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 索 引 號 :015000185/2021-00140
  • 發布機構:青海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 :2021-10-04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激勵在青海省質量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對質量發展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引導全省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發揮質量、標準和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進一步提升青海省總體質量水平、弘揚工匠精神、推進品牌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青海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海省質量獎是經中央批准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旨在推廣科學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和質量價值觀,激勵引導全省不斷提升質量,建設質量強省。

第三條

青海省質量獎分為青海省質量獎和青海省質量獎提名獎,評選周期為2年。青海省質量獎名額每屆總數不超過9個組織和個人,青海省質量獎提名獎名額每屆總數不超過10個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青海省人民政府設立青海省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以下簡稱表彰委員會),負責青海省質量獎的管理和指導。表彰委員會由青海省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行業協會組成。表彰委員會下設青海省質量獎表彰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表彰委員會辦公室)、青海省質量獎評審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和青海省質量獎評審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
表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專家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由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建,負責青海省質量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青海省質量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應當遵循自願申報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評選工作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預,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青海省質量獎獎勵經費在青海省人民政府獎勵資金中列支,評審工作經費從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用經費中列支。

第七條

青海省質量獎以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為基礎,依據DB63/T1460《青海省質量獎評價準則》,制定《青海省質量獎評審規則》,並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最新發展及時修訂和更新。

第八條

青海省質量獎的申報、受理、評審、表彰以及宣傳推廣、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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