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加強成渝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加強成渝高速公路管理的政府通告,意在加強成渝高速公路的管理,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此項地方法規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於1993年5月1日起執行。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4-28
【生效日期】1993-04-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成渝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1993年4月28日)
為了加強成渝高速公路(以下簡稱公路)的管理,保護公路路產路權,確保公路建成後安全、快速、暢通,為提高公路使用壽命,充分發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高速公路管理的特殊需要,現通告如下:
一、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壞。
二、嚴禁在公路邊溝外緣30米內和立交橋通道邊緣外50米內新建和原地擴建各種永久性工程設施和構築物、建築物。
三、嚴禁在公路隧道上方、洞外和公路路基及兩側各一百米、公路大型橋樑上、下游各二百米範圍內任意取土、採礦、採石、伐木、進行爆破和從事各種影響公路、橋隧安全的施工作業。
四、嚴禁在公路兩側開口接道。在公路兩側進行建設性開發時,可修建輔道與就近互通式立交橋相連線。
五、嚴禁履帶車、鐵輪車、教練車、拖拉機、簡易柴油車、人畜力車進入高速公路。超過公路和公路橋樑、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通行;必須通行的,須經公路管理部門批准。
六、嚴禁任何單位在公路及互通式立交橋匝道上設定檢查站攔截車輛。
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移動、挪用、損壞公路界樁、里程碑、公里樁、標誌標線、防撞護欄、鐵絲網隔離柵、檔牆等路產。對損壞、占用路產者,責令賠償,並根據具體損壞、占用情況處以最高不超過路產賠償費100%的罰款。對擅自移動者,責令恢復原狀,並可處100元以下罰款。
八、未經公路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用地、公路上空和立交橋、跨線橋上設定標誌牌、廣告牌或張貼各類標語和商用宣傳品。
九、任何人不得向公路滴漏、流淌、散落、投擲、拋撒物品;如因此而造成公路及其設施腐蝕、污染、損壞的,當事者應按有關規定繳納污染、排障費,並賠償經濟損失。
十、公路沿線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的規劃、國土和礦產資源管理等部門審批公路兩側各種工程設施和構築物、建築物的規劃、用地或採礦手續時,應當嚴格執行本通告規定的控制範圍並主動徵求公路管理部門的意見。
十一、公路沿線各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宣傳教育轄區的人民民眾自覺遵守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通告。對破壞路產、侵犯路權的違法行為,由公路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本通告自1993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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