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省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緊緊抓住“一帶一路”發展戰略機遇,圍繞“四個交通”發展目標,加快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擴大、最佳化基礎設施規模和提升質量效益,切實發揮交通在“奮力打造三區、建設全面小康”總目標的保障和支撐作用,促進全省經濟提質增效升級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圍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部署,切實發揮交通運輸的先行引領作用,突出交通項目建設在“穩增長”方面的關鍵作用,為持續打造大美青海、努力建成旅遊名省提供服務保障,有效破解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的制約“瓶頸”,努力形成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統籌協調、高效運轉的工作格局,全力推進我省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健康有序發展,為青海與全國同步進入小康社會提供支撐。
二、發展目標
全面落實《國家公路網規劃(2013年—2030年)》、《交通運輸部集中連片特困地區交通建設扶貧規劃綱要(2011年—2020年)》、《青海省高速公路網(2009年調整)規劃》、《青海省省道網規劃(2012年—2030年)》。加快推進全省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基本建成以高速公路為主骨架,以國省幹線公路網為支撐,以高密度農村公路網為基礎,以運輸樞紐為節點,旅遊交通、區域交通、城鄉交通協調發展,公路與鐵路、民航有機銜接,物流通達能力、交通信息化水平和服務質量明顯提高,適應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三、重點任務
(一)高速公路建設。重點建設已納入《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的省內路段,加快推進國家高速公路規劃的省內路段和地方高速公路規劃路段建設進度。
(二)普通國省道幹線公路建設。加快列入國家“十三五”規劃項目的建設進度,同時推進現有國省道幹線公路升級改造。
(三)加快農村公路建設。結合省委十二屆九次會議提出的提前1—2年脫貧要求,全面提高農村公路通達、通暢水平,提升城鄉交通服務均等化水平。
(四)加快旅遊公路建設。圍繞青海省“十三五”旅遊發展規劃,全面建成連線景區的旅遊公路網路,促進旅遊產業大發展。
(五)全面推進綜合交通樞紐和碼頭渡口建設,完善公路沿線停車場、服務區等配套設施。
(六)支持西寧市“緩堵保暢”攻堅工程,完善市區交通網路,加快形成“區域網路外環”的交通格局。
(七)加快青海省地方鐵路建設,儘快形成青海區域鐵路網。
四、政策措施
(一)加快項目審批進度。需國家審批的重點項目,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際,確定專人到國家相應部委跟蹤銜接,直至完成審批;省內審批的規劃內項目,以規劃代立項,直接審批可研報告。符合審批條件的項目,一般在收到相關申報檔案15個工作日內批覆或轉報國家有關部門(委託諮詢評估和徵求公眾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並負責協調審批。國省幹線舊路改造、災後重建項目、病害治理、養護大中修工程等項目可直接批覆實施方案。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協調省交通運輸廳解決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用地報批當中存在的遺留問題。
(二)優先保障項目建設用地。各級國土、林業等部門要根據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結合土地、林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優先保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的用地、用林,並積極爭取國家對我省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的支持。建設用地可一次性申請報批,分段分期施工。建設項目控制性工程、重點工程的土地等報批手續可優先辦理優先開工。
(三)確保取棄料場臨時用地。新建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或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改擴建時,在荒山、荒坡、河灘(道)、空閒地、無收益的非耕地等採料(石、砂、土)時,應徵得當地政府同意,不收取任何補償費用。取棄料場由建設單位統一協調解決。在耕地取料時,建設單位只支付青苗補償費。在草原上採料時,建設單位只支付植被恢復費。項目交工後,對取料坑和棄土場按環保要求予以恢復整治。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後期運營取料場由建設單位協調當地政府按永久用地徵用後,在交工驗收時一併移交項目接管養護單位。在項目開工前當地政府不得突擊為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無關聯的單位或個人批辦料場。
(四)加強內部協調和外部保障工作。各級政府對本轄區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負總責,實行任務、責任、期限、費用統征包乾。並制定相應徵地拆遷工作方案、征地拆遷補償方案、征地拆遷安置方案。各級政府應嚴格執行征地拆遷補償相關法律法規,按照統一標準,簽訂征地補償協定,按時交付公路建設用地。及時足額落實征地拆遷補償款,嚴禁挪用、截留、拖欠征地補償款,妥善解決被征地農牧民的生活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在項目立項和發布征地公告之後,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征地範圍內新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搶開荒地,搶種植物一律不予補償。征地範圍內需拆遷的通信、電力、管道、水利、房屋等地上地下建築物和構築物,主管部門和產權單位應在商定的時間內自行拆除或遷移,拆遷費用按工程直接費予以補償。
(五)力推基本具備條件的項目儘快開工。對項目用地預審已批覆,征地拆遷契約或協定已簽訂並補償到位,民眾基本無意見,土地已經基本交付可供使用的項目,要抓緊推進控制性工程開工建設,同時在國土資源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組織項目總體用地的報批工作。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利用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平台,解決交通建設項目征地的占補平衡指標,為全面開工創造條件。
(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在規劃、設計中充分體現綠色交通發展理念,堅持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在招投標檔案中納入環保措施和要求,在建設中落實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零破壞、高效率、高效益目標,對裸露邊坡,實行草皮回鋪,邊施工邊治理恢復,宜草則草,宜林則林。嚴格落實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措施,大力開展廢舊材料再生和綜合利用,充分利用隧道棄渣和路基棄方填充溝壑,進行草皮復植,並做好臨河、臨邊防護工程,防止水土流失,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做實、做細、做到位,使公路工程與生態環境有機結合,推進綠色交通發展。
(七)統籌推進城鎮道路建設。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過城鎮時,要與當地政府溝通協調,按城鎮總體規劃和城鎮道路功能的標準要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地方政府承擔征地拆遷工作,並配套解決部分缺口資金,還可以與減免相關稅費、罰沒費用相抵扣。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期間,將當地政府的配合力度與支持項目掛鈎,並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優勢,調動城鎮基礎建設的積極性,促進征地拆遷工作,加快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進度。
(八)健全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堅持“質量為本,安全為先”的原則,加強設計階段公路橋樑和隧道工程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增強安全風險意識,最佳化工程建設方案,確保工程設計安全、可靠。在工程施工前,開展定性或定量的施工安全風險評估,改進公路橋樑和隧道工程施工措施,規範預案預警預控管理,有效降低施工風險,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健全公路橋樑和隧道工程安全風險評估機制,有效加強質量和安全風險管理,注重源頭防控,完善質量和安全保障條件,確保交通運輸建設科學發展、安全發展。
(九)制定完善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制定全省公路、鐵路、水利、電力等行業征地拆遷統一補償標準,實行統一的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推動各行業協調穩定發展。
(十)規範和減免相關稅費。凡涉及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
的相關稅費,嚴格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下限收取;對省政府許可權範圍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嚴格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下限收取。對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徵收的施工營業稅,在“營改增”前,繼續由財政預算安排,用於交通建設;“營改增”後,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當年建安投資3%的資金作為省財政配套資金,用於交通建設。省級以下政府不得出台針對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收費項目。
(十一)拓寬交通建設融資渠道。設立交通發展基金,為持續加快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提供資金保障。省政府每年投入資本金,選擇2—3個項目採用(PPP)模式融資建設。授予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所屬企業青海交通投資有限公司和青海地方鐵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和地方鐵路建設、經營、維護特許經營權,為公私合營模式(PPP)在交通建設中順利實施奠定堅實基礎,充分發揮公司市場融資作用,保障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資金。
(十二)加大交通建設支持力度。對已建的非收費公路負債納入政府性債務,由財政預算安排置換;對新建的非收費公路缺口資金,由財政預算或地方債安排。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為建立高效有力的工作運行機制,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交通運輸廳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省政府各有關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定期研究解決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中的重要問題,實行項目前期審批工作責任制和考核制,推進項目建設前期審批工作。各級政府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加強對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的組織領導和協調。
(二)明確目標任務,嚴格考核考評。明確年度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目標任務,每年初由省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與各級政府簽訂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目標責任書,與各有關部門簽訂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前期工作目標責任書。實行征地拆遷各級政府負責制,發揮政府主體作用,依法做好征地拆遷工作,做到任務包乾、責任包乾;實行前期工作部門負責制,各級國土資源、林業、環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全力做好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的用地、用林、環境影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防洪、水土保持、規劃選址等審批審查工作;實行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和前期工作的目標責任考核和獎懲辦法,對各級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年度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納入各級政府和省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負責同志任期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內容。
(三)建立獎懲機制,加強督促檢查。對目標任務完成較好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並對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州)、縣政府給予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和資金傾斜;對工作不力、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單位、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將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前期工作存在的問題作為督查重點,及時制定督查方案,組織相關力量全力督查。注重問題的督查回訪,一盯到底,跟蹤問效。對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做到靠前協調、不等不靠,督促各方落實職責,提高協調督辦實效,切實推進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審批進度。
六、附則
本意見自2015年9月30日開始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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