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農業植物檢疫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0-10-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10-23
【生效日期】1990-10-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各級植保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植物和植物產品檢疫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植物及植物產品的檢疫;
(三)監督檢查國外引種的隔離試種工作;
(四)宣傳貫徹農業植物檢疫法規、政策,做好專職和兼職農業植物檢疫員的培訓工作。
農業植物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範圍,在調運之前,必須實施檢疫。
(一)本市所轄各縣(市)、區內調運的,憑當地植保站或其他農業植物檢疫機構簽發的《產地檢疫合格證書》或《農業植物檢疫證書》辦理;
(二)從本省的其他市、地調入本市的或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縣(市)、區間調運的,憑調出者所在地的植保站或其他農業植物檢疫機構簽發的《農業植物檢疫證書辦理》;
(三)從本省行政區域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入本市的,調入單位或個人應報請青島市植保站出具《農業植物檢疫要求書》,憑調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縣級以上農業植物檢疫機構簽發的植物檢疫合格證書辦理;
(四)從國外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引進(包括贈送、交換,下同)應施檢疫的農業植物和植物產物品,引進單位或個人應事先向當地縣級以上植保站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逐級上報市、省植保站審批。
(五)從本市調往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農業植物和植物產品,按調入地的有關規定辦理。
從國外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引進的農業植物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集中隔離試種。試種結束後,經省植保站檢疫合格後,方可分散種植。
所有單位和個人,均須憑《產地檢疫合格證書》收貯、銷售種苗。
(一)阻撓或妨礙農業植物檢疫人員執行正常的檢疫任務者,由植保站或其他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調運(引進)、收貯、銷售農業植物的種子和苗木者,由發現地的植保站或其他農業植物檢疫機構補檢,並收取四至八倍的檢疫費;調運(引進)、收貯、銷售其他農業植物和植物產品者,由發現地的植保站或其他農業植物檢疫機構補檢,並收取二至四倍的檢疫費。如植保站或其他農業植物檢疫機構認為必要,可以報請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批准,對違章調運(引進)、收貯、銷售的農業植物和植物產品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責令改變用途。
(三)農業植物檢疫人員和辦理託運、郵寄的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職或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者,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