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城鄉中小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運行暫行辦法

海南州人民政府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頒布的,加快推進州教育體制、衛生體制的深化改革和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建設,進一步提高城鄉統籌層次,提升全州基本醫療保障服務能力和保障水平的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州城鄉中小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運行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0年11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概要,內容,

概要

南政辦〔2010〕124號,關於印發《海南州城鄉中小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運行暫行辦法》的通知,各縣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海南州城鄉中小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運行暫行辦法》已經州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海南州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內容

海南州城鄉中小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運行暫行辦法
為加快推進我州教育體制、衛生體制的深化改革和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建設,進一步提高城鄉統籌層次,提升全州基本醫療保障服務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據《青海省學校衛生監督管理辦法》、《青海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於完善我省大中專院校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9〕33號)和《青海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暫行辦法》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州現階段教育布局調整和基本醫療保險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和教育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著眼於學有所教、病有所醫的目標,注重體現教育和基本醫療保障的公平性,提升中小學生各項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堅持政府主導推進、全州統一、合理分配、分類實施的原則,全州統一政策,實行統一調劑中小學生醫保基金,整合醫保信息資源,切實解決全州廣大中小學生就醫購藥的實際問題。
二、統籌方法
(一)全州所有中小學生(包括幼稚園、託兒所、職業學校、青海師大海南校區學生)由學校按戶籍管理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即中國小學生中農村戶籍的按規定仍以家庭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戶籍的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職業學校和大中專院校的學生,無論是非農戶籍還是農村戶籍,均應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享受同等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和管理。
(二)在城鎮、農村中屬於低保戶、困難戶、重殘兒童的學生,其醫保費均由民政部門按相關政策予以解決。
三、參保和繳費辦法
(一)全州所有在校學生的參保和繳費工作由所在學校方負責,於每年9月組織本校所有學生參加當地居民醫療保險。
(二)全州所有學校學生繳納的醫保基金,按規定和程式及時繳入當地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經辦機構的財政專戶,統一管理。
四、醫保基金管理和結算
(一)住院費管理
全州所有中小學生住院均由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結算和管理,按照現行城鎮居民和新農合醫保政策享受住院待遇水平。
(二)門診費用管理
1、全州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中小學生每人每學年門診醫療費20元撥到各校醫務室統籌管理使用,學校方保障學生門診就醫費用。
2、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全州中小學生均建立個人帳戶,實行門診費定額管理、超支自付、結餘歸個人的原則,結存可結轉下年連續使用。
3、全州所有學校醫務室嚴格按照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醫療門診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切實加強基金管理,規範經辦流程、結算辦法。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與學校醫務室緊密配合,網路實時記錄,做到周清月結,實行年終決算。
五、其它
(一)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對學校醫務室使用學生醫保門診費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實行年終考核,各校醫務室嚴格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二)本辦法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州衛生局、州教育局負責解釋,相關配套政策由以上部門分別制定下發。
(三)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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