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成渝高速公路交通和收費管理、維持交通秩序、保障行車安全暢通和償還貸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制定的《貸款修建高等級公路和大型橋樑、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的規定》,按照高速公路管理的要求,特通告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5-08
【生效日期】1993-05-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5-08
【生效日期】1993-05-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成渝高速公路交通和收費管理的通告
(1993年5月8日)
為加強成渝高速公路交通和收費管理、維持交通秩序、保障行車安全暢通和償還貸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制定的《貸款修建高等級公路和大型橋樑、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的規定》,按照高速公路管理的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成渝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和路政管理,根據“統一、高效、特管”的原則,由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所有過往車輛必須服從管理、聽從指揮、遵守交通規則,維護行車秩序。抗拒和阻擾公安、交通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要依法處理。
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必須各行其道。履帶車、鐵輪車、教練車、拖拉機、輕便機車、人力車、腳踏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和行車時速低於五十公里的其他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違者予以處罰。
三、嚴禁腳踏車、行人進入高速公路,違者處以五至十元罰款,對釀成車禍和造成經濟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發生傷亡者責任自負。
四、車輛進入高速公路不準在超車道和主車道上停車。因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檢修的,應當將車輛移離至緊急停車帶(港);因交通事故或者車輛故障致使車輛不能移離超車道和主車道的,必須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者車後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應開啟示寬燈和尾燈。乘車人應迅速轉移到車道之外的安全地帶,同時向附近的交通安全、路政值勤點報告。
五、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公路路政管理人員要及時趕赴現場,發生的人生傷亡、車輛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處理;排除路障和車輛損壞路產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
六、凡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輛,均應繳納車輛通行費,其收費標準按省交通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川交重〔1993〕212號檔案規定執行。統一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徵收,使用經財政監印的統一票證,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和偽造、複製票證。
七、偷、漏通行費的機動車輛,除補收應交的車輛通行費外,按全程加收一倍的通行費。偽造車輛通行費票證的,除扣車扣證外,處以偽造票額十倍的罰款,並補收通行費,情節特別嚴重的訴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八、本通告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