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杭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說明

為保障我市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的基本醫療,進一步完善我市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我們起草了《在杭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杭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說明
  • 簡稱:《辦法》
  • 保障: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
  • 目的:進一步完善我市醫療保障體系
制定必要性,制定過程,主要內容,

制定必要性

大學生是國家寶貴的人才資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國的未來。大學生的醫療保障問題,涉及每個大學生的切身利益,關係著社會的和諧穩定,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居醫保)範圍,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於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民辦高校大學生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即使同為公立高校,不同地區或者同一地區隸屬關係不同的學校,大學生公費醫療的財政補助標準和落實情況也有很大差異,導致不同學校大學生的醫療保障待遇存在很大差異。將大學生納入城居醫保制度後,同一地區的大學生,不管所在高校的隸屬關係、辦學性質如何,都可以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體現了社會公平。
二是有利於減輕學校和學生家庭的負擔,提高大學生健康水平。將大學生納入城居醫保範圍,建立起穩定的政府財政投入機制,大學生醫療保險籌資具有了穩定的來源;通過社會互助共濟,疾病風險在更大範圍內實現了分擔,能有效地減少學生患大病的後顧之憂,減輕學校和家庭的經濟負擔。參保的大學生不再限定在校辦醫療機構或者單個契約醫院就診,可以同其他參保居民一樣選擇多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從而得到更好的醫療服務。
三是有利於健全和完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我市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即城鎮職工醫保、新農合和城居醫保制度。通過將大學生納入城居醫保制度,拓寬了城居醫保制度覆蓋範圍,明確了大學生公費醫療制度的改革方向是走社會保險的路子,既能與現有制度體系有機銜接,又符合我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方向,也有利於樹立大學生的保障意識,為進一步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奠定了堅實基礎。

制定過程

根據省政府的部署和市政府的要求,4月初,我們啟動了在杭高校大學生參加城居醫保的工作,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計畫,並組織有關人員對浙江大學、杭州師範大學、杭州師範大學錢江學院、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浙江樹人大學、浙江林學院和浙江林學院天目學院等7所院校, 10.67萬名大學生的醫療保障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在此基礎上,我們草擬了《在杭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辦法》初稿形成後,先後向省勞動保障廳、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進行了溝通匯報,與市財政局、教育局等部門進行了多次研究,並組織召開了部分在杭高校領導、學生會主席、院校醫療機構負責人參加的民主懇談會,市醫改領導小組對《辦法》進行了專題研究。在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和高校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對《辦法》又進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最後形成了《在杭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送審稿。

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六條,主要明確了大學生參加城居醫保的實施原則、管理職能、參保範圍、資金的籌集和使用、醫療保障待遇、服務管理、費用結算等內容。具體需要說明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於參保範圍和對象。《辦法》明確了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全日制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屬地管理和自願的原則,統一納入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全日制高校共有53所,在校學生41.51萬人。其中省部屬高校46所,在校學生36.1萬人;市屬高校7所,在校學生5.41萬人。這些高校在杭州老城區有45所,蕭山區5所,臨安市2所,富陽市1所。根據省政府的檔案精神和屬地管理的原則,上述院校和學生應按規定納入本市城居醫保範圍。所以,在杭州市區以外的浙江同濟科技職業學院、浙江建設職業技術學院、浙江旅遊職業學院、浙江體育職業技術學院、杭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浙江林學院、浙江林學院天目學院和浙江海洋學院蕭山科技學院等8所院校 一併納入本市參保範圍。
根據國家教育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關於調整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學生收費標準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精神,港澳台學生與內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公辦學校在實際操作中,也是將該類學生列入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範圍的,所以,我們在考慮政策時,將在杭就讀的港澳台地區學生一併納入參保範圍。至於其他外國來杭就讀的留學生,國家對這部分學生另有規定,並有一定的保障,經請示省廳有關部門,不納入本市參保範圍。
(二)關於籌資標準。籌資標準設定是否合理既影響到大學生參保的積極性,同時也直接決定大學生的保障水平,最終將影響到基金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可持續運行。從調研情況看,在杭大學生的大病住院醫療主要通過商業醫療保險來解決,學生繳納的保費一般為每人每年60元,但總體醫療保障水平較低。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大學生參加城居醫保,其保障待遇水平不低於當地中小學生。我市中小學生醫療保障水平相對較高,在杭大學生的醫療保障水平達到或略高於本市中小學生的水平,其人均籌資標準也要相應提高。
根據調研有關數據測算,並結合我市該年齡段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群的相關數據分析和我市中小學生大病住院醫療的籌資水平,大學生參加城居醫保的人均籌資標準擬定120元(不含意外傷害保險)。考慮到大學生這一特殊人群,其經濟來源有限,每人每年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應不高於參加商業保險的額度(即不高於60元),其餘的應通過同級財政幫助解決。經與省市財政部門商議,建議大學生個人每年繳納30元,同級財政補貼90元。
同時,根據我市現行醫保政策,對相應困難人群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在政策上給予一定的傾斜。對此,建議對持有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困難救助證》、低保證的學生,其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保費,由同級財政全額補貼。
(三)關於保障待遇。當前,在杭大學生的醫療保障待遇差異較大,總體保障水平還不高。從調研情況看,大學生的大病住院醫療報銷比例各高校之間差別較大,低的僅為20%,高的通過商業保險可達90%。同時,商業保險公司對賠付金額也有相應的限制,不同商業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差異較大,低的僅為1萬元,高的8萬元。因此,無論是公費醫療還是商業保險,還無法減輕患有大病、重病學生的經濟負擔,對貧困學生而言,這一問題更為突出。
我市參加城居醫保的中小學生大病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保障水平,其符合醫保開支範圍內的費用報銷比例在70%-80%之間,另外部分高校通過商業保險的賠付大學生的比例也在50%-90%之間。為確保大學生的醫療保障待遇不降低且有所提高,建議大學生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與本市中小學生的報銷比例一致,並不設最高支付限額(本市中小學生保險和商業保險均設有最高支付限額)。
(四)關於醫療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了大學生可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定點醫療機構中自行選擇就醫,也就明確了大學生的醫療管理不實行定點。我市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均已放開了定點管理,同時學生在參加商業醫療保險時,其就醫也不受醫療機構限制。因此,為確保大學生的就醫方便和相關政策的銜接,大學生的就醫不實行定點管理,可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定點醫療機構中自行選擇。另外,在確定籌資標準時,我們也已考慮到大學生就醫定點放開的因素。
(五)關於繳費年限。大學生參加城居醫保的繳費年限與今後參加的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是否可以合併計算,各地政策不一,有些城市可以計算,有些城市則沒有明確。我市在研究此問題時也非常慎重,進行了多次研究,認為大學生參加城居醫保的繳費年限與今後參加的職工醫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利大於弊。主要理由:一是我市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為20年,只要正常繳費,一般大學生都能繳足20年的最低繳費年限,對職工醫保影響不大;二是這一政策只限繼續選擇參加杭州市職工醫保的大學生,不涉及其他險種,也不適用於其他城市,有一定的限制範圍;三是有利於醫保政策的銜接,可充分調動在杭大學生參加城居醫保的積極性。所以,《辦法》明確了大學生在校就讀期間連續參加城居醫保的年限,與其參加杭州市職工醫保的年限合併計算。
(六)關於高校醫務室的定點服務。大學生參加城居民醫保,高校醫務室應參與大學生的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發揮其現有醫療衛生資源的作用。所以,對符合定點條件的高校醫務室,可申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參與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為在校大學生提供就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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