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省財政廳關於青海省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考評獎勵辦法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金融辦、省財政廳關於《青海省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考評獎勵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為貫徹落實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青政〔2010〕33號)精神,充分發揮金融在資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考評獎勵辦法。
一、考評對象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各政策性銀行青海省分行、國有商業銀行青海省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青海省分行、郵政儲蓄銀行青海省分行、青海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青海銀行;
(二)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各證券期貨法人機構及各證券期貨法人機構一級分支機構;
(三)保險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及各保險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四)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
二、考評獎勵時段: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考評計分標準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組織成立考評審員會開展考評工作。考評審員會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情況為主要考評內容,對全年新增貸款高於20億元或貸款增幅高於25%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下列指標進行考評,確定考評名次。
1、金融資源利用率指標。根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源利用率數值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遞減5分。
金融資源利用率=[貸款餘額+(支農貸款餘額×40%)+(中小企業貸款餘額×30%)+(捐款等公益事業金額×10)+不良貸款剝離金額]/存款餘額。
2、新增貸款增長率指標。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年末貸款增長率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遞減5分。
3、新增貸款數指標。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新增貸款數值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遞減5分。
4、稅收貢獻額指標。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稅收貢獻額數值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遞減5分。
5、其他貢獻率指標。綜合考慮公共服務面、覆蓋率、就業安置、經營水平等因素,由考評審員會打分確定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遞減5分。
6、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和單項考核指標。根據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的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和單項考核結果依名次加權平均後,按得分進行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遞減5分。
上述六項得分,按25%、25%、15%、15%、10%、10%的比例加權匯總,得出基礎分。
7、加分項目:(1)在支持災後重建中,貸款新增額最高的機構加1分;(2)新設分支機構每增設一家加1分,累計加分不超過3分;(3)支持地方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表現突出的,加1分;
(4)支持公共服務、教育醫療、保障性住房建設、農牧區住房建設等民生事業,貢獻突出的,加1分;(5)支持縣域經濟發展表現突出或下放縣級貸款審批許可權情況,加1分。
8減分項目:(1)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重大違規事件或案件,被監管機構行政處罰或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每一次扣10分,累計扣分不超過20分;(2)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質量不到位被舉報、投訴,經核實準確無誤的,按舉報、投訴情況每次扣1分,累計扣分不超過5分;(3)對突發事件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按影響程度給予1—5分的扣分;(4)每撤併一家分支機構,扣2分,最高不超過6分;(5)省金融辦指定收集的有關資料、數據及設定的相關考評報告每少報一次扣1分,累計扣分不超過5分。
(二)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青海證監局組織成立考評審員會開展考評工作。考評審員會以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全年交易情況為主要考評內容,並依據下列指標對全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進行考評。
1、對全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年末餘額和增加額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遞減5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占40%、60%加權匯總。
2、對全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稅收貢獻額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遞減5分。
3、對全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年末交易開戶數量和增加額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遞減5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40%、60%加權匯總。
4、其他貢獻率指標。綜合考慮公共服務面、規範運作、社會責任、經營水平等因素,由考評審員會打分確定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遞減5分。
5、對全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當年向政府報送信息數量和採用率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遞減5分。
6、上述五項得分,按30%、30%、20%、10%、10%的比例加權匯總,得出基礎分。
7、加分項目:(1)證券期貨業經營機構在省內新設分支機構每增設一家加1分,累計加分不超過3分;(2)支持公共服務、教育醫療、保障性住房建設、農牧區住房建設等民生事業貢獻突出的,加2分;(3)在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和災後重建中,按貢獻度大小加1至2分(最大的加2分,其餘加1分)。
8、減分項目:(1)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出現重大違規事件或案件,被監管機構予以行政處罰或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每一次扣10分,累計扣分不超過20分;(2)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服務質量不到位被舉報、投訴,經核實準確無誤的,按舉報、投訴情況每次扣1分,累計扣分不超過5分;(3)對突發事件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按影響程度給予1—5分的扣分;(4)每撤併一家分支機構、營業網點,扣2分,最高不超過6分;(5)省金融辦指定收集的有關資料、數據及設定的相關考評報告每少報一次扣1分,累計扣分不超過5分。
(三)保險業金融機構: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青海保監局組織成立考評審員會開展考評工作。考評審員會以保險類金融機構全年原保費收入情況為主要考評內容,並依據下列指標對全省保險業金融機構進行考評。
1、對全省保險公司原保費收入和稅收貢獻額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遞減5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50%加權匯總。
2、對全省保險公司承擔風險總額及增幅分別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遞減5分,按兩項排名得分各70%、30%加權匯總。
3、對全省保險公司農村牧區保險金額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遞減5分。
4、其他貢獻率指標。綜合考慮公共服務面、規範運作、社會責任、經營水平等因素,由考評審員會打分確定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遞減5分。
5、對全省保險公司當年向政府報送信息數量和採用率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向下遞減5分。
6、上述五項得分,按30%、30%、20%、10%、10%的比例加權匯總,得出基礎分。
7、加分項目:(1)保險業金融機構新設分支機構每增設一家加1分,累計加分不超過3分;(2)在支持災後重建中,按辦理保險業務量的大小加1至2分(最大的加2分,其餘加1分);(3)支持公共服務、教育醫療、保障性住房建設、農牧區住房建設等民生事業,參與農業保險、森林保險等,貢獻突出的,加2分。
8減分項目:(1)保險業金融機構出現重大違規事件或案件,被監管機構予以行政處罰或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每一次扣10分,累計扣分不超過20分;(2)保險公司服務質量不到位被舉報、投訴,經核實準確無誤的,按舉報、投訴情況每次扣1分,累計扣分不超過5分;(3)對突發事件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按影響程度給予1—5分的扣分;(4)每撤併一家分支機構,扣2分,最高不超過6分;(5)省金融辦指定收集的有關資料、數據及設定的相關考評報告每少報一次扣1分,累計扣分不超過5分。
(四)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經委組織成立考評審員會開展考評工作。考評審員會從兩個方面考評:一是由各監管機構的監管對象對監管機構的工作作風、服務水平等情況進行評價打分,並對得分進行加權平均,作為得分(權重占30%);二是由考評審員會進行考評(權重占70%),依據指標如下:
1、正確履行職責,支持和引導省內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取得成效情況。
2、通過加大協調力度,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在青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情況。
3、督促和引導省內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保險理賠、融資力度,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和災後重建,助推經濟社會發展取得成效情況。
4、支持公共服務、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民生事業情況。
5、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情況。
6、履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領導批示和指示,向省委、省政府報送政策建議、調研報告、金融信息情況。
四、考評結果及獎勵資金分配標準
根據全年考評結果,對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的金融監管部門及金融機構領導班子給予一次性獎勵。獲獎金融監管部門及金融機構可根據獲獎名次等情況對做出突出貢獻的職工(不包括領導班子成員)予以一定的獎勵(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自行解決)。對獲獎金融監管部門及金融機構給予通報表彰,並抄送獲獎單位上級部門。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設一等獎二名,二等獎五名,獎勵資金分別為50萬元、30萬元;
(二)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設一等獎一名,二等獎一名,獎勵資金分別為20萬元、10萬元;
(三)保險業金融機構設一等獎一名,二等獎一名,獎勵資金分別為20萬元、10萬元;
(四)金融監管部門設一等獎二名,二等獎二名,獎勵資金分別為20萬元、10萬元。
考評結果積分相同的,名次可並列。
五、考評組織
(一)考評工作每年開展一次,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及相關部門組織成立考評審員會開展考評工作。
(二)各被考評機構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有關考評數據及資料報省金融辦(有關數據以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核定數據為準)。
(三)每年3月中旬,將考評結果報省政府審定。
六、本辦法由省金融辦、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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