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森林植物檢疫暫行辦法

《青島市森林植物檢疫暫行辦法》是青島市人民政府為防止危害森林植物的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保護林業生產的安全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森林植物檢疫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日期:1990-10-23
  • 生效日期:1990-10-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青島市森林植物檢疫暫行辦法
(1990年10月2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防止危害森林植物的危險性病、、雜草傳播蔓延,保護林業生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發布的《植物檢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和各縣(市)、區林業局是同級政府對森林植物檢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森林植物的具體檢疫工作,由市森林植物檢疫中心站和各縣(市)、區的森林植物檢疫站負責。
各級森林植物檢疫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森林植物檢疫法規、政策,擬訂本行政區域內森林植物和林產品檢疫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森林植物和林產品的檢疫;
(三)監督檢查從國外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引種的隔離試種工作;
(四)組織培訓專職和兼職森林植物檢疫員;
(五)組織調查和封鎖撲滅疫情。
第三條各級森林植物檢疫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職森林植物檢疫員;各鄉鎮及林業科研、城鎮園林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兼職森林植物檢疫員。
專職森林植物檢疫員由同級林業局推薦,報省林業廳考核審批;兼職森林植物檢疫員由本單位推薦,報市林業局審批。
第四條各級森林植物檢疫人員應當增強服務觀念,嚴格依法辦事。公安、交通、工商、郵政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森林植物檢疫人員做好檢疫工作。
第五條我市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和林產品是:
(一)森林植物(包括乾果和歸林業部門管理的水果)的種子、苗木、果實、插條、接穗、種根及其他繁殖材料;
(二)喬木、灌木、藤本植物及林業部門管理的花卉的活體植株。
(三)木材(含進口落地的木材)、薪炭材、竹材以及林業部門管理的藥材;
(四)懷疑被檢疫對象侵染的鋪墊材料、場地和運載工具。
所有森林植物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被檢疫的範圍,在調運之前,必須實施檢疫。
第六條各級森林植物檢疫站應當按照林業部確定《國內森林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林產品名單》、山東省林業廳確定的《山東省森林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林產品補充名單》和青島市林業局確定的《青島市森林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林產品補充名單》進行檢疫。
第七條各級森林植物檢疫站根據需要,經與有關部門或單位協商,可以派檢疫人員進入存入森林植物和林產品的車站、港口、機場、倉庫、貨場等場所實施檢疫;在與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市貫通的幹道樞紐地段,可以派檢疫人員參加公安交通檢查站,實施哨卡檢疫;對經營森林植物和林產品的農貿市場,可以派檢疫人員實施集市檢疫。
第八條生產木材及森林植物的種子、苗木、花卉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採伐、出圃或出售一個月前,向當地的森林植物檢疫站申請檢疫。檢疫站應在接到檢疫申請之日起十天內派出人員進行檢疫,合格的,發給《產地檢疫合格證書》。
第九條列入應施檢疫範圍內的森林植物和林產品,按以下規定辦理調運:
(一)本市所轄各縣(市)、區內調運的,憑《產地檢疫合格證書》辦理;
(二)從本省的其他市、地調入本市的或本市行政地域內各縣(市)、區間調運的,憑調出者所在地的森林植物檢疫站簽發的《植物檢疫證書》辦理;
(三)從本省行政區域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入本市的,調入單位或個人應報請當地的森林植物檢疫站出具《森林植物檢疫要求書》,憑調出地的森林植物檢疫站簽發的檢疫合格證書辦理調入。
(四)從國外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引進(包括贈送、交換)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和林產品,引進單位或個人應事先向當地的森林植物檢疫站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逐級上報市、省森林植物檢疫站審批。
從國外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引進的森林植物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集中隔離試種,經省森林植物檢疫站檢疫合格後,方可分散種植。
(五)從本市調往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森林植物和林產品,按調入地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從本市行政區域以外調入本市的森林植物和林產品,調入地的森林植物檢疫站,應查核檢疫證書,必要時可進行復檢。
第十一條經檢疫發現疫情的森林植物和林產品,貨主要在當地森林植物檢疫站指導和監督下進行除害處理。無法進行除害處理的,森林植物檢疫站應予銷毀或責令其改變用途。對裝載工具、交通運輸工具及其他可能附著檢疫對象的貨物,應當同時進行檢疫和除害處理。
被檢物品的除害處理費用以及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受檢者承擔。
第十二條被檢單位或個人,應按《國內森林植物檢疫收費辦法》有關規定繳納檢疫費。檢疫費屬預算外收入,只能用於發展森林植物檢疫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交通、郵政等部門憑有效期內的《森林植物檢疫證書》辦理調運、郵寄。
第十四條對執行本辦法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有關部門應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市有關部門給予處罰:
(一)對阻礙檢疫人員進行正常的檢疫任務者,由森林植物檢疫站會同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調運林木種苗或木材者,由森林植物檢疫站責令補檢,並可報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造成疫情擴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的罰款;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有關規定採伐、出圃、出售、調運其他森林植物和林產品的,在途中被發現,由發現地的森林植物檢疫站補檢,收取託運人三至五倍檢疫費;在調入地被發現的,由調入地森林植物檢疫站補檢,收貨單位(或收貨人)三至五倍檢疫費。
(三)森林植物檢疫人員和辦理託運、郵寄的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職或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賄賂,徇私舞弊者,應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青島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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