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鑑定結論審查活動的通知

省法院連續發生多起因對鑑定結論審查不嚴而致錯誤採信甚至引發當事人矛盾激化的案件。各級人民法院對此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視,在委託鑑定環節和案件審理環節進一步規範對鑑定的審查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鑑定結論審查活動的通知
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
鑑定結論是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近期,我省法院連續發生多起因對鑑定結論審查不嚴而致錯誤採信甚至引發當事人矛盾激化的案件。各級人民法院對此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視,在委託鑑定環節和案件審理環節進一步規範對鑑定的審查活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法院委託鑑定管理部門委託鑑定過程中,要嚴格依照《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的規定》和《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外委託司法輔助工作備選機構名冊制度的實施細則》,加強鑑定的組織與監督工作,確保程式合法的同時,注重對鑑定結論的勘誤、答疑和爭議化解工作。
二、審判業務部門對於鑑定結論,應當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重點審查:鑑定人是否存在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情形;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資質與資格;鑑定所採用的材料是否可靠、充足;鑑定程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鑑定的程式、方法、分析過程是否符合本專業的檢驗鑑定規程和技術方法要求;鑑定書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鑑定結論是否明確;鑑定結論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三、審判業務部門審查發現鑑定結論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鑑定機構不具備資質,或者鑑定事項超出本鑑定機構項目範圍的;鑑定人不具備資格,或鑑定人違反迴避規定的;鑑定程式、方法有明顯錯誤的;鑑定材料來源不明或者不具備鑑定條件或者不符合採用規定的;鑑定對象與送檢材料不一致的;鑑定結論與證明對象沒有關聯的;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審判業務部門要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嚴格重新鑑定的啟動程式,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啟動重新鑑定。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五、審判人員在審查鑑定結論過程中,如果遇有鑑定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客觀全面、適用標準是否準確、鑑定結論在科學上的證明意義如何、當事人對鑑定結論的異議或由其申請出庭的專門知識的人員發表的意見是否成立以及申請重新鑑定的理由是否充分和多個鑑定結論在技術角度的證明力如何等疑問,需要獲取技術方面的意見時,應當依照《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專門性問題的技術審核、技術諮詢規則》,移送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部門進行鑑定結論的技術審核或技術諮詢,由其組織有關專門人員提供專業方面的參考性意見。
六、各級法院在審查鑑定中,如有問題,可向我院司法技術室諮詢(聯繫電話:0971—61630916163092)。
另,請各中院將本通知轉發所轄基層法院並結合當地工作實際提出貫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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