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森林植物檢疫暫行辦法》是青島市人民政府為防止危害森林植物的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保護林業生產的安全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森林植物檢疫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日期:1990-10-23
- 生效日期:1990-10-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一)宣傳、貫徹森林植物檢疫法規、政策,擬訂本行政區域內森林植物和林產品檢疫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森林植物和林產品的檢疫;
(三)監督檢查從國外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引種的隔離試種工作;
(四)組織培訓專職和兼職森林植物檢疫員;
(五)組織調查和封鎖撲滅疫情。
(二)喬木、灌木、藤本植物及林業部門管理的花卉的活體植株。
(三)木材(含進口落地的木材)、薪炭材、竹材以及林業部門管理的藥材;
(四)懷疑被檢疫對象侵染的鋪墊材料、場地和運載工具。
所有森林植物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被檢疫的範圍,在調運之前,必須實施檢疫。
(二)從本省的其他市、地調入本市的或本市行政地域內各縣(市)、區間調運的,憑調出者所在地的森林植物檢疫站簽發的《植物檢疫證書》辦理;
(三)從本省行政區域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入本市的,調入單位或個人應報請當地的森林植物檢疫站出具《森林植物檢疫要求書》,憑調出地的森林植物檢疫站簽發的檢疫合格證書辦理調入。
(四)從國外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引進(包括贈送、交換)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和林產品,引進單位或個人應事先向當地的森林植物檢疫站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逐級上報市、省森林植物檢疫站審批。
從國外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引進的森林植物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集中隔離試種,經省森林植物檢疫站檢疫合格後,方可分散種植。
(五)從本市調往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森林植物和林產品,按調入地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調運林木種苗或木材者,由森林植物檢疫站責令補檢,並可報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造成疫情擴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的罰款;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有關規定採伐、出圃、出售、調運其他森林植物和林產品的,在途中被發現,由發現地的森林植物檢疫站補檢,收取託運人三至五倍檢疫費;在調入地被發現的,由調入地森林植物檢疫站補檢,收貨單位(或收貨人)三至五倍檢疫費。
(三)森林植物檢疫人員和辦理託運、郵寄的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職或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賄賂,徇私舞弊者,應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