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民事案件被執行人進行公示的若干意見

為了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信用制度的建立,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民事案件被執行人進行公示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第一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將其予以公布:
(一)被執行人在法定執行期限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
(三)被執行人故意躲藏、逃避執行的。
執行程式中被依法追加、變更的被執行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也可以列入被執行人名單予以公布。
第二條如果公布後有損黨和國家機關的形象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一般不予公布。難以確定是否公布時,應逐級報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第三條公布方式
(一)、在報刊、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上發布公告;
(二)、向工商、稅務、公安機關通報;
(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通報。
以上公布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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