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冬蟲夏草資源保護與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切實加強全省冬蟲夏草資源保護與管理,推進生態文明先行區建設,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促進農牧區經濟社會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意見。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4-00035
  • 文  號::青政辦[2014]27號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漁業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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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切實加強全省冬蟲夏草資源保護與管理,推進生態文明先行區建設,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促進農牧區經濟社會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內容

一、加強冬蟲夏草資源保護利用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生態立省發展戰略不動搖,圍繞加快生態文明先行區建設,正確處理好冬蟲夏草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保護的關係,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屬地管理,規範採挖行為,推進冬蟲夏草資源保護與管理工作走上規範化、法制化軌道,促進產區經濟、社會、生態協調穩定發展。
(二)認真開展資源調查。省農牧廳組織開展全省冬蟲夏草資源調查工作,詳細掌握各地冬蟲夏草資源種類、分布區、蘊藏量、採挖量及市場變化等基本情況,繪製資源分布圖,建立資源資料庫,強化對資源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及時掌握冬蟲夏草資源動態變化。市、州、縣農牧部門會同統計部門建立調查統計制度,定期評估冬蟲夏草採挖對草原生態環境和農牧民收入的影響,為冬蟲夏草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提供可靠依據。
(三)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各地要根據冬蟲夏草資源條件及草場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劃分出禁採區、控制區和採挖區,落實分類管理措施,確保冬蟲夏草資源有序、永續利用。冬蟲夏草採挖要與退牧還草、草原生態補獎機制有機結合,嚴格落實產區禁牧、休牧制度,強化退化草場綜合治理和草原管護員隊伍建設,成立冬蟲夏草保護隊伍,選擇冬蟲夏草資源分布典型的生態區域建立原生境保護區,加強產區環境保護與監管,保護和改善冬蟲夏草生長環境,提高資源再生能力。
(四)提升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積極爭取將冬蟲夏草列入國家藥食同源目錄,研究制定冬蟲夏草質量評價標準體系,開展冬蟲夏草檢驗檢測服務。省質監局鼓勵支持企業申請使用“青海冬蟲夏草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建立冬蟲夏草原產地可追溯體系。省科技廳要組織相關科研院校、企業和社會力量,深化冬蟲夏草資源開發利用多學科研究,努力在功效成份研究、精深加工等方面取得突破。省商務廳要加快冬蟲夏草深加工系列產品的開發,提高產品附加值和競爭力。
二、加強冬蟲夏草的採挖管理
(五)切實落實屬地化管理職責。冬蟲夏草採挖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分片管理,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自上而下分級負責。市、州、縣領導要實行聯點包縣、包鄉、包村和包片制度,逐級落實責任制,形成合力,統籌抓好冬蟲夏草採挖管理。市、州政府負責本轄區監管職責,監督檢查工作落實情況;縣級政府是屬地化管理的主體,承擔落實省、市、州工作部署及資源管理與保護的具體工作職責,搞好冬蟲夏草採挖管理和服務工作。
(六)科學制定年度採挖計畫。產區各級政府每年要科學制定冬蟲夏草資源年度採挖計畫,合理確定冬蟲夏草採挖區域、採挖面積、計畫採挖量、適宜採挖量、採挖人員數量、採挖期限及相關保障措施。各市、州以縣為單位,年初將採挖計畫上報省農牧廳備案。
(七)健全採挖管理制度。產區各級政府要制定本地冬蟲夏草採挖管理辦法,加強監督管理。要協調處理好採挖人員與草場承包經營者的利益關係,明確雙方保護草原的責任和義務,儘量減少採挖糾紛。嚴格執行冬蟲夏草採集證管理制度,實行草原植被恢復費收取制度,強化植被恢復管理,推進冬蟲夏草資源保護與管理制度化、法制化。各級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青海省冬蟲夏草採挖技術規程》,規範採挖行為。強化採挖人員培訓,合理規定採挖期限,堅決杜絕掠奪式採挖。
(八)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採挖期間,產區各級政府要建立聯合執法檢查工作機制,強化聯合執法,嚴肅查處緝槍治爆、打架斗惡、聚眾賭博、亂采濫挖、破壞草原生態環境和草原基礎設施、制假售假、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加強冬蟲夏草採挖、收購、加工、銷售等環節的監督管理,規範冬蟲夏草市場經營秩序。對重點村、重點戶要建立“一對一”巡查制度。公安、交通等部門負責在重點路段、站場設立交通安全檢查站,嚴查非法採挖人員進入產區,並做好採挖人員撤離疏導工作。加大採挖人員清查、巡查力度,及時發現並遣返非法採挖人員。設立投訴電話、信箱,廣泛動員民眾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和打擊非法採挖行為。
(九)加強產區社會治安管理。產區各級政府要加強冬蟲夏草採挖期間社會治安管理,嚴守“三條底線”,即確保不發生規模性聚集事件、不因冬蟲夏草採挖發生傷亡事件、不發生重大治安案件和經濟糾紛。建立健全市州、縣、鄉三級矛盾排查工作機制和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及時排查化解矛盾糾紛,防範公共安全等突發性事件的發生。加強對採挖人員和流動人口的日常管理,嚴防群體性事件發生,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三、規範冬蟲夏草市場管理
(十)規範交易行為。省工商部門牽頭起草擬定《青海省冬蟲夏草市場交易管理辦法》,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銷售等相關法規規章和配套制度,強化對冬蟲夏草市場主體資格、產品質量和市場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維護冬蟲夏草市場交易秩序。依法嚴格執行冬蟲夏草交易管理等方面準入制度,規範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十一)強化市場管理。各級質監、商務、工商部門要建立冬蟲夏草生產經營單位信用檔案,推行和落實進貨檢查驗收、購銷台賬和質量承諾制度。嚴厲打擊冬蟲夏草摻雜造假、非法違規銷售行為,加快建設區域專業交易市場,加快推進規範管理。加大市場巡查監管力度,切實規範市場經營秩序,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建立健全冬蟲夏草市場交易投訴舉報機制,為消費者和經營者提供快速、便捷的維權服務。充分發揮冬蟲夏草協會作用,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推進誠信守法、文明經營。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省農牧廳是冬蟲夏草資源保護與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指導、監督、檢查、協調等工作。各地要成立冬蟲夏草保護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定期研究解決冬蟲夏草資源保護與管理、產業發展和市場交易等重大問題,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冬蟲夏草資源的保護與管理措施。產區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冬蟲夏草資源保護與管理責任考核機制,把冬蟲夏草資源保護與管理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明確目標責任,層層簽訂保護與管理責任書。加強基層幹部管理,規範幹部行為,嚴禁幹部職工違規干預和參與冬蟲夏草糾紛。
(十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產區各級政府要加大與周邊地區的聯繫、溝通、協調力度,相關地區間要建立冬蟲夏草資源保護與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採取定期召開會議、簽訂協定、發布公告、聯合執法等方式,加強區域間信息通報,共同研究解決遇到的實際問題,實現跨區聯動。
(十四)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度。要按照屬地化管理的職責分工和年度工作目標責任書的要求,落實職責,加強管理。本市、州轄區縣與縣以及縣內各鄉鎮之間因採挖蟲草引發的糾紛、聚集等事件,均由所在地政府全權負責處理。對發生重大問題,特別是突破“三條底線”發生規模性聚集事件、流血事件、重大治安案件和經濟糾紛的,要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發生人員傷亡的,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劃分,視情節嚴重程度,依照有關領導幹部問責的管理規定進行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五)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產區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加強冬蟲夏草採挖管理、生態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採取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增強採挖人員法制觀念。教育引導廣大農牧民提高警覺性和鑑別力,通過安全有效方式交易冬蟲夏草,嚴防上當受騙。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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