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現行檔案印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青海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現行檔案印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0年11月27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現行檔案印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0-11-27
【發布單位】82702
【發布文號】青政辦[2000]244號
【發布日期】2000-11-27
【生效日期】2000-11-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現行檔案
印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青政辦〔2000〕244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了精減公文,提高工作效率,擴大黨和政府各項方針、政策的宣傳範圍,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今年(2000年)9月,省委、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做好2001年度〈青海政報〉征訂發行工作的通知》(青辦字〔2000〕62號)明確規定了從明年(2001年)元月起省政府辦公廳對普發性檔案的印發辦法。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前不久,省政府又發出《通知》(青政〔2000〕92號),進一步明確了《青海政報》的法律地位、特殊性質和重要作用。為了及早做好檔案發放的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可以向社會公開且時限要求不強的普發性檔案,由《青海政報》直接刊登,不再翻印和另行發文。
二、減少發文數量。自2001年1月1日起,調減各地區、各部門的發文數量。調減後的發文數量為:發自各州、地、市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的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和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檔案,給各州、地、市政府傳送5份(含同級其他四大班子各1份),給省政府各組成部門傳送2份,給省政府直屬機構、委廳管理機構、常設辦事機構和其他需要抄送的省直機關各傳送1份;需要發至縣級的,給各縣(市)、區、行委傳送1份,其他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可通過《青海政報》解決檔案的閱讀問題。同時,相應調減傳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協辦公廳檔案數量,具體發文數量根據實際需要另行確定。
省政府已經確定,《青海政報》行使省人民政府公報的職能,所刊登的省政府規章和部門規範性檔案文本為標準文本,並與正式檔案具有同等效力。發文數量調減後,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青海政報》的宣傳和運用,充分發揮《青海政報》在依法治省和依法行政中的作用,為促進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搞好政策服務。
三、調整發文辦法。傳送西寧市各區和各州行委的檔案,由原來西寧市和所屬州政府轉發改由省政府辦公廳直接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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