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監測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監測考核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2-00268
  • 文號::青政辦[2012]328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2/12/24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和工作績效考核機制,促進青海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正常有序的開展,確保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關於加強全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和全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2009〕192號)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其相關負責人。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監測考核辦法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
第三條 為使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紮實、有效、深入開展,各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監測考核工作,對下一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目標責任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涉農金融機構各項制度措施等落實情況進行監測考核。
第四條 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監測考核工作主要職責:負責統一領導轄區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各項工作目標的管理;對目標管理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疑難問題進行研究和討論,提出解決意見;審議轄區目標管理責任監測考核結果;研究制定和實施獎懲方案。
第五條 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監測考核工作主要職責:負責轄區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目標管理的各項日常工作。傳達和執行領導小組有關決定;根據領導小組意見,修改完善有關制度、辦法;協調目標監測考核管理工作;下達轄區年度目標任務和任務分解;考核、監測、匯總轄區各目標責任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承擔領導小組安排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第六條 全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監測考核每年上半年開展一次,由青海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即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及其他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成立青海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考核領導小組,對各州(地)、市上年度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情況進行考核。各州(地)、市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於考核結束後15日內將考核總結及相關數據、資料報青海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青海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於全省考核結束後1個月內將考核、評優情況報省政府審定。
第三章 監測考核層次與原則
第七條 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監測考核管理分三個層次。第一層次,上級領導小組依據本辦法對下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情況實施監測考核,監測考核內容和標準,按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層次,各級領導小組結合實際,對本轄區相關部門和涉農金融機構依據本辦法制定細則實施監測考核。第三層次,相關部門和涉農金融機構結合各自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細化監測考核辦法,對下級單位或部門實施監測考核。第二、三層次監測考核,本辦法不做統一規定。相關部門和涉農金融機構制定的細則監測考核辦法,須報本級領導小組和上級單位或部門備案。
第八條 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監測考核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原則。根據年度計畫,按照各職能部門和單位職責分工,明確目標責任,實行分級負責、層層落實,逐級監測考核。
(二)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嚴禁弄虛作假,堅持實事求是,按制度辦事、操作程式規範、注重實績實效。
(三)公開公平,獎優罰劣原則。統一監測考核標準,力求客觀公正、獎罰與績效掛鈎。
第四章 監測考核內容
第九條 各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是否根據省政府《關於加快全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指導意見》和《青海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組織建立相關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工作協調機制,各項制度措施是否完善。“政府推動、人行牽頭、涉農金融機構主辦、職能部門配合、村委鄉鎮和農民參與”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是否有序有計畫的開展。是否通過落實《青海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信用戶、村、鄉(鎮)、縣評定管理辦法》和《青海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涉農金融機構客戶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標準,進一步完善信用地區、客戶創評標準與程式,規範化開展信用創評工作。
第十條 各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是否積極推廣以培育誠實守信現代信用意識為目的,廣泛開展社會各界多層次的宣傳動員活動,積極普及信用及相關信用知識,開展以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為主題的信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農村經濟主體的金融、消費、信用觀念,以及對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知度是否提高,轄區信用環境有無改善。
第十一條 各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是否確定和明確了轄區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具體內容,並制定相應的辦法措施和年度目標責任制,是否細化了各項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是否切實加強對轄區信用評價工作的組織領導。是否已建立健全了轄區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相關監測考核制度。是否將信用戶、村、鄉(鎮)、縣建設計畫、目標責任制分年度、分層次、分部門落實到單位及責任人,以制度建設來保證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順利開展與實施。
第十三條 各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涉農金融機構是否按照指導意見及方案要求開展以下具體工作:
(一)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
1.是否按照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的整體要求,制訂轄區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規劃、實施方案、工作協調等制度,以推動全省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2.年內是否通過召開轄區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工作例會等形式,解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實際問題。有無通過調研、簡報等多種形式互通信息,研究問題,改進創建工作方法,總結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經驗。是否積極主動指導轄區開展“信用戶、村、鄉(鎮)、縣”的評定工作。
3.是否制定“信用戶、村、鄉(鎮)、縣”創建情況監測報告制度,是否按期監測和通報轄區信用創評進展情況。是否向地方黨委、政府報告轄區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情況和年度考核情況。
4.是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轄區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情況的檢查工作,並納入轄區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監測考核管理工作中。
5.是否將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考核內容,把創建“信用戶、村、鄉(鎮)、縣”活動,作為評選“文明戶”、“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的基本條件,以此進一步推動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進程。
(二)相關職能部門
1.在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領導下,是否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不斷完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涉及到的各項工作制度。是否按照所在地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的安排和部署,採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落實本職能部門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制度措施。
2.是否按照指導意見及方案要求,積極引導和改善農村資金資源配置,加大轄區惠農支持力度。是否嚴格執行省政府對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各項惠農經濟優惠政策,本職能部門相關各項制度措施是否落實到位。能否積極主動完善轄區各項經濟優惠制度。
3.是否積極配合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和其他成員單位開展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是否按照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的要求,積極提供和報告本職能部門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數據資料和有關情況。是否積極配合金融機構和人民銀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相關信息數據的採集。是否配合相關部門開展以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為主題的信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
(三)涉農金融機構
1.是否在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按照涉農金融機構職責分工,完善各項工作制度措施。是否深入轄區開展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情況的調查,及時向地方黨政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匯報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活動開展情況。
2.是否加強與當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互動,積極配合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和其他成員單位開展工作。
3.是否嚴格執行省政府對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各項惠農金融優惠政策,相關各項制度措施是否落實到位。是否不斷改進工作方法,提高金融服務質量,方便信用戶辦理存貸款業務,並為其提供結算、理財等金融服務。
4.是否按照年度任務計畫,不斷加快轄區信用戶經濟檔案及電子信用檔案建設。是否按照《青海省信用戶、村、鄉(鎮)、縣評定管理辦法》與其他成員單位密切合作,積極認真開展轄區信用鄉(鎮)、村、戶的審核和年度考核工作。
5.是否積極做好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相關信息數據的採集、建檔工作。是否配合人民銀行積極開展信用知識宣傳和普及工作。
第五章 監測考核標準
第十四條 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監測考核管理,按照“日常監測、自查自評、責任考核、抽查考核和加減分考核”五個環節進行綜合評價量化考核。具體監測考核指標及分值設定,見《青海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監測考核表》(附屬檔案1)。
各級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監測考核管理綜合得分實行百分制,並按照下列加權計分方式計算。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綜合評價考核(100分)=日常監測×10%+自查自評×10%+量化考核×70%+抽查考核×10%+加分或減分。
1.日常監測(分值100分,權重分值10分):各級領導小組將各地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開展轄區信用戶、村、鄉(鎮)、縣創建情況的日常監測、分析和上報工作納入年度考核管理。各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應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2.自查自評(分值100分,權重分值10分):各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應根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具體要求,可參照《青海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監測考核表》項目,開展本年度信用創建情況的自查,並根據自查結果進行自我評價,同時,將自查自評情況報上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備案。
3.責任考核(分值100分,權重分值80分):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根據下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開展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自查自評情況的報告,依據《青海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監測考核表》責任考核項目,對其進行責任考核。
4.抽查考核(分值100分,權重分值10分):領導小組在對下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進行年度考核時,須結合抽查的方式。各地抽查考核覆蓋面不得低於已創建評定信用戶、村、鄉(鎮)的25%比例。
5.加減分考核(按實際加減分值計算):為發揮正向激勵導向作用,鼓勵目標責任單位積極深入和創造性的開展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在監測考核管理中,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對有下列情形的可給予加減分,加減分值記入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監測考核管理分值。
加分項: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政府職能部門和涉農金融機構工作成績突出,受到上一級表彰的,加3分;年度內召開現場會的,加2分;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經驗被省級媒體刊播或交流推廣的加2分;超額完成上級下達目標計畫責任任務的,每超5個百分點(含5個百分點)加2分。
減分項: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政府職能部門和涉農金融機構工作不力,受到上級通報批評的,減3分;年度內未召開現場會的,減2分;未完成上級下達目標計畫責任任務的,每低於2個百分點(含2個百分點),減2分。抽查考核中發現被查下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存在給未達標村、鄉(鎮)進行信用村、信用鄉(鎮)評定授牌的,或存在已不具備信用村、信用鄉(鎮)標準,應實施摘牌而未摘牌情況的,減5分。
第六章 監測考核程式
第十五條 各領導小組結合“日常監測、自查自評、量化考核、抽查考核和加減分考核”五個環節,根據《青海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監測考核表》(附屬檔案1)各項指標計算,得出被監測考核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綜合評價考核分。
第十六條 各領導小組按照轄區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綜合評價考核分數,由高到低,對被考核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年度工作業績進行排名。監測考核過程中,被監測考核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對上級領導小組的考核意見有分歧時,應當進行協商。協商有困難的,應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報上級領導小組,上級領導小組應針對提出的異議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必要時須對提出異議的被考核目標單位進行重新考核。
第十七條 各領導小組將轄區考核排名結果,以及年度監測考核情況呈報上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的同時,通報轄區各級政府、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和各成員單位,並對年度業績考核管理優秀單位給予適當表彰。
第七章 考核獎勵
第十八條 根據青海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年度考核情況,評選出年度青海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先進單位和個人。由青海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名義對全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中做出貢獻的先進單位給予表彰,對先進個人給予現金獎勵。獎勵資金從省級財政支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八章 監測考核要求與管理
第十九條 各領導小組必須指定專人負責轄區信用戶、村、鄉(鎮)、縣創建工作進展情況的監測分析和報告工作。政府職能部門及各級涉農金融機構要積極協調配合其統計數據和資料的匯總分析。
第二十條 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年度考核管理,並與相關單位或部門績效掛鈎。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應與下一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轄區政府職能相關部門和涉農金融機構簽訂年度目標責任書。政府職能相關部門和涉農金融機構應與下一級單位或部門簽訂年度目標責任書。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政府職能相關部門和涉農金融機構做出的年度計畫任務和分解下達任務指標,須在次年1月30日前分別上報上一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本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和上一級管理單位或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監測考核管理工作應嚴格按照程式進行,力求全面、準確、客觀、公正地反映各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開展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情況。原則上,各州(地)、市應於每年的3月31日前完成對下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工作情況的考核。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應於每年的4月31日前完成對各州(地)、市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工作情況的考核。
第二十二條 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的信用戶、村、鄉(鎮)、縣評定工作進展情況,實行季度逐級報告和監測制度。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要於每季後10日前,將本辦法附屬檔案1表—3報上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同時,要按季對轄區信用戶、村、鄉(鎮)、縣創建情況進行分析和總結,一併上報。上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對下報送時間、質量和整體進度情況等同步實行按季監測。
第二十三條 日常監測分析和報告轄區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整體推進情況,主要依據是《青海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進展情況監測表》(附屬檔案2)中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推進情況匯總表》(表1)、《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信貸工作情況監測匯總表》(表2)、《農村信用體系機制建設情況》(表3)所涉及的各項指標。
第二十四條 日常監測附表1—3所涉及各監測指標數據和資料主要來源於涉農金融機構監管信息系統的統計報表。涉農金融機構在上報監測報表的同時,要附報表情況說明,各項數據應實事求是,不得瞞報虛報。
第二十五條 各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監測考核應具有連續性及可比性,使監測考核管理真正起到鼓勵先進,充分調動各參創單位或有關部門的積極性。
第二十六條 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接到上級領導小組年度考核通知後,要按監測考核具體要求進行自查,並形成書面自查報告報上級領導小組。同時,做好有關監測考核所需檔案、資料的整理準備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領導小組對監測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被監測考核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提出改進建議。被監測考核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應按照上級領導小組提出的建議進行認真整改,並向上級領導小組呈報整改報告。
第二十八條 對未完成年度責任目標任務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上級領導小組應給予通報批評。對不積極落實目標責任任務的,除給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外,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級領導小組根據本辦法,可制定轄區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1.青海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進展情況監測評分表
2.表1: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推進情況匯總表
表2: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信貸工作情況監測匯總表
表3:農村信用體系機制建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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