凍結及破產清算等涉案財產依法決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並監督、配合拍賣機構,將涉案財產以公開競價方式進行轉讓的活動。
第三條 對外委託拍賣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及時、有效地變價處理涉案財產,實現財產價值的最大化,以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保證審判、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各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處是對外委託拍賣工作的管理部門;各基層人民法院遵循審判、執行與委託拍賣相分離的原則確定相關職能部門承擔對外委託拍賣工作。業務部門與對外委託拍賣管理部門應建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內部管理機制,並統一接受本院監察室的檢查和監督。
上級人民法院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對外委託拍賣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成立對外委託拍賣工作指導小組,由分管院領導任組長,對外委託管理部門、審判庭、執行局、監察室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必要時可邀請有關機關和相關行業協會負責人參加。指導小組領導、協調對外委託拍賣工作,負責對本院拍賣機構名冊的確定和年度審核,處理對外委託拍賣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人民法院與拍賣機構之間建立委託關係,拍賣機構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委託要求進行拍賣活動。人民法院應當對拍賣活動進行有效監督,並及時配合拍賣機構完成拍賣、財產交付等工作。
第七條 業務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定財產權屬,查明財產狀況和有無瑕疵等;
(二)決定拍賣和重新拍賣;
(三)提出建議保留價;
(四)移送財產權屬證明及相關材料;
(五)裁定和辦理財產交付;
(六)與審判、執行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對外委託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隨機選定或者指定拍賣機構;
(二)負責辦理委託拍賣手續;
(三)確定保留價;
(四)協調、配合拍賣機構開展工作;
(五)監督拍賣活動;
(六)協助完成財產交付;
(七)與拍賣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拍賣機構的入冊登記
第九條 本規定所指的拍賣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十條 入冊的拍賣機構除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所規定的設立拍賣企業的必備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
(二)企業規模較大,經濟實力較強,經營業績較好;
(三)具有較高水準的經營隊伍,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先進的經營管理設施,運作能力較強。
各中級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定其他相關的條件。所設定的入冊條件,需經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申請入冊的拍賣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本:
(一)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專業資質證書;
(三)拍賣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名單、執業資格和主要業績;
(四)年檢文書;
(五)註冊資金證明、行業評選資質級別、獲得榮譽稱號等人民法院所設定條件的有效書面證明;
(六)其他必要的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名冊的拍賣機構,應向註冊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拍賣機構的分公司,應向該分公司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各中級人民法院選定的入冊拍賣機構名冊,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後,在《浙江法院網》上公告。
第十四條 建立名冊的中級人民法院應與入冊的拍賣機構簽訂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建立年度審核制度,經審核發現不符合入冊條件的,取消其入冊資格。
第三章 委託拍賣提起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過程中決定委託拍賣的,由業務部門出具對外委託拍賣決定書,製作拍賣財產現狀情況調查表、材料移交表,並對拍賣公告的刊登、拍賣費用的支付、財產交付期限的特殊要求、買受人資格條件的限制等事項作出書面說明,與案件相關基礎材料一併移送對外委託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拍賣財產現狀情況調查表應包括以下內容:財產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範圍、地點;財產新舊程度、外觀狀況、瑕疵情況、權屬及占有使用情況;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的基本情況及聯繫方式;財產拍賣順序、財產能否分割、是否合併拍賣以及執行標的總額等情況。必要時附財產的照片、錄像資料等。
第十七條 材料移交表應列明隨案移送相關材料的名稱及數量,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及聯繫方式等。
第十八條 隨案移送的材料應包括:
(一)拍賣及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
(二)拍賣財產的評估報告或者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確認價格的書面材料;
(三)拍賣財產的相關權屬證明;
(四)拍賣財產的瑕疵情況說明;
(五)拍賣財產上享有的擔保物權、優先購買權證明;
(六)其他因拍賣財產所需應當移送的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業務部門在移交對外委託管理部門委託拍賣前,應當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財產,查明財產狀況和瑕疵,依法排除拍賣成交後財產交付可能存在的法律和事實障礙。無法排除但不影響拍賣的,應予以說明。
涉案財產存在交付障礙或者有管轄、支付、執行異議時,業務部門不得將其移交拍賣。
第二十條 對外委託管理部門對移送的對外委託拍賣案件,應對移送手續是否齊全,資料內容是否詳實明確等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予登記受理。
第四章 拍賣機構的確定
第二十一條 拍賣機構的確定應遵循公開、隨機的原則,各中級人民法院應根據各地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程。不採用雙方當事人協商選取拍賣機構的方法。
第二十二條 選擇拍賣機構的範圍以拍賣機構名冊為原則,必要時可選取名冊外拍賣機構;以單一拍賣為原則,聯合拍賣為例外;鼓勵探索自行組織拍賣和招標拍賣等方法。
第二十三條 各中級人民法院及所轄基層人民法院的委託拍賣均使用中級人民法院的拍賣機構名冊,由中級人民法院選定;各中級人民法院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使用本省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的拍賣機構名冊;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委託拍賣使用相關中級人民法院的拍賣機構名冊。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管理部門受理拍賣委託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信息輸入對外委託拍賣計算機管理系統,由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管理部門統一決定拍賣機構確定時間。
第二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管理部門選定拍賣機構時,監察室應派員監督。對標的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可邀請相關業務部門派員監督。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管理部門對各中級人民法院確定拍賣機構實施監督。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是否進行聯合拍賣:
(一)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
(二)拍賣財產在省外,且由財產所在地拍賣機構參與為宜的;
(三)其他根據案件情況需要聯合拍賣的,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依職權直接指定拍賣機構:
(一)法律規定應當由具有專門資質機構進行拍賣的;
(二)聯合拍賣需要指定的;
(三)其他需要人民法院依職權直接指定的,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管理部門批准。
第五章 拍賣的對外委託
第二十八條 對外委託管理部門應當在確定拍賣機構後的三個工作日內辦理對外委託手續,向受委託的拍賣機構出具拍賣委託書、移送表,移送相關材料,被委託的拍賣機構應當配合完成相關材料的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委託拍賣移送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委託拍賣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地址,受委託拍賣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營業地址;
(二)拍賣財產名稱、型號、規格、數量、新舊程度、外觀狀況等;財產拍賣順序、是否合併拍賣、交割期限的特殊要求等;
(三)拍賣起拍參考價;
(四)拍賣公告發布方式和要求;
(五)拍賣財產展示方式和要求;
(六)競買登記手續辦理的方式,競買保證金交納的金額和方式;
(七)拍賣的時間、地點要求;
(八)拍賣財產交付的方式;
(九)拍賣佣金、稅費及其支付的方式;
(十)成交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十一)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條 為有效降低委託拍賣成本,在不延誤審判、執行期限的情況下,財產價值較低的幾個案件可實行小標的捆綁式委託拍賣,對外委託管理部門可將所涉案件財產進行同批次合併拍賣。
第三十一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由對外委託管理部門確定,業務部門可以提出建議保留價;再行拍賣的保留價,對外委託管理部門可徵詢業務部門意見後確定。財產設立抵押權的,且申請執行人非抵押權人,除抵押權人同意外,保留價的確定不得低於抵押價值。保留價應當嚴格保密,在拍賣開始時由對外委託管理部門的監拍人員將密封的保留價單交給公證員或者拍賣師,當無人應價時由公證員或者拍賣師當場拆封,無論是否成交均不公布保留價。
第三十二條 申請執行人在作出拍賣未能成交則用評估價以物抵債承諾的前提下,要求提高拍賣保留價的,應當準許。
第三十三條 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對外委託管理部門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對外委託管理部門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但流拍後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第六章 拍賣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 拍賣機構接受委託後,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進行操作。拍賣機構應當在接收拍賣事項五日內制定出拍賣計畫,包括公告形式、展示內容、拍賣方式、時間安排、拍賣須知等,交人民法院對外委託管理部門審查確認並備案。
第三十五條 拍賣機構應當在接受委託後三十日內進行拍賣,涉及劃撥土地拍賣的,從土地管理部門同意拍賣之日起計算。在規定時間內有正當理由難以進行的,向人民法院對外委託管理部門申請延長。
第三十六條 拍賣應當先期公告:
(一)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
(二)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應當在拍賣十日前公告;
(三)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因拍賣財產性質必須立即拍賣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條 拍賣公告的媒體由對外委託管理部門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一般應當在財產所在地的社會發行量大的報紙上發布;財產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在地級市以上報紙同時發布;財產在5000萬以上或者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在省級報紙上同時發布。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應當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或者《上海證券報》上發布。
拍賣公告應當刊登在報紙明顯、醒目的位置,內容必須合法、真實、客觀,不得對拍賣財產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得在節假日發布。
第三十八條 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一方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同時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範圍的,對外委託管理部門應當準許,但該部分公告的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法律對競買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對外委託管理部門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在拍賣公告上明示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到場,無法通知或者經通知不到場的,不影響拍賣;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並要求拍賣機構在拍賣公告上明示。
第四十條 拍賣不動產或者價值超過50萬元的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競買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對外委託管理部門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交納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競買人憑銀行進帳單及人民法院財務收款憑證到拍賣機構辦理競買手續;交納保證金人數不足二人的,視為不到法定的競買人數,不得舉行拍賣會;應當交納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退還。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外委託管理部門在拍賣日應派員到拍賣現場進行監督;拍賣標的額較大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拍賣機構應當邀請公證員到場公證;對外委託管理部門必要時可以派員或者要求拍賣機構對拍賣過程進行全程錄像。
第四十三條 優先購買權人在拍賣過程中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不參與競價過程,有最高應價時,拍賣師應徵得優先購買權人的意見後落槌。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則當場以抽籤方式決定買受人。
第四十四條 拍賣多項財產時,其中部分財產賣得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對剩餘財產應當停止拍賣,但被執行人同意繼續拍賣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拍賣成交後,拍賣機構應製作拍賣成交確認書及拍賣報告。拍賣成交確認書應內容清楚、簡要合法,不能越權承諾,對付款時間、拍賣財產的交付等嚴格按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執行。拍賣報告應包括拍賣公告、拍賣須知、競買情況、拍賣結果、成交確認、拍賣筆錄等詳細情況及相關副本。
第四十六條 拍賣機構應在拍賣成交後三個工作日內向人民法院對外委託管理部門移交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報告及相關材料,對外委託管理部門在接到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報告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報告及相關材料移送業務部門。
第四十七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將價款全部匯入指定的賬戶:價款在20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十日內一次性全款到位;價款在200-1000萬元的,可分期付款在二十日內全款到位;價款在1000萬以上的,可分期付款在三十日內全款到位;特殊情況需延期付款的,應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拍賣成交確認書中的付款條款應當符合此要求。
第四十八條 佣金的支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執行,由人民法院對外委託管理部門通知拍賣機構向買受人收取。
拍賣機構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政府物價部門的相關規定,與買受人就拍賣佣金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由拍賣機構直接向買受人收取。
拍賣機構的佣金已經包括了工作人員前期調查、尋求客戶、組織拍賣等發生的實際費用,拍賣成交後除按規定收取佣金外,拍賣機構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
第四十九條 買受人全額交付價款後,業務部門應在十個工作日內製作出裁定書,送達買受人,並在裁定書送達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拍賣財產的交割手續。
對交割期限有特殊要求的,業務部門應及時告知對外委託管理部門,由對外委託管理部門通知拍賣機構,在拍賣須知及成交確認書上告知競買人。
第七章 拍賣中止、撤回及再行拍賣、重新拍賣
第五十條 業務部門在移交拍賣後拍賣成交前,涉案財產發生法律或者事實障礙不宜繼續拍賣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對外委託管理部門中止或撤回委託拍賣工作。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可因下列事由中止拍賣:
(一)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審查的;
(二)人民法院發現執行依據可能有錯誤,需要按審判監督程式處理的;
(三)拍賣機構有關活動違反法律規定的;
(四)拍賣現場出現影響拍賣正常進行情況的;
(五)競買人串拍的;
(六)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認為不宜拍賣,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審查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拍賣的情形。
人民法院決定中止拍賣的,由對外委託管理部門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拍賣,並通知競買人。待中止拍賣的事由消失後恢復拍賣。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可因下列事由決定撤回拍賣委託:
(一)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被執行人已經自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定,不需要拍賣財產的;
(三)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的;
(四)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五)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的;
(六)拍賣機構不在本規定期限內進行拍賣又未能及時書面申請延長期限的;
(七)同一拍賣機構拍賣動產二次、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三次均流拍的;
(八)拍賣機構因經營行為違法或者違紀,受到行政處罰的;
(九)其他應當撤回拍賣委託的情形。
人民法院決定撤回拍賣委託的,由對外委託管理部門書面通知拍賣機構。
第五十三條 因拍賣機構違反規定致拍賣中止、撤回的,由該拍賣機構自行承擔支出的費用。
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中止、撤回拍賣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提供相應票據,經人民法院審核確認並決定承擔方後,據實核銷。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可因下列事由決定再行拍賣:
(一)競買人不足二人的;
(二)競買人最高應價低於拍賣保留價的;
(三)其他認為需要再行拍賣的。
再行拍賣由對外委託管理部門與業務部門共同商定。決定再行拍賣的由對外委託管理部門在五日內通知拍賣機構。
第五十五條 流拍後,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在許可權範圍內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以抵債的,不再組織拍賣;如未申請或者不同意,再行拍賣。動產拍賣以二次為限,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以三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 拍賣機構接到人民法院對外委託管理部門撤回拍賣委託的通知後三日內製作拍賣報告,與其他相關材料一併退還人民法院對外委託管理部門。對外委託管理部門按規定將相關材料移送業務部門。業務部門決定進行變賣的,應交由對外委託管理部門進行變賣。
第五十七條 拍賣成交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委託管理部門應將拍賣詳細情況及時函告業務部門,由業務部門決定是否重新拍賣:
(一)買受人未支付價款致使拍賣目的難以實現的;
(二)拍賣人員不具備相關拍賣資格的;
(三)拍賣程式或者方法不符合規定的;
(四)提供的證據材料有虛假或者取得程式不合法的;
(五)按本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撤回拍賣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重新拍賣的。
第五十八條 根據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一)項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佣金,由原買受人承擔,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後保證金有剩餘的,退還原買受人;不足的責令其補交。
第八章 拍賣的管理
第五十九條 拍賣機構、對外委託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遵守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進行迴避。
第六十條 拍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行業規範進行拍賣活動,未按規定接受人民法院監督或者未按人民法院的要求開展業務的,人民法院對外委託管理部門可視情責令糾正、暫停委託、建議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處分。
拍賣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從拍賣機構名冊中除名:
(一)以不正當的手段取得拍賣權的;
(二)操縱競價或者惡意串通,壓低價格,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本規定,擅自接受業務部門直接委託的;
(四)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拍賣成交確認書或者拍賣報告等;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人民法院委託的;
(六)違反規定泄露拍賣保留價的;
(七)與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競買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違反規定非法謀利的。
第六十一條 對外委託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非法干預拍賣機構獨立的拍賣活動;
(二)不得直接買受或者指使他人代買本院委託拍賣的財產;
(三)嚴禁以任何形式收受拍賣機構的財物;
(四)不得泄露拍賣保留價;
(五)嚴禁與拍賣機構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六)不得違反本規定的程式對外委託拍賣;
(七)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的情形。
違反上述規定,依照《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實施之前已委託尚未完成的拍賣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六十三條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評估拍賣變賣的規定》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廢止。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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