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實施細則

為規範全省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維護司法公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等,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實施細則
  • 施行地區:青海省
第二條人民法院司法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依法對委託評估、拍賣機構的評估、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尚未設立司法技術管理部門的法院由立案庭代行其管理職能(以下統稱委託管理部門)。
第三條人民法院委託管理部門負責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中的程式性工作和對委託事項及其參與人的的組織、協調與監督,涉及拍賣保留價的確定、拍賣的撤回、暫緩、中止及重新或再次拍賣等實體性問題應由移送案件的部門決定。
第四條根據工作需要,下級人民法院可將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報請上級人民法院辦理;需要對異地的財產進行評估或拍賣時,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辦理。
第五條省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全省法院委託評估、拍賣確定受委託機構工作。確定受委託機構後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管轄法院負責。
第六條上級人民法院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
下級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中遇有重大、疑難、複雜問題,應當及時逐級報告省高級人民法院。
第二章名冊編制與管理
第七條省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體要求,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
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時,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和審判部門、執行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必要時可邀請評估、拍賣行業的專家或行業主管部門參加評審。
第八條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前,應當就編制名冊的有關事項先期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入冊條件;
(二)應當提交的材料;
(三)評審程式;
(四)提交申報材料的截止時間;
(五)其它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九條凡自願接受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申請進入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的機構,應填寫入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依法批准設立檔案、執業證書及複印件;
(二)章程及複印件;
(三)專職從業人員名單及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四)業務和業績材料;
(五)年度審驗文書及複印件;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加入委託評估、拍賣名冊的機構,從資質等級、職業信譽、經營業績、執業人員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查、打分,按照擇優原則以分數高低確定初審名冊。
第十一條初審名冊確定後公示十天。對於編入初審名冊中的機構提出異議的,經審查,異議成立、申請人確不宜從事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將該機構從初審名冊中刪除。
第十二條公示期滿,審定委託評估、拍賣名冊,對列入名冊的機構的相關信息整理編印後公布,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批准列入委託評估、拍賣名冊的機構,按照名冊種類,以青+4位數字號碼(前2位用於種類分類,後2位為序號)的順序分類編號。
編制委託評估、拍賣名冊的全部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備查。
第十三條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的管理,參照《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備選機構名冊制度的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章案件移送與接收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判業務庭、執行局決定進行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的案件,由案件承辦人填寫評估、拍賣、變賣工作移送表(見附屬檔案1),經負責人審核,主管院領導批准後,連同有關材料一併移送委託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移送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案件時,應當移交下列材料:
(一)評估、拍賣、變賣標的物的相關權屬證明複印件;
(二)評估、拍賣、變賣財產現狀調查表(見附屬檔案2);
(三)拍賣、變賣裁定書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
(四)既往評估、拍賣的材料;
(五)其它與評估、拍賣、變賣有關的材料等。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委託管理部門收案後,應當及時熟悉案情,明確評估或拍賣、變賣要求與目的,制定工作方案,並及時通知當事人辦理有關手續,提供相關資料,告知確定受委託機構程式。
第十七條下級法院對需要選擇評估、拍賣機構的案件,由承辦人填寫確定受委託機構報送表(見附屬檔案3),經負責人批准後,連同財產現狀調查表等材料一併報送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管理部門。報送確定評估、拍賣機構案件可以通過傳真、郵遞、電子郵件等方式。
西寧中院及所轄四區法院之外的其它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對於執行標的在50萬以下的評估或評估價在20萬以下的拍賣,出於工作成本等方面考慮,需要在當地選擇評估、拍賣機構的,可以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意並徵詢當事人意見後委託當地評估、拍賣機構。
第四章受委託機構的確定
第十八條選擇評估、拍賣機構,遵循在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內公開隨機方式選定原則。
法律法規對評估、拍賣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備選機構範圍,按照發布待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案件公告、名冊中相關機構申報的程式直接確定。
申報機構只有一個時,該機構為當然受委託機構。
第二十條申報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確定備選機構範圍時應予以排除:
(一)資質或等級與委託事項或要求不相適應的;
(二)需要迴避的;
(三)出現違規、逾時限及差錯等被暫停委託的;
(四)具有其它不適宜委託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隨機選定評估、拍賣機構採取搖號、抽籤、計算機排位和輪轉排序等方式。
第二十二條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時,應當通知紀檢監察和審判、執行部門,由其決定是否指派人員到場;並可視情況邀請社會有關人員到場監督。
選定機構應製作相應筆錄,並由在場人員簽字確認。
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應當提前通知各方當事人;當事人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將選擇機構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確定二家以上機構進行聯合評估或拍賣:
(一)當事人要求聯合評估或拍賣的;
(二)通過聯合拍賣方式,有利於拍賣成交額最大化的;
(三)其它有必要進行聯合評估或拍賣的。
聯合評估或拍賣中的主評或主拍機構,報主管院長批准以直接指定的方式擇優確定。
第二十四條拍賣標的物價值較小,分散選擇拍賣機構不利於降低拍賣成本的,可將拍賣標的物結合成“資產包”,統一選定拍賣機構。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確定的評估、拍賣機構有異議的,應當在知情後的三日內提交書面異議材料。
異議成立的,應重新選定評估、拍賣機構。
第二十六條確定評估、拍賣機構後,應及時通知移送案件的下級法院和受委託機構及當事人。
第五章評估、拍賣的組織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移送案件的法院收到選定評估、拍賣機構的通知後,應當在五日內出具委託書(見附屬檔案4),並將相關資料一併移送受委託機構。
第二十八條委託評估時,應一併向受委託評估機構告知評估目的及有關拍賣的事項。
評估機構在工作中需要對現場進行勘驗的,人民法院委託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審判、執行人員和當事人到場。經通知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但應當有見證人見證。評估機構勘驗現場,應當製作勘驗筆錄。
有關委託評估的其它組織與監督工作,參照《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委託拍賣前,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協商確定公告的基本範圍及媒體等事項;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
公告刊登的報紙一般應為省級以上。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公告應當同時在相關專業的報紙上發布。當事人申請在其它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範圍的,應當準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公告中應註明委託法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拍賣監督電話。
拍賣公告應當同時在委託法院網路資源上發布。
第三十條拍賣機構應當在人民法院監督下,嚴格按照拍賣法規定的程式完成先期公告:拍賣動產的,除因拍賣物性質必須迅速拍賣外,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但拍賣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在拍賣三十日前公告。前述公告期限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確定公告期限應當有利於資產交易價格最大化。
第三十一條拍賣機構向意向競買人展示、介紹拍賣標的物情況,進行招商宣傳,帶領意向競買人到實地查看拍賣標的物實物等,應當分別進行。
第三十二條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的特殊規定,拍賣機構應在人民法院監督下對競買人資格或條件進行審查。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經申請可以參加競買。
第三十三條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移送案件的部門確定,數額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它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預交的保證金應於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第三十四條拍賣財產經過評估的,評估價即為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未作評估的,保留價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徵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流拍後再次確定的保留價應當保密。人民法院委託管理部門應當封存拍賣保留價,在拍賣會開始前移交拍賣機構,並在最高應價確定時拆封公開。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或經其授權的被委託拍賣機構應提前五日以能夠確認的收悉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到場。無法通知或者經通知不到場的,不影響拍賣。優先購買權人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六條拍賣前,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拍賣機構草擬的拍賣公告、競買須知、競買協定書文本、拍賣成交確認書等相關法律文書以及競價方案。
第三十七條拍賣時,人民法院應指派工作人員到拍賣現場對拍賣活動進行監督。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拍賣機構的拍賣活動;
(二)拍賣成交的,監督拍賣機構是否及時與買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並審查拍賣成交確認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三)監督拍賣中優先購買權人的權利是否得到保障;
(四)對影響拍賣的事項,及時作出處理;
(五)對突發事件,宣布拍賣會暫停或中止;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三十八條在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
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籤方式決定買受人。
第三十九條委託評估、拍賣前遇有法定情形應當撤回,或者在評估、拍賣過程中遇有依法應當暫緩或中止情形的,人民法院委託管理部門在收到移送案件的部門的裁定、通知後,應當及時通知受委託機構和當事人,立即撤回委託或中止評估、拍賣程式。受委託機構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工作並通知競買人。
第四十條撤回評估、拍賣的法定情形消失或暫緩期限屆滿、中止的事由消失後,人民法院決定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式或繼續評估、拍賣的,應當在十日內通知受委託機構重新啟動或恢復程式。
因受委託機構原因,人民法院撤回委託後重新啟動或恢復程式的,應當重新選定受委託機構。
第四十一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而使拍賣目的難以實現的,其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人民法院依據裁定重新組織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第四十二條拍賣工作完畢後,拍賣機構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拍賣成交報告或流拍報告。拍賣成交的,應附拍賣筆錄和拍賣成交確認書副本。
拍賣成交報告應當包括接受拍賣委託情況、拍賣公告情況、拍賣宣傳招商情況、拍賣須知、拍賣過程、拍賣結果等內容。
流拍報告應當包括接受拍賣委託情況、拍賣公告、拍賣宣傳招商情況、拍賣須知、拍賣結果、流拍原因分析等內容。
第四十三條受委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完成受委託工作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委託關係,重新選擇機構。
評估一般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拍賣應在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完成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酌情延長,但一般不應超過規定工作日的兩倍。延長超過兩倍工作日的,須經管轄法院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管理部門批准。
第四十四條受委託機構對下級法院委託的評估、拍賣工作結案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形成的評估報告、拍賣報告或其它反映結案的材料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第六章變賣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變賣財產遵循公開、市場、快捷、價高原則。
第四十六條可以變賣的財產包括:
(一)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財產;
(二)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
(三)金銀及其製品;
(四)鮮活、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和季節性商品;
(五)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
(六)拍賣費用高於拍賣價格財產;
(七)流拍財產或其它可以變賣的財產。
第四十七條變賣財產的變賣價格:
(一)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價格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
(二)變賣財產價格無約定但有市價的,不低於市價變賣;
(三)無市價但價值較大的、價格不易確定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但降低的變賣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八條變賣流拍財產,應在移交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發布公告。
變買非拍賣財產按以下時限發布公告:
(一)鮮活、易腐爛變質物品,應於當日到該類物品市場所在地張貼公告;
(二)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物品,應於移交後的五日內發布公告;
(三)其它物品應於移交後的十五日內發布公告。
第四十九條人民法院委託管理部門應當委託有關單位變賣,必要時也可自行組織變賣。
第五十條人民法院委託管理部門組織變賣時,應當通知紀檢監察部門。由其決定是否派員參加。
第七章責任
第五十一條評估、拍賣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予以指正或解除委託,並可依有關規定和程式視情節給予暫停備選資格的處理,情節嚴重的可從名冊中刪除: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人民法院委託,或拒絕參加聽證等活動,或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委託事項的;
(二)與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當事人、競買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泄漏競買人人數、競買人姓名或名稱及聯繫方式等競買人相關信息的;
(四)阻撓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參加競買的;
(五)暗箱操作或操縱競價的;
(六)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拍賣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或者因故意、重大過失導致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辦理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參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追究責任:
(一)泄露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相關秘密的;
(二)與評估、拍賣機構或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
(三)買受本院經辦案件中拍賣、變賣財產的,或指使其親屬或者他人為其代買的;
(四)違反規定擅自委託評估、拍賣,或對流拍財產進行變賣的;
(五)其它違法違紀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企業破產案件中管理人確定審計、評估、拍賣機構,參照本細則統一報送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管理部門採用公開隨機的方法選定。確定受委託機構後的具體執行事項由破產管理人進行。
第五十四條法律法規或最高人民法院對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各級法院以前有關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五十六條本細則由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細則自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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