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備選機構名冊制度的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法院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確定受委託機構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要求和《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管理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備選機構名冊制度的實施細則
本細則所稱備選機構名冊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對願意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輔助工作委託的專業機構的專業資質、執業資格、業績記錄以及社會信譽情況等進行事前審查,遴選編制的專門服務於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的專業機構名冊。
第三條人民法院建立備選機構名冊的目的是便於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時當事人協商選擇或人民法院依職權指定受委託機構,保證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四條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確定受委託機構,除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另有規定外,受委託機構應當從本院或上級法院備選機構名冊中選擇。
第五條省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西寧中院除外)委託管理部門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體要求,建立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備選機構名冊。
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管理部門統一負責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備選機構名冊的編制、公布和動態管理。
第六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指導小組監督指導備選機構名冊編制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名冊編制
第七條人民法院編製備選機構名冊前,應當就編制名冊的有關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報條件;
(二)應當提交的材料;
(三)評定標準、程式;
(四)備選機構的職責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提交申報材料的截止時間;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公告的其它事項。
第八條凡自願接受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申請進入備選機構名冊的專業機構,應向所在地編製備選機構名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填寫入冊申請表。
人民法院不受理異地申請,但異地社會中介機構在本轄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的除外。
第九條申請進入備選機構名冊的專業機構,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的同時,一般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依法批准設立檔案、執業證書及複印件;
(二)章程及複印件;
(三)專職從業人員名單及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四)業務和業績材料;
(五)年度審驗文書及複印件;
(六)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可因所編制具體名冊種類或專業不同,根據有關規定和審驗需要,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人民法院對自願申請進入備選機構名冊的專業機構提交的入冊申請書等相關資料進行全面審驗和考察,擇優選定符合要求的專業機構。名冊中各專業機構數量一般不少於2個。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將初審列入本級法院備選機構名冊的專業機構,上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批,同時提交入冊申請表2份和審驗的相關資料複印件1份。
第十二條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申報人的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等,按照擇優原則確定備選機構初審名冊。
第十三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備選機構初審名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十天。
對於針對編入初審名冊的專業機構提出異議的,經審查,異議成立、申請人確不宜從事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的,將該專業機構從備選機構初審名冊中刪除。
第十四條公示期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定備選機構名冊,對列入備選機構名冊的專業機構的相關信息整理編印後公布,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批准列入備選機構名冊的專業機構,按照區域、名冊種類,以青+市地簡稱(漢字)+4位數字號碼(前2位用於種類分類,後2位為序號)的順序分類編號。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分批確定確定編入備選機構名冊的專業機構。
編製備選機構名冊的全部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備查。
第三章名冊套用
第十六條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各中級人民法院編制的備選機構名冊,實行所轄區域內法院共享。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確定受委託機構時,一般應從本轄區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備選機構名冊中選擇。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所涉及的專業未納入名冊時,人民法院可以從社會相關專業機構中擇優確定受委託機構。
法律法規對確定受委託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當事人協商選擇受委託機構可不受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備選機構名冊限制,但被選定機構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對所選定機構資質、誠信、能力負責,人民法院只對該機構資質進行程式性審查。
第十九條訴訟中,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檢驗、評估、審計選擇受委託機構不受備選機構名冊約束。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對列入備選機構名冊的專業機構實行動態監督。監督內容包括機構管理是否規範、有無違法違規行為、辦理法院委託事項的質量效率、鑑定人履行出庭義務的情況以及人員設備變更情況等。
省高級人民法院不定期收集各級人民法院委託管理部門和業務部門有關備選機構名冊的信息,作為調整名冊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對備選機構名冊實行動態管理和備選機構優勝劣汰制度。對不適於從事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的,及時撤消備選資格;對尚未入冊的,根據其申請和工作需要及條件,擇優編入名冊。撤消備選資格或新編備選機構均應按本細則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建冊人民法院對備選機構進行年度綜合考核,實行末位淘汰。
對綜合考核情況和名冊的調整情況,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公布。被淘汰出冊的機構,一年內不得再入冊。
第二十三條自願退出備選機構名冊,不再從事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的專業機構,應向入冊法院寫出書面申請,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後取消其備選資格,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二十四條建冊人民法院對已列入備選機構名冊的專業機構,實行不定期的法律及相關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章責任
第二十五條列入備選機構名冊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予以指正,並可視情節給予停止一次至一年備選資格的處理,情節嚴重的應撤消其備選資格,並可向其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委託或未按委託要求或未按規定、約定時限完成受委託事項的;
(二)將受委託工作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其它機構或個人的;
(三)受委託過程中未經人民法院同意會見或接觸當事人、徇私舞弊或因其主觀原因出具虛假鑑定的;
(四)故意毀損、隱匿鑑定材料的;
(五)與當事人或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
(六)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
(七)不履行出庭義務接受質詢的;
(八)違反統一委託原則,接受人民法院業務部門委託的;
(九)申報材料虛假、未參加年度綜合考核或年度綜合考核不合格的;
(十)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人民法院對備選機構做出暫停或撤消備選資格及向其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等的決定,須先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同意,並由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列入備選機構名冊的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或者因故意、重大過失造成工作錯誤導致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備選專家名冊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備選機構或備選專家名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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