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政府關於加強蟲草採集管理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1-08-22
【發布單位】82702
【發布文號】青政[2001]77號
【發布日期】2001-08-22
【生效日期】2001-08-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青政[2001]77號
【發布日期】2001-08-22
【生效日期】2001-08-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蟲草採集管理的通知
(青政〔2001〕77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防止採挖蟲草對草原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加強蟲草採集活動管理,規範採集行為,制止亂采濫挖,現就加強蟲草採集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為防止採挖蟲草對草原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加強蟲草採集活動管理,規範採集行為,制止亂采濫挖,現就加強蟲草採集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蟲草主要分布地區的州(地)、縣人民政府應編制蟲草保護和利用規劃,明確蟲草分布的地域、面積、生態保障措施等,確定蟲草採集區和禁採區。禁採區內禁止採挖蟲草。
二、蟲草採集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採集區域內,按規定的方式和工具採挖蟲草。採挖工具切面寬度不得超過3厘米,禁止使用鐵杴、鋤頭、钁頭、鏟子等對草地破壞性大的工具採挖蟲草。採挖蟲草時必須隨挖隨填,防止對草地的破壞。採集人員的居住點必須設在沒有草原植被的地帶,進入草原的車輛應按固定路線行駛,保護好草原植被和草原建設設施。
三、蟲草採集人員不得砍挖灌木、挖草皮、掘壕溝,不得採挖其他野生珍稀植物以及防風固沙植物,不得捕殺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四、各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及草原監理機構要加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細則》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提高民眾的法律意識,自覺保護草原生態環境。
五、草原監理機構要加強執法檢查,查處破壞草原的行為。草原監理人員應進入採集區對採集人員使用的採挖工具等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採挖工具可予沒收,對採挖後不回填的,要責令其及時回填。對違反規定採集蟲草破壞草原生態環境的行為,要嚴肅查處。草原承包者發現採集人員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採挖工具和採集方式採挖蟲草的,有權予以制止並報告草原監理機構及時查處。
六、各有關州(地)縣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制定具體措施,強化督促檢查,確保本通知各項規定的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