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關於加強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青海省政府關於加強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是2001年6月29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政府關於加強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 發布日期:2001年6月29日
簡介,正文,

簡介

【發布單位】827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6-29
【生效日期】2001-06-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2001年6月29日)

正文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了維護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保護路產路權,保障高速公路快速、安全、暢通,更好地發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加強高速公路的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進入省內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乘車人及沿線的單位和民眾,必須遵守本《通告》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阻撓和抗拒高速公路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二、除養護作業人員及高速公路專用的機動車輛外,嚴禁行人、非機動車、履帶式鐵輪車、教練車、電瓶車、裝有危險品的車輛、拖拉機、機車、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實習駕駛員駕駛的機動車和設計時速低於50公里的其他機動車輛進入高速公路,違者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凡違反上述規定進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和法律責任。禁止在蒸發池中游泳、嬉水,違者後果自負。
三、所有通行車輛,嚴禁在行車道及立交匝道上停車、調頭、倒車和逆向行駛。機動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時,應立即打開示寬燈,並將車輛移到路邊緊急停車帶,放置警示牌;需要救援時,可通過沿線緊急電話,向省高等級公路建設管理局報告。
四、載運危險品或超載、超高和載物長度或寬度超出車廂的機動車,不準進入高速公路行駛。如確需在高速公路行駛,須報經省高等級公路建設管理局批准並採取安全技術保護措施後,方可進入。
五、高速公路上發生單方責任事故,由省高等級公路建設管理局即時處理;發生雙方責任事故由省公安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即時處理;以保證高速公路暢通。
六、高速公路的道路清障由省高等級公路建設管理局負責。執行救援、清障任務時,必須開啟標誌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除救援、清障車輛外,禁止其他車輛拖拽故障車、肇事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七、因自然災害、施工以及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可採取限制車輛進入、調換車道、暫時中斷交通、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並以交通標誌顯示或在各出入口張貼公告。
八、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拆除、移動、損毀、塗改、盜竊高速公路標誌、界牌、護欄、隔離柵網、樹木、花草和收費、通信、監控設施等路產;不得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傾倒垃圾、打場、曬糧、擺攤設點、堆放雜物等;不得在高速公路邊溝、設施外延50米和橋樑200米範圍內挖砂、採石、取土和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自覺維護高速公路周圍的生態環境。損壞公路路產,須按規定及標準進行賠償。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高等級公路建設管理局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路段內開設平交道口,修建橋涵、渡槽和鋪設管線等;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公路上空和立交橋、跨線橋、擋土牆、護面牆上設定標誌牌或書寫張貼各類標語;不得在高速公路邊溝外延20米以內設定廣告牌。
十、除軍車、警備車、救護車及消防車外,凡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輛,均應按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軍車、警備車通過收費站時,須主動出示有關證件,並遵守本《通告》行車規定。
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高速公路設定路障、檢查站卡和攔截車輛,依法追緝、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除外。
十二、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村鎮、企事業單位、駐軍部隊、學校等;要教育所屬人員遵守公路交通法規及本《通告》的規定,愛護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各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十三、對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人員,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根據性質和情節,依法予以查處。
十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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