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關於促進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金融辦《關於促進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3-00223
  • 文號::青政辦[2013]289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3/11/4
為全面促進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發展工作,加快我省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及《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參與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指導意見(試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0號)有關精神,現就促進我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發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發展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重要意義
建設機制完善、功能齊全、規範高效的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是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舉措。加快發展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有利於拓寬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渠道,實現社會資金與實體經濟直接對接,滿足不同企業的多種融資需求;有利於規範企業的財務管理,增強企業資本流動性,為股權投資、風險投資提供有效的進入與退出渠道;有利於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形成活躍的金融要素市場,推進我省“三區”戰略、實現“兩新”目標。
二、準確把握髮展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思路和目標
發展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法制、監管、自律、規範”要求,堅持服務實體經濟,支持科技型企業、中小微企業做大做強,推動我省特色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實現與全省金融經濟的協調發展;遵守國家有關金融發展、監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處理好加快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發展與防範市場風險的關係;堅持循序漸進,統籌建設布局,統一監管要求,立足青海,對接全國性市場,不斷提升我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影響力。
三、明確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主要職能
青海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權交易中心”)是經省政府同意,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省政府授權的監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管下,從事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股權託管交易及相關業務的市場組織。主要職能:為企業股權、產權、債權、林權、礦權、智慧財產權等其他各類權益的登記、託管、交易、掛失、查詢、結算、質押、分紅派息及投融資提供交易場所;為股權債權交易和金融產品創新提供服務;組織和安排企業掛牌融資;發布掛牌企業的交易信息;對參與股權交易中心會員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管;對進場託管、掛牌企業進行培育、輔導,儲備上市資源,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及時轉板;接受滬、深交易所退市公司掛牌;為企業併購、資產拍賣、破產清算、發行上市等提供諮詢。鼓勵和支持我省非上市企業到股權交易中心進行股權交易,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監管
為加強對股權交易市場監管的組織領導,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監管機制,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有關部門參加的青海股權交易中心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推進股權交易市場規範發展,督導建立對股權交易市場的監管制度,處理決定股權交易中心的重大事項,完成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金融辦,為聯席會議日常辦事機構,主要負責聯席會議的召集、組織、通知、起草檔案、形成決議、監督執行及落實反饋,省金融辦分管領導任辦公室主任。
青海股權交易中心受省政府直接領導,授權省金融辦對青海股權交易中心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日常業務的監管和協調指導。青海證監局對青海股權交易中心進行業務指導。股權交易中心的高管人事管理及薪酬考核等事項,由省金融辦提出意見後報省政府確定。
青海股權交易中心要切實履行自律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有關業務規則和操作細則,適時監控市場參與各方的業務和活動,服從、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管。
監管機構要樹立與時俱進的監管理念,建立健全與股權交易市場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效率。通過實施有效的市場監管,努力提高市場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降低市場系統風險,保障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未經省政府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我省設立為非上市企業提供股權託管、登記、轉讓、融資、結算、過戶服務的交易場所。
五、促進股權交易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
加強對股權交易市場發展的政策引導和支持,按照2013年8月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青海股權交易中心專題會議紀要》(第82期)精神,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根據股權交易市場發展的需要,密切協調,形成合力,及時制定和完善促進股權交易市場發展的財政扶持、掛牌企業培育等政策措施,為股權交易市場規範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各市、州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支持股權交易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和引導本地區企業、創新型金融機構通過青海股權交易中心開展股權交易及其他相關業務。
為促進青海股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金融辦依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青政〔2010〕33號),制定對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中介服務機構的獎勵補貼等政策。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青海股權交易中心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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