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3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7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7月30日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1999年7月3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的決定 1999年7月3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廢止《青海省實施辦法》的議案和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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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已由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於2011年11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1月24日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2015年7月24日由青海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2015年9月1日起實施。2022年1月13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廢止《青海省農村牧區扶貧開發條例》。條例簡介 青海省農村牧區扶貧開發條例,2015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5年9月1日執行...
根據201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
1991年4月22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24年1月16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等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修訂信息 1991年4月22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
200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8年8月1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頒布單位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8.08.01 實施時間...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2006年9月20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應當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為...
1994年11月23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5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者給予行政處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9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同時廢止。
《青海省實施辦法》是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青海省實際,制定的辦法。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郵政條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 修正。修訂信息 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
(2001年9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的決定修正)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
2000年9月22日經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消防工作...
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2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的《西寧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除上述情形外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並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民眾意願,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於1998和2004年先後兩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國務院又印發了《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2005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重新修訂了《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對規範土地審批許可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